事先准备凶器这一事实,会被用作计划性的证据
2026/08/31
翻阅共犯案件的卷宗,最容易成为量刑分水岭的,往往是「凶器由谁、在什么时候准备」这一点。凶器的准备不仅显示危险性,还会往回把共谋成立的时点固定住。本文写给正处在「本人说自己并不知道有凶器」这种处境中的家属,说明这种主张会被如何对待,又该拿什么去争。
被报道案件的轮廓
时事通信社2026年6月2日报道:在东京都中央区银座路上,装有高级腕表出售款2185万日元的纸袋被夺,被害人被电击器抵住并受伤约需两周治疗,三名中国籍男女因涉嫌抢劫致伤被逮捕。起诉与有罪均未确定,当事人享有无罪推定。报道并未说明凶器由谁准备、何时取得。以下是这一类型中普遍出现的结构性说明。
准备凶器的三重含义
第一,是计划性的佐证。不是一时冲动,而是事先备好工具,这一事实显示作案周密,会把量刑推高。第二,是对暴力程度的预设。准备了什么,会让人推测打算行使到何种程度的力量。第三,也是实务上最重的一点,是共谋的时点。若被认为取得凶器时已有作案合意,共谋的成立时点就会回溯到那一刻,准备阶段的一切都被纳入全体共犯的责任范围。
这三重含义会连锁发生作用。计划性一旦被认定,「一时糊涂」这类酌情理由就很难被采纳;共谋时点一旦被前移,连事前的踩点、租车、购买手套等行为,都会被算作共同实行的一部分。结果是,即便本人当天只做了很小的动作,其量刑起点也会被抬高。
反过来说,把凶器的取得时间与途径梳理清楚,就直接等于在限缩共谋的范围。
「凶器不是我带来的」这一主张能否成立
共同正犯的责任以共谋范围为限,若使用凶器不在共谋内容之内,就没有理由对该结果负责。因此对携带者以外的共犯而言,是否预见到会使用凶器,就成为正面争点。
但法院不会仅凭「我不知道」这句话就改变判断。作案前是否谈到过凶器;在集合地点有无机会看到凶器;作案过程中是否在认识到使用的情况下继续行动;事后是否参与处理凶器。法院通常从这些外在情形认定至少存在默示的认可。尤其是目睹使用之后仍参与逃逸与分赃的经过,很容易被评价为事后追认。
那么,究竟拿什么去争
支撑争点的是客观材料。凶器的购买记录或配送记录,可以确定取得的时间与主体。把案发前的往来记录按时间轴排开,就能看出有没有出现凶器话题、话题在谁与谁之间流转。位置信息则能呈现集合时刻与各人的动线。
此外,如果原本的计划是另一回事,例如只是把放在那里的行李拿走,却在当天临场演变为施加暴力,就有余地主张共谋内容与实际行为之间存在落差。这种主张,只有在供述前后一致并有客观材料印证时才有力量。讯问初期若作出含糊的陈述,事后要推翻并不容易,因此尽早与辩护人充分沟通具有决定意义。
另外,讯问是通过翻译进行的。中文里「知道」与「想到过」「觉得可能」之间的差别很微妙,一旦被译成日语并写进笔录,语气往往被拉向更强的一端,从而变成承认预见的证据。签名之前,请让侦查人员把笔录逐句宣读,凡是与自己说的话有出入的地方,都应当要求订正;订正被拒绝时,可以拒绝签名。这一点请尽早通过辩护人转告本人。
对量刑与在留资格的影响
一旦计划性被认定,量刑就会明显向重的方向移动。而实刑刑期超过1年,即落入入管法24条第4号中关于长期实刑的那一项所定的退去强制事由;全部缓刑已被该项排除,所以分岔点在于是否实刑、实刑是否超过1年。据出入国管理统计(令和7年),以该项为单独理由发出退去强制令书的全国仅41人,但中国籍连同与非法滞留并列的类型共47人,占中国籍发付总数的比率高于其他主要国籍。
想请家属配合的事
关于凶器的事实,家属最好不要试图直接向本人打听,也不要向共犯的家属打听后再转告。被附加接见禁止时本来就无法会见;即便通过书信提及,也可能被怀疑串供,进而影响羁押与保释的判断。事实确认请交给辩护人。希望家属去做的,是收集能够呈现本人生活状况的材料:来日经过、在日本的工作与收入、房租与税款的缴纳、母国的家庭构成。这些既用于量刑,也会在日后申请在留特别许可时,成为证明本人定着性的基础材料。若本人持技能实习、留学等基于活动的在留资格,长期羁押还可能引发在留资格被取消的问题,请一并向辩护人说明本人的资格种类与在留期限。
日本語版:凶器を用意していた事実は、計画性の証拠として使われ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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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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