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由账户的洗钱案件中,有3人因证据不足获不起诉
2026/08/31
因洗钱嫌疑被逮捕后,很多人一看到账户流水这种“铁证”,就认定已经没有可争之处。但实际上,已有报道显示,同一案件中被逮捕的人里,有一部分最终因证据不足获得不起诉。本文以该报道为线索,说明为什么仅有资金流动的外形并不足以提起公诉,从逮捕到决定起诉与否的这段有限时间里应当做什么,以及中国籍当事人尤其关心的在留资格问题。
报道中的案件:5人被捕,其中3人不起诉
据Livedoor News刊载的2026年1月29日报道,因涉嫌将通过社交平台实施的投资诈骗被害款约8000万日元转入多个账户,包括一名46岁男性在内的5名中国籍男性等,被以违反组织的犯罪处罚法的嫌疑逮捕。报道称,其中3人以证据不足(嫌疑不十分)为由获得不起诉。
逮捕阶段的事实并非已经起诉或已经定罪,被疑者享有无罪推定;而获得不起诉的3人,已确定不再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案件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在“资金经由账户流转”这种外形看上去极为清楚的类型中,检察官仍然作出了放弃起诉的结论。
“证据不足不起诉”与“起诉犹豫”完全不同
同样是不起诉,含义相差很大。起诉犹豫是指犯罪本身成立,但考虑各种情节而不予追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则是指从证据上无法认定犯罪成立。前者虽然不是前科,但在入管手续和在留期间更新时,可能影响对素行的评价;后者则是连犯罪成立本身都未被认定,地位完全不同。报道中的3人属于后者。
因此,在辩护上,“争取不起诉”这一个目标其实分成两条不同的路:一条是承认事实、通过赔偿被害人与悔过材料争取起诉犹豫;另一条是从根本上动摇故意与共谋的证明,争取证据不足不起诉。两条路要准备的材料完全不同,方向搞错就会白白浪费羁押期间。哪一条路更现实,必须在与本人第一次会见时就作出判断。
为什么仅凭资金流动无法提起公诉
组织的犯罪处罚法上的犯罪收益隐匿罪,并不是只要资金动了就成立。检察官至少要证明三件事:第一,该笔资金确实是某一特定犯罪产生的收益;第二,被疑者认识到这是犯罪产生的资金;第三,被疑者与其他关系人就隐匿这一结果存在意思联络,也就是共谋。
“资金以本人名义的账户流转过”这一事实,只能说明第一点的一部分。第二点和第三点,从账户记录本身推不出来。能够说明它们的,是与指示者的往来、报酬约定、开设账户的经过、汇款时被告知的名目等周边证据。这些证据一旦单薄,即使外形再清楚,也走不到起诉。报道中3人获得不起诉,背后正是这一结构。
在决定起诉与否之前的时间里做什么
逮捕后,警方须在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检察官须在24小时内且自逮捕起72小时内请求羁押;羁押原则10天,延长最多再10天。这段时间里,辩护人要做的不是简单地转达“本人否认”,而是把接下委托的经过、有无报酬、与指示者的关系、账户何时因何目的开设等事实,与客观材料逐一比对后重新还原,并以意见书的形式提交给检察官。
希望家属做到的是:不要把本人的手机或电脑恢复出厂设置;保全工作单位与交易方面的记录;整理清楚本人名下一共有几个账户。看似不利的记录,有时恰恰能够佐证本人对资金性质缺乏认识。
从统计看,不起诉有多大现实性
据法务省令和7年版犯罪白书,令和6年检察厅终局处理的来日外国人被疑案件为18,696人,其中起诉犹豫7,478人,起诉犹豫率为48.35%;起诉率为44.28%,比包含日本人在内的总体40.38%高出3.9个百分点。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来日外国人”是排除了永住者、特别永住者等之后的统计区分,与在留外国人整体并不是同一母数,读数字时必须留意这一定义。
拿到不起诉,在留问题并不会自动结束
以证据不足获得不起诉,刑事处分就此结束。但如果羁押时间较长,本人可能已经离职;对于就劳类在留资格而言,就会出现“未在从事与在留资格相应的活动”的状态。入管法(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22条之4把“持续3个月以上未进行与在留资格相应的活动”列为在留资格取消事由之一。请把刑事结论出来的那一天,当作在留工作的起点:确认现在的在留期限、准备好说明离职原因与今后就职安排的材料,必要时尽早办理在留资格变更或更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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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常驻中文专职翻译。从被逮捕后的第一次会见(接见)、对羁押(勾留)提出准抗告、被害赔偿与和解交涉、以争取不起诉为目标的辩护活动,到刑事处分之后随之而来的在留资格问题,均由同一窗口负责。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是连续的,刑事阶段获得何种处分,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在留资格的去向。首次咨询免费。本人被羁押时,由家属联系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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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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