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行李架的背包里拿走现金,又用卡消费220万日元
2026/08/31
抽走钱包,再用里面的信用卡消费。在当事人的感觉里这是“一件事”,但日本刑法会把它拆成数个犯罪,而且每个犯罪的被害方并不相同。本文以被报道的案件为线索,说明盗窃与信用卡冒用如何切分、被害人到底是谁、和解要与谁谈,以及这一切如何反映到量刑与在留资格上。
报道的事实
据FNN prime online、日本电视台新闻、TBS、NHK于2026年2月26日报道,一名50多岁的中国籍男性因涉嫌在连接机场与市区的特急列车车厢内,从行李架上的背包里窃取现金约10万日元与信用卡,并用该卡违规购买高级相机等价值约220万日元的物品而被逮捕。据报道,被害人是一名40多岁的中国籍男性,该男性否认被指控的事实。本案并未经起诉和有罪判决确定,当事人受无罪推定保护。以下是这一类型案件在法律上的一般梳理。
为什么不会只算一个案件
因为每个行为侵害的利益不同。第一个行为,是从他人管理的行李中取走现金与卡片,这被评价为盗窃。第二个行为,是拿着他人名义的卡片在店铺消费并取得商品。店家是误信持卡人为正当名义人才交付商品的,因此通常构成对店铺的诈骗。若在签购单上签下名义人的姓名,还可能加上伪造私文书及行使。而在网络购物这类不经过人、由机器自动处理结算的场合,则涉及电子计算机使用诈骗(刑法246条之2)。
即使“被害人是同一个人”,法益也不同
承受损失的并非只有一方。被偷走卡片的名义人,失去了钱包与现金这一财产,是被害人;而交付了商品的店铺,因为拿不到货款同样是被害人。实际上,最终由谁承担损失,取决于卡组织的规则与补偿机制,因案而异。所以辩护工作的第一步,是查清损失事实上落在了谁头上。名义人已获全额补偿、并无实际损失,与名义人仍自担一部分,和解对象与应当准备的金额完全不同。不作这一确认就只向一方赔偿,另一方的被害依然悬着。
和解要与谁谈,按什么顺序
实务上从意愿分量最重的被害方开始。钱包被偷的人,除了金钱损失,还承受了行程或工作被打乱、补办证件卡片的麻烦。这里决定结果的,不只是金额,还有事实经过的说明与道歉是否被接受。对店铺或者卡公司,则通过对接窗口确认损害的确定金额,并以书面约定支付方式。对方是公司时,内部审批耗时较久,必须着眼于羁押期限尽早启动。被害人不止一位时,有限的资金如何分配,也应当事先定好。
量刑会受到什么影响
数个犯罪一并审理时,量刑并不是把各罪简单相加,但被害总额与行为的广度会被从重评价。即便从钱包里取走的现金只有10万日元左右,只要刷卡金额超过200万日元,整个案件的被害规模就由后者决定。此外,偷到卡后立即使用这种行为上的连贯性,容易被推认为具有计划性或惯常性。反过来,被害已在恢复、所购商品被扣押并返还、动机中确有生活困顿等可以体谅的情节,都是有利的材料。
不要看错对在留资格的影响
被害总额较大的财产犯罪,判处实刑是现实的可能。入管法24条第4号中的一项规定,被判处无期或者超过1年拘禁刑的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但该项但书将全部缓刑者排除在外。因此,是实刑还是缓刑、若为实刑刑期是否超过1年,就是决定在留资格去向的具体分界线。争取更轻的量刑,本身就是在争取在留资格。若把刑事辩护与入管应对交给互不相通的两个窗口,同一批事实的用法就会出现偏差,两边都会因此变弱。建议从早期就一体化设计。
被扣押的商品与返还的问题
用他人卡片购买的商品,通常会被作为证据扣押。它最终归谁,取决于所有权与被害恢复的关系:若店铺或者卡公司承担了损失,返还给被害方就是恢复被害的一部分;本人也可以在程序上主张与案件无关的私人物品应予返还。要注意的是,扣押物中往往混有护照、在留卡、手机等生活与在留所必需的证件,这些应当尽早提出返还请求,否则出院、出所之后寸步难行。返还的经过与被害恢复的实绩,都可以整理成书面提交,作为量刑上的有利材料。
此外,若购物是在网络上完成,收货地址、账号注册信息、通信记录都会成为证据。这些资料同时也可能显示本人参与的范围到哪里为止,因此与其回避,不如与辩护人一起逐项确认。
日本語版:網棚のリュックから現金を取り、そのカードで220万円。罪はいくつになるの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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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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