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只是从自己账户过了一下,就会被当作共犯吗
2026/08/31
“只是把账户借给熟人用一下”“我什么都没做,钱只是过了一下”。在洗钱案件中,家属最先说出口的几乎都是这两句话。先说结论:资金从自己账户流过,并不因此就成立共犯。但“不成立共犯”和“不会被逮捕”完全是两回事。本文以已公开报道的案件和公开统计为线索,说明“仅仅提供名义”与“作为共犯被处罚”之间,究竟隔着什么。
先说结论:过账不够,但过账就足以被捕
组织的犯罪处罚法上的犯罪收益隐匿罪要成立,需要具备两点:认识到该资金源于犯罪,以及与其他关系人之间存在意思联络。账户流水只能说明资金动过。但侦查机关的做法通常是先锁定账户名义人、先行控制其人身,再由此向上追查。于是,既无认识也无共谋的人最先被逮捕,这种顺序在现实中确实会发生。
报道中的案件说明了什么
据Livedoor News刊载的2026年1月29日报道,因涉嫌将通过社交平台实施的投资诈骗被害款约8000万日元转入多个账户,包括一名46岁男性在内的5名中国籍男性等被逮捕,其中3人以证据不足为由获得不起诉。逮捕阶段的事实并非已经起诉或已经定罪,被疑者享有无罪推定。5人被捕、3人不起诉这样的结局,直白地说明了账户记录这一外形与刑事责任的有无并不一致。
把“提供名义”与“共谋”区分开的,是哪些事实
实务上会审查以下几点。
- 存折、银行卡、密码、网银认证信息由谁掌握
- 账户何时、为何开设。是案发前不久新开的,还是本来就用于日常生活
- 与指示者往来的内容。是每次存取都听从指示,还是交出账户后再无参与
- 有无报酬,以及该金额当时被解释为什么性质的对价
- 有无冒用他人身份办理业务等伪装行为
其中分量最重的,是“每次取现或汇款都按指示行动”这一情节。因为它超出了单纯提供名义,说明本人参与了资金移转的实行本身。相反,如果交出账户之后再未参与,与隐匿的实行行为之间距离就比较远。
还有一点在中文圈常被误解:很多人以为“账户是我自己的,钱怎么走是别人的事”,或者“我没有从中拿到一分钱,所以不算共犯”。有没有拿到报酬,只是判断材料之一,并不是决定性的。反过来说,即便拿了几万日元的“辛苦费”,只要能说明当时被告知的名目、金额与一般的账户租借行情明显不符,也仍然可以就“是否认识到资金来自犯罪”展开辩护。真正决定结论的,是本人在整个资金流动中处在什么位置、掌握了多少信息。
交出账户的那一刻,可能已经另行构成犯罪
容易被忽略的是:即使不构成洗钱共犯,转让账户本身也可能被单独追究。据警察厅《令和6年组织犯罪情势》,令和6年内违反犯罪收益移转防止法(即不正转让存折、银行卡等)的检举件数为4,699件,比上一年增加186件,其中绝大多数属于转让类型。即便成功否定了共犯,这一点仍需单独面对。
接受讯问时要注意什么
“我只是把账户借出去”,在本人看来是清白的主张,但在侦查机关看来,可能被当作转让账户的自白。另外,“我当时也觉得有点可疑”这样一句话,会作为承认未必故意的供述写进笔录。事实必须如实陈述,但涉及法律评价的措辞,不宜由自己临场选择。接受讯问前,务必用中文与辩护人充分沟通。
另外要提醒的是,讯问笔录是用日语写成的,最后由翻译口头读给本人听,本人再签名按印。听上去意思差不多的一句日语,在法律上的分量可能完全不同。对于自己不能确认含义的表述,可以要求修改、要求补充,也可以拒绝签名。这不是对抗,而是本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对在留资格的影响,以及家属今天能做的事
违反组织的犯罪处罚法或犯罪收益移转防止法,既不属于入管法(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24条第4号中列举毒品类法令的那一项,也不属于仅适用于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的第24条第4号之2所列特定犯罪。分界在于第24条第4号中规定“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的那一项,全部缓刑的情形由但书排除。请家属尽快整理本人名下账户清单、开户时的资料,保全与对方的聊天记录,并确认在留卡与护照放在何处。此外,公司或学校何时说明、怎么说明,也建议等到处分方向大致清楚后再与辩护人商量决定,不必在最初几天就急于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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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常驻中文专职翻译。从被逮捕后的第一次会见(接见)、对羁押(勾留)提出准抗告、被害赔偿与和解交涉、以争取不起诉为目标的辩护活动,到刑事处分之后随之而来的在留资格问题,均由同一窗口负责。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是连续的,刑事阶段获得何种处分,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在留资格的去向。首次咨询免费。本人被羁押时,由家属联系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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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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