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抢的钱即使是诈骗赃款,抢劫罪照样成立
2026/08/31
本文写给在日本被以抢劫(强盗)嫌疑逮捕的中国籍当事人及其家属。被抢走的现金本身就是特殊诈骗的赃款,这样的案件已被日本媒体报道。家属常问:对方也在犯罪,为什么只有我们这边成立抢劫罪?以下依次说明:财物的来路为何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当对方同样是嫌疑人时,和解(即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还能不能做;以及刑事处分会给在留资格带来什么。
富山报道的是一起什么样的案件
据北国新闻、北日本新闻、KNB北日本放送2026年8月17日至18日报道,在富山县富山市,三名中国籍男性(20岁至44岁)涉嫌从一名58岁男性处抢走现金约200万日元而被逮捕。报道称,被抢的这名男性本人,也因作为特殊诈骗的取款接收人(负责当面收取现金的角色)从一名70多岁女性处骗取现金与金块,另案以诈骗嫌疑被逮捕。两案均处于逮捕阶段,并未起诉或有罪确定,嫌疑人享有无罪推定。此后未见续报。以下是以已报道范围为出发点的一般制度说明,本所并非该案当事方。
为什么钱的来路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
日本刑法的财产犯罪保护的是对财物的实际持有状态,即占有,而不是民事上谁才是真正的所有人。因此,即使被抢的现金原本是通过诈骗聚拢的钱,只要以暴力或胁迫从实际支配它的人手中夺取,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就已经具备。当事人心里想的是把钱夺回来、替诈骗被害人追赃,这种想法在法律上不构成正当权利行使,因为它绕开了法定程序。反过来,正因为知道那里有钱才动手,这一情节还可能被用来说明预谋性。请不要抱有对方也是罪犯、所以他不算被害人这种预期,日本的刑事审判不会接受。
对方也是嫌疑人时,和解还能做吗
和解与赔偿是影响不起诉与量刑最重要的情节之一。但在这类案件中有三重现实障碍。其一,对方很可能同样被羁押,联系渠道只能经由对方的辩护人。其二,被抢的现金如果本就是诈骗赃款,它本应返还给真正的被害人,把赔偿金交给对方本人是否算作被害回复,本身就有疑问。其三,被扣押的现金可能进入没收、追征或被害回复的程序,当事人之间的私下协议无法把问题处理完。因此辩护人通常同时推进几条路:通过对方辩护人交涉、探询能否向那位70多岁的真正被害人一方赔偿、在无法实现时考虑赎罪捐款。不能和解并不等于无事可做。
辩护人在这类案件里争什么
争点大致有四。第一是暴力、胁迫的程度。若未达到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成立的可能是盗窃或恐吓,法定刑差别很大。第二是共谋范围。现场实行、望风、驾车、事后分钱,各人的关与形态不同,合意到哪一步必须逐一切分。第三是金额。报道的金额、实际移动的金额、本人拿到手的金额,三者往往并不一致。第四是人身同一性认定。监控画面与通信记录的比对未必准确,应要求出示原始资料。此外,经翻译进行的讯问,会把当事人的原话改写成日语笔录,语气与细节容易流失,应尽早确认讯问是否录音录像。
刑事处分对在留资格意味着什么
抢劫罪法定刑较重,必须现实地估计实刑的可能。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入管法)规定,被处无期或超过一年拘禁刑者属于退去强制(遣返)对象(24条4号中关于被处无期或超过一年拘禁刑者的一项);但全部缓刑(缓刑)的情形被排除在外,所以缓刑等于遣返的说法并不准确。据令和7年出入国管理统计,仅以该项为单独事由发出退去强制令书的全国只有41人(其中中国籍11人),而绝大多数是非法滞留的5,778人。不过就中国籍而言,全年退去强制令书686人中,与该项相关的合计47人,占6.9%,约为越南籍2.3%的三倍。刑事处分并不等于立刻被遣返,但一年以上实刑这条分界线,从辩护第一步起就要盯住。另外,令和7年获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有1,030人,进入退去强制程序后仍有争取余地。
家属今天可以做的事
逮捕后的72小时用于送检与羁押请求,这期间家属原则上无法会见。首先应选任辩护人,通过接见确认本人的说法与被疑事实的具体内容。同时整理在留卡与护照的存放位置、在留期限、向公司或学校说明的时机。若准备赔偿资金,请提前备好能说明资金来源与用途的材料,尤其是从中国汇款时,否则后续交涉容易卡住。本人提出要求的,可以请求通知领事机关(《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36条1款)。能否送物、是否被禁止接见,可向羁押所在的警察署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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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常驻中文专职翻译。从被逮捕后的第一次会见(接见)、对羁押(勾留)提出准抗告、被害赔偿与和解交涉、以争取不起诉为目标的辩护活动,到刑事处分之后随之而来的在留资格问题,均由同一窗口负责。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是连续的,刑事阶段获得何种处分,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在留资格的去向。首次咨询免费。本人被羁押时,由家属联系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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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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