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东西算什么偷”的否认,与不法领得的意思
2026/08/31
“我捡的是像垃圾一样的东西,这算什么偷。”这是农作物案件中被实际报道过的辩解。类似说法在行李置放处顺手拿走、店内未结账带走商品、从工地材料堆里拿东西等场合都会出现。本文说明这类辩解在日本法律上如何被评价,盗窃罪所要求的“据为己有的意思”(不法领得的意思)到底是什么,以及坚持否认的好处与代价。
被报道的辩解内容
据集英社online2025年2月5日报道,两名中国籍男性因涉嫌从茨城县境内田地拿走8颗卷心菜被当场逮捕,讯问中否认犯罪,称“捡的是像垃圾一样的东西,这算什么偷”。此后据报道,水戸地方检察厅下妻支部对二人作出不起诉。本案并未经起诉和有罪判决确定,当事人受无罪推定保护。以下以该报道为线索作一般性讲解。
盗窃罪要求的“据为己有的意思”是什么
成立盗窃罪,除了要认识到自己把他人财物移入自己支配之外,学理上还要求“不法领得的意思”。它包含两层:一是排除权利人、像所有人一样支配该物的意思;二是按照该物的经济用途或者本来用途加以利用、处分的意思。关键在于,这种意思不是靠本人内心怎么想来直接测量的,而是从外部行为推认出来的。“我以为没价值”只是当事人对自己内心的说明,单凭这句话并不能否定犯罪成立。
主观通过客观行为来认定
实务中会累积这样一些客观情节:作案的时间与地点、是否采取了不易被看见的姿态、拿走的数量、是否事先准备了搬运工具、离开现场的速度、被人喝止时的反应、扣押物品的保管状态,以及供述有没有前后变化。举例来说,如果真的相信那是被丢弃的东西,本可以在白天大方拿走,甚至向管理者询问,行为的每一个细节都会成为评价材料。反过来,如果现场确实是收割后堆放、外观上像是被抛弃的状态,这类情况就能支撑辩解。辩护人首先要确认的,不是供述本身对不对,而是能够印证现场状况的客观材料还在不在。
“以为是没用的东西”有可能被采纳吗
存在可争的空间。第一是占有归属,只要物品还在所有人管理的场地内,即便外观不佳,也容易被认定仍处于他人占有之下;如果已经放到垃圾收集点,评价则可能不同。第二是当事人所处的信息环境,看不懂日文告示、误以为是可以自由取用的场所,这类情况会影响故意的认定与量刑情节。但要注意,日本法律规定,不知道法律本身,并不能因此认为没有犯罪的意思,只是可以据情节减轻。误解的是事实,还是误解了法律评价,处理方式并不一样。
坚持否认的好处与风险
好处很清楚:争事实可以保留不起诉或无罪的可能,而且从一开始就争,比先承认再翻供更具说服力。风险同样明确。第一是人身,否认案件更容易被认定有毁灭证据之虞,羁押延长和禁止接见(除辩护人外禁止会见)的比例更高。第二是难以推进赔偿与道歉,等于放弃了财产犯罪中最见效的情节。第三是长期羁押会中断工作或学业,动摇在留资格赖以存在的基础。是否值得争,要在看过证据之后冷静判断。
由谁决定,什么时候决定
决定权在本人,但准备判断材料是辩护人的职责。讯问从被捕当天就开始,早期供述会在后续程序中被反复援引。因此,在第一次正式讯问之前,通过翻译把事实经过和证据前景确认清楚,是实务上最有效的一步。在供述笔录上签名盖章并非义务,觉得记载与自己的说明不符时,可以要求修改。家属这边,不要责备当事人,帮助他保持能够整理记忆的状态,并尽早保存现场照片、聊天记录等日后难以取得的材料。
讯问中最容易被误解的几句话
有几种说法,本意是辩解,落到笔录上却成了不利内容。“我以为可以拿”容易被记成承认自己确实拿走了;“我打算之后还回去”容易被理解为承认已经取得支配;“是朋友让我拿的”则可能把共谋写进记录。翻译过程中,中文的语气词与推测语气常常被处理成断定句式,一旦签了字,事后再说“我不是那个意思”就很难。可行的做法是:请求把笔录逐句回译成中文听一遍,对不符之处当场要求修改;对记不清的事情,就说记不清,不要用推测填补空白。这些都是当事人自己可以主张的权利。
还有一点值得留意:本人对事实的记忆,会随羁押时间的推移而受周围环境影响。越早把当天的经过、同行者、路线、时间写下来,日后与客观材料核对时越站得住脚。
日本語版:「こんなの泥棒にならない」という言い分は通るのか。不法領得の意思と否認の分か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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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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