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查处案件中中国人涉及44.1%,这个统计该如何解读
2026/08/31
“洗钱查处案件中,中国人涉及的比例达44.1%”,这样的数字有时会被引用。它确实来自真实的公开统计,但照字面去读会产生很大误解。究竟是“什么之中的44.1%”?分母是多少件?那里所说的外国人又指谁?本文回到数字的出处,确认它的准确含义。正确读统计,既能让我们免于没有根据的不安,也能免于没有根据的安心。
数字的出处与准确含义
据警察庁犯罪收益转移防止对策室《令和7年版 犯罪收益转移防止年度报告》,令和7年内,来日外国人涉及的组织犯罪处罚法上洗钱案件为304件(其中隐匿237件、收受67件),占该法案件总数的17.1%。而在这304件中,按国籍看,中国人涉及者134件、占44.1%为最多,其次是越南人111件、占36.5%。也就是说,44.1%并不是洗钱案件总体中的比例,而是“来日外国人涉及的304件”这个有限分母之中的比例。若要粗略换算到总体,即17.1%之中的44.1%,约为7.5%。这不是公开数字本身,而是本所的计算值。
“来日外国人”这个词的陷阱
这是最关键的一点。警察庁统计中的“来日外国人”,指在日本境内的外国人当中,扣除所谓定着居住者(永住者、永住者的配偶者等及特别永住者)、驻日美军相关人员以及在留资格不明者之后的外国人。该定义在统计注记中有明确记载。据在留外国人统计(令和7年末),中国籍在留者为930,428人,其中永住者357,565人、永住者的配偶者等21,762人、特别永住者610人,合计379,937人、约40.8%,本来就不在这一统计的母体之内。因此,不能把这个数字读成“在日中国人当中的比例”。
无视分母的比较不成立
看比例,必须先确认分母。据在留外国人统计(令和7年末),在留外国人总数为4,125,395人,按国籍中国为930,428人、占22.6%,居第一位;越南为681,100人。人数多的群体出现更多案件,从概率上说是自然的。另一方面,据警察庁《令和6年组织犯罪形势》,令和6年来日外国人查处总人数12,170人中,中国为2,011人、占16.5%,居第二位,第一位是越南3,990人、占32.8%。可见就刑事案件整体而言,中国并非最多。领域不同、名次就会互换,这本身就说明用单一数字概括全局有多危险。
为何这一领域出现偏斜,无法断言
统计显示分布,却不解释原因。可以设想的因素包括在留人数多、存在向母国汇款的需求、招募与劝诱容易在同一语言的社群内进行、侦查资源投放的重点等,但这些在公开资料中都未经检验。可以说清楚的只有一点:洗钱的入口是账户。据同一份年度报告,令和7年内违反犯罪收益转移防止法(存款存折等非法转让等)查处4,699件;这是不分国籍的整体数字,并未列出按国籍的细分。能用国籍讲清楚的事情,是有限的;把关注点放在“账户是怎么被交出去的”,比争论国籍比例更有实际意义。
统计不会左右个人的责任
刑事责任取决于本人做了什么、知道什么。同一国籍者涉案件数较多这一统计,不构成加重眼前这一个人责任的理由;反过来,某领域统计件数少,也不等于可以放心。在实务上真正有意义的,是这起案件本身的事实:是否知道资金来源、在哪个阶段介入、报酬是多少、账户是受谁指示准备的。当你感到侦查机关似乎是按统计上的图式在预设结论时,就更需要把本人的个别情节具体地呈现出来。
对在留的影响与今天可以做的事
因洗钱类罪名被判有罪且实刑超过1年的,可能落入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入管法)的退去强制事由;全部缓刑者被排除在外。据出入国管理统计(令和7年),依该项发付退去强制令书者,中国籍单独11人,加上与非法滞留并列的情形共47人,占中国籍发付总数686人的约6.9%,而越南籍约为2.3%。想对本人与家属说的是:与其为统计数字忽喜忽忧,不如今天就确认自己名下有哪些账户、谁知道这些账户的信息。不再使用的账户就去销户;有人来借,就拒绝;发现自己名下多出不认识的账户,立刻联系金融机构。仅此几项,就足以让自己不被写进这份统计里。
日本語版:資金洗浄の検挙で中国人関与が44.1%という統計を、どう読むべき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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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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