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找不到退税还款型诈骗的相关报道:从手法结构去理解
2026/08/31
在日本的特殊诈骗中,有一种手法是冒充政府机关或年金机构人员,声称有退款可领,指挥被害人自己去操作自动柜员机。就查阅所及,这一类型中并未见到中国籍人士被捕的报道。但报道的缺席,并不意味着这一类型“安全”,只是不同手法所需要的角色数量与种类不同而已。本文把它与实际被报道过的其他类型对照,说明结构上的差别。
这种手法为什么不需要收款角色
在声称有退款可领的手法中,被害人自己走到自动柜员机前,按照对方的指引操作,把钱从自己的账户汇往对方账户。也就是说,资金一开始就是电子化移动的,不存在有人与被害人当面收取现金的场面。相对地,冒充警察或银行职员当面取走银行卡或现金的手法,必然需要有人站到被害人面前。是否需要“当面出现的人”这一结构差异,直接反映为被逮捕者构成的差异。不需要当面角色的手法中,被捕的是打电话的人、准备收款账户的人,以及从该账户把钱取出来的人。
需要当面角色的手法,报道是这样的
据KSB濑户内海放送2026年6月10日报道,在香川县,一名30岁中国籍男子涉嫌使用他人名义银行卡,从便利店自动柜员机取走19万9,000日元,以盗窃罪嫌被逮捕。另据京都新闻2023年10月18日报道,在京都府,包括一名26岁中国籍男子在内的二人,涉嫌假冒百货店店员盗取两张银行卡并从自动柜员机取走100万日元而被逮捕。上述案件均未起诉定罪,嫌疑人享有无罪推定。两起案件的共同点是:都需要先拿到银行卡这个“物”,再由人站到机器前,也就是必须有身体在场的作业。
罪名会随手法而改变
这里最容易被误解。使用他人名义银行卡从自动柜员机取现,通常并不构成对被害人的诈骗,而是被构成为对管理该机器的金融机构的盗窃。因为受骗的是被害人,但被拿走现金这一“物”的是金融机构。相对地,让被害人自己操作、在账户之间汇款,或者使用他人识别信息改写电子记录的情形,则涉及日本刑法246条之2的使用计算机诈骗罪。即便参与的都是“让钱动起来”,成立的罪名不同,被害额的计算方式与赔偿的相对方也随之不同。在讯问中准确弄清自己究竟因何罪名被调查,是防御的起点。
不同手法可能参与的角色也不同
与被害人当面接触的手法,需要去取货的人、在现场望风的人、把取得物交给上级的人。不当面接触的手法,则以收集收款账户的人、从账户取现的人、搬运现金的人为中心。而两类手法共同都离不开的,是账户以及供应账户的渠道。正因如此,转让账户才被作为特殊诈骗的入口严格对待。据警察庁犯罪收益转移防止对策室《令和7年版 犯罪收益转移防止年度报告》,令和7年内违反犯罪收益转移防止法(存款存折等非法转让等)查处4,699件。无论手法为何,交出过账户的人都会出现在侦查视野中。而且账户名义人是最容易被找到的一环,往往比实际获利更多的人更早被传唤。
被害规模与处分的思考方式
被报道的取现金额,从不足20万日元到100万日元规模不等。被害额是影响处分的因素之一,但并非唯一。参与的期间、次数、报酬、在组织中的位置,以及有无赔偿,都会被综合考量。据法务省《令和7年版犯罪白书》,令和6年来日外国人被疑案件的起诉犹予率为48.35%;但同一白书显示,盗窃罪的起诉率在来日外国人为52.53%,高于整体的44.84%。因此“盗窃罪就轻”的理解并不成立。在起诉之前具体呈现被害回复情况与本人的生活基础,非常重要。所谓生活基础,指的是稳定的住所、在读或在职的事实、有人愿意出面担任身元引受人这些能够被文件证明的内容。
在留资格与家属最先应做的事
如果只判罚金或缓刑,就不落入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入管法)退去强制事由中关于被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的一项。但下一次在留期间更新是另一套审查,素行是否善良会被正面评价,刑事程序结束并不等于可以放心。希望家属做的事有三:第一,确认本人使用过的银行卡与存折的下落;第二,保存能显示招揽经过的页面截图;第三,尽早研究赔偿资金能否由中国的家人通过合法渠道汇来。勾留原则10日、延长后合计20日,在这段很短的时间里,上述准备往往决定处分的走向。
日本語版:還付金詐欺の報道が見当たらない理由を、手口の構造から考え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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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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