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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同时被捕的洗钱案件中,各自的角色如何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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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同时被捕的洗钱案件中,各自的角色如何区分

四人同时被捕的洗钱案件中,各自的角色如何区分

2026/08/31

本文写给这样一类家属:多人因洗钱(资金洗浄)嫌疑同时被捕,家里人说自己只是照别人说的把银行账户交出去而已。在同案多人被捕的案件里,谁参与到哪一步,这个角色切分直接决定处分结果;而这个切分又极易被同案人的供述左右。以下具体讲怎样应对。

报道能告诉我们什么,不能告诉我们什么

据时事通信2026年1月23日报道,在东京都内,四名中国籍男性因涉嫌对特殊诈骗赃款进行洗钱而被逮捕。本所能确认的只有这条标题范围内的信息,金额、年龄段、具体手法以及此后的处分均不清楚,因此本文不涉及这些内容。逮捕不等于起诉,更不等于有罪,嫌疑人享有无罪推定。与其从一行报道去推测案件全貌而放大不安,不如先弄清制度上可能被追究哪些罪、这些罪在哪些点上可以争。

被叫作洗钱的罪名并不只有一个

媒体统称洗钱,但实际可能适用的罪名有数种,要件各异。其一是掩饰犯罪收益的取得与处分、或者隐匿收益的隐匿罪。其二是明知是犯罪收益而收取的收受罪,它以知情为要件,故意的门槛高于隐匿罪。其三是把存折、银行卡转让他人的犯罪收益移转防止法违反。据警察厅犯罪收益移转防止对策室令和7年版年度报告,令和7年中,来日外国人涉及的组织的犯罪处罚法上的洗钱案件为304件(隐匿237件、收受67件),占整体17.1%;犯罪收益移转防止法违反检举4,699件。同样叫洗钱,立案罪名不同,可争之处完全不同。

四人同时被捕后,侦查机关会做什么

共犯案件中,各嫌疑人通常被分押在不同警察署,并被附加禁止接见(接见等禁止),家属既不能会见,信件也送不到。侦查机关在这种状态下分别讯问,再把各人说法互相比对。这里就出现所谓的拉人下水风险:想把自己撇轻的人,会把同案者的角色说得更重;本来无从知晓上线指示的人,被问得多了就说大概我也是知道的。经翻译进行的讯问,还会在把原话改写成日语笔录时,把含糊的表述变成肯定句。被捕头几天做成的笔录,事后极难推翻。

如何为供述的互相矛盾做准备

核心是用客观材料把事实钉住。账户进出记录、接收指示的聊天软件记录、手机定位、报酬到账情况,这些材料不像供述那样会变。辩护人据此具体划定当事人当时可能知道的信息范围。同时要尽早确认讯问是否录音录像,记下翻译人员与翻译方式。对本人则要交代三点:不知道就说不知道;对没有记忆的内容不要点头认可;签名前一定要求宣读并翻译。常有人问沉默是否会吃亏。保持沉默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不得仅因行使这一权利而加重刑罚;但具体采取何种应对,要与已经会见过本人的辩护人商量后决定。

确实存在因证据不足而不起诉的实例

据2026年1月29日刊登于Livedoor News的报道(原始发布方无法确认),在一起把SNS型投资诈骗现金约8000万日元转入多个账户的案件中,五名中国籍男性等被捕,其中三人因嫌疑不足获不起诉。这说明:即使资金流动的外形留在记录里,只要无法证明当事人认识到那是犯罪收益、也无法证明与他人的共谋,就到不了起诉这一步。据法务省令和7年版犯罪白书,令和6年来日外国人被疑案件的起诉犹予率为48.35%。在起诉前把主张与材料全部拿出来,具有现实意义。

对在留资格的影响与家属的第一步

洗钱类罪名不属于入管法24条4号中关于毒品类犯罪的一项所列的毒品类犯罪,因此直接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的,是被处无期或超过一年拘禁刑的实刑之情形(同条4号中关于超过一年拘禁刑实刑的一项,全部缓刑除外)。不起诉或罚金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但在留期间更新与在留资格变更的审查会考量素行,因此把刑事处分的内容留成书面材料,日后会起作用。请家属尽早做的事:选任辩护人;确认在留卡与护照所在;掌握在留期限届满日;斟酌向公司或学校说明的时机;并弄清本人名下的账户到底是被如何使用的。

家属最容易踩的两个坑

第一个坑,是自行去联系同案人的家属打听情况、互相对口径。这种举动很可能被理解为有串供之虞,结果是禁止接见被延长、羁押被延长,甚至给本人招来新的不利评价。需要交换的信息,应通过各自的辩护人进行。第二个坑,是擅自处置本人名下的账户与资金:销卡、转走余额、注销手机号或恢复出厂设置。资金流向的记录与聊天记录,既是不利证据,也常常是证明本人只处在边缘位置的有利证据;一旦消失,能够复原的只剩下侦查机关掌握的那一半。请把存折、银行卡、手机、合同原样保管,交给辩护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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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刑事辩护咨询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常驻中文专职翻译。从被逮捕后的第一次会见(接见)、对羁押(勾留)提出准抗告、被害赔偿与和解交涉、以争取不起诉为目标的辩护活动,到刑事处分之后随之而来的在留资格问题,均由同一窗口负责。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是连续的,刑事阶段获得何种处分,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在留资格的去向。首次咨询免费。本人被羁押时,由家属联系亦可。

联系方式: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微信ID matsumura1119

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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