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仅从诈骗团伙手中收下现金,也可能以收受罪被查处
2026/08/31
“我只是替人保管了一个信封”“我只是从熟人那里收下现金,并没有骗任何人”。抱着这种想法的人,仍可能因组织犯罪处罚法上的犯罪收益收受罪被查处。因为即使没有参与诈骗本身,只要明知是诈骗所得仍予收受,这本身就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本文说明:仅以收受罪立案时争点在哪里,“认识”从哪些事实被认定,处分前景又该如何判断。
公开案例:仅仅收下现金即被查处
警察庁犯罪收益转移防止对策室的年度报告(令和6年版)记载:同年3月,在熊本县,一名中国籍男子明知是特殊诈骗所得现金,仍从特殊诈骗团伙的男子处收下该现金,被以犯罪收益收受罪查处。这里既没有出现行骗的角色,也没有出现从被害人手中取款的角色,只有“收下”这一个动作。另据神奈川新闻(Kanaloco)2024年11月6日报道,一名32岁中国籍男子因明知情由仍收下用他人名义银行卡取出的现金50万日元,涉嫌违反组织犯罪处罚法被再次逮捕。上述案件均未起诉定罪,嫌疑人享有无罪推定。
收受罪的故意门槛高于隐匿罪
收受罪处罚的是明知情由而收取犯罪收益的行为,条文的关键词是“明知情由”,即认识到收下的钱来自犯罪。相近的犯罪收益隐匿罪,针对的是伪装或隐藏资金来源的积极操作,行为本身就带有不自然,认识也较易被推认。而收受只有“收下”这一个日常动作,因此对认识的证明就成了案件的核心。如果当事人的认识仅停留在“以为是受托搬运现金”“以为是替熟人保管营业款”,这就是可以正面争取的空间。检察官要证明的不是“本来应当察觉”,而是当时确实已经认识到。
收受当时的认识,从哪些事实被认定
侦查机关会用周边事实来还原收下那一刻当事人知道什么。其一,交接方式:在路边、车站检票口附近、深夜停车场;大额现金仍装在信封或纸袋里;接过来不清点。其二,报酬:仅仅搬运却拿到与时间和劳力明显不相称的金额,就会被认为事出有因。其三,联络方式:不知道对方真名;只用阅后即焚的软件;直到交接前一刻才被告知地点。其四,之后的举动:收下后立刻转交他人;不存入账户而以现金保管。辩护人的工作,是检视这些事实是否存在另一种解释,并具体呈现本人的生活状况、日语能力、与委托人此前的关系、对报酬行情的感觉。
处分前景应当从统计而非报道去判断
这一类型往往只有逮捕报道,几乎看不到判决续报,因此无法从报道中导出“这个罪的行情是这样”的结论。替代的做法是看公开统计。据法务省《令和7年版犯罪白书》,令和6年来日外国人被疑案件终局处理人数为18,696人,其中起诉犹予(相当于附条件的不起诉)7,478人,起诉犹予率48.35%,约半数以不起诉告终。另据同一白书,被告人配备翻译的普通第一审量刑状况中,全部缓刑率在全部罪名为85.3%,剔除入管法违反后为74.8%。这些都是不分罪名的整体数字,不能直接套到个案上。但有一点从统计中可以清楚读出:在起诉之前能把多少材料送到检察官手上,会左右结果。
对在留资格的影响
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入管法)所定退去强制事由中,关于被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的一项,把全部缓刑者排除在外。因此,不起诉、罚金或缓刑并不当然导致遣返。不过,从出入国管理统计(令和7年)看,依该项单独发付退去强制令书者为41人,加上与非法滞留并列的情形,总体也在200人上下;而中国籍为单独11人加并列36人,共47人,占中国籍发付总数686人的约6.9%,明显高于越南籍的约2.3%,可见不同国籍呈现的样貌并不相同。不必被数字吓到,但请牢牢记住:实刑是否超过1年,是决定性的分界线。
家属最先应做的事
如果收下的现金还在手边,请不要动用,先与辩护人商量。一旦花掉,返还与赔偿的选项就会变窄,说明起来也会更困难。其次,保全能显示委托来龙去脉的记录,例如最初的招揽页面、约定见面的对话、领取报酬的痕迹。再次,确认本人在留卡与护照的下落及在留期限。勾留原则10日、延长后合计20日,在这段很短的时间里收齐能说明本人生活实态与参与程度的材料并送到检察官手上,往往就是是否被起诉的分水岭。
日本語版:詐欺グループから現金を受け取っただけで、収受罪で検挙されることがあ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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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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