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几次开始才算“以此为业”,围绕汇款次数展开辩护
2026/08/31
在违反银行法(无照从事为替取引,即地下钱庄)的案件中,家属几乎都会问同一个问题:只被人托付过一次,为什么也会被逮捕?银行法要求取得执照的,是“以为替取引为业”的情形。而“以此为业”这个要件,在实务中会变成围绕次数、期间、手续费如何计算的具体争辩。本文以已公开报道的案件为线索,说明如何就汇款次数展开辩护,以及为此在逮捕后应立即保全哪些材料。
银行法禁止的并不是“汇款本身”
容易被误解的一点是:替他人移转资金,并不因此就直接构成犯罪。银行法要求取得执照的,是以为替取引为业。日本最高法院平成13年3月12日判决将为替取引定义为:利用在异地当事人之间转移资金的机制来移转资金。这一定义说明的是行为本身的内容,而“以此为业”是另一个需要单独审查的要件。也就是说,行为是否属于为替取引,与是否以此为业,是两层结构。
报道中的案件,规模有多大
据京都新闻、读卖新闻、产经新闻2026年5月26日报道,居住在大阪府的中国籍女性(36岁)因涉嫌将疑似犯罪收益的资金汇往中国,被京都府警以违反银行法的嫌疑逮捕,报道称其对部分嫌疑予以否认。
又据产经新闻2026年6月17日报道,2名中国籍男性因在2025年6月至12月期间,与通过社交平台联系到的中国籍留学生,将约120万日元现金与约5万元人民币无照兑换而被摘发。值得注意的是,报道中的交易额只有约120万日元,而期间长达约半年。可见支撑“以此为业”这一评价的,与其说是金额大小,不如说是期间的长度与反复性。
以上均为逮捕阶段的报道,并非已经起诉或已经定罪,被疑者享有无罪推定。
“以此为业”只看次数多少吗
并不存在“几次以上就算以此为业”的统一标准。真正被判断的是有没有反复持续从事的意思,实际次数只是推认这种意思的材料之一。实务上被看重的,通常是以下几点。
- 委托是一次性的,还是发生在持续关系之中
- 是否通过手续费或汇率差获利,计算方式是否已经定型
- 是否在社交平台发布信息、通过口碑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招揽
- 是否为此专门准备了账户或支付软件
- 有没有拒绝过委托,本人是否处在能够拒绝的地位
反过来说,即使次数只有数次,只要设定了汇率、收取了手续费并对外招揽,就容易被评价为“以此为业”。相反,即便次数不止一次,若都是同一位熟人的托付且本人未获利,仍然留有争辩余地。
只帮过一次忙,能争到什么程度
如果确实是一次性、无报酬、对方是亲属或密友,就有正面争执“以此为业”要件的空间。但必须注意:即使本人认为“只有一次”,侦查机关也会从账户流水和支付软件记录中,把本人已经记不清的交易一笔笔累加起来。在讯问时说了“只有一次”,随后记录被拿出来,供述的整体可信性就会因这一点而崩塌。因此,争次数的起点不是凭记忆,而是先由己方确认记录。
另外,即便成功否定了“以此为业”从而排除银行法违反,根据所移转资金的性质,仍可能被以组织的犯罪处罚法上的犯罪收益隐匿、收受,或者诈骗共犯等其他罪名加以追究。只盯住一个争点是不能安心的。
为争次数,逮捕后应立即保全的材料
支付软件的交易记录、银行账户流水、与委托者的聊天记录、商定汇率的往来。这些材料越拖越难取得。有的家属因为“不想被人看到”而把本人手机恢复出厂设置,这是辩护上最应避免的做法。即使手机已被扣押,同样的内容也可能保留在云端或对方手中。辩护人介入后,请把“什么材料留在什么地方”整理成一份清单。
对在留资格的影响应当怎样预估
违反银行法既不属于入管法(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即日本的出入境管理与难民认定法律)第24条第4号中列举毒品类法令的那一项,也不属于仅适用于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的第24条第4号之2所列特定犯罪。实务上的分界,是第24条第4号中规定“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的那一项,而全部缓刑的情形由但书排除在外。
不过,量刑会不会加重,恰恰取决于“以此为业”的规模、期间与获利大小。次数越多、期间越长、获利越明确,越容易被认定为有组织地经营,量刑也随之上移,从而逼近上述那条分界线。还需要注意的是: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与在留期间更新能否获得许可是两回事,更新审查会把素行一并纳入考量。就次数展开辩护,既是就犯罪是否成立而战,也是为守住在留资格而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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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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