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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接见的频率与翻译陪同|羁押期间如何构筑防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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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接见的频率与翻译陪同|羁押期间如何构筑防御

辩护人接见的频率与翻译陪同|羁押期间如何构筑防御

2026/08/18

核心要点

  • 辩护人接见不受次数与时间限制,且无人在场。
  • 讯问密集的时期,接见频率本身就决定防御的质量。
  • 有翻译陪同与没有翻译陪同的接见,能问出的信息精度完全不同。
  • 每次接见都记录陈述的变化,日后就成为质疑笔录的材料。
  • 像毒品案件那样,仅凭有罪判决即该当退去强制事由的类型确实存在。

被羁押期间,本人能够对话的对象非常有限:办案人员、留置管理人员,还有辩护人。其中只为本人利益工作的,只有辩护人。

本文讨论接见频率与翻译陪同这两个看似不起眼、却左右结果的问题,也可以作为选择辩护人时的判断依据。

辩护人接见的定位

辩护人以及打算成为辩护人的人,可以在无人在场的情况下与被羁押的嫌疑人会面,并互相授受文书与物品。一般会见在时间、次数与在场监督上都有限制,辩护人接见则没有。即便案件附有禁止接见,辩护人也不受影响。

接见要做的并不只是安慰。要问清上次接见之后被问了哪些问题、如何作答,并作成记录;确认是否在笔录上签了名、哪一处让人觉得不对;就下次讯问可能出现的问题,具体统一方针。这样一层层累积,才是日后质疑陈述任意性与可信性的基础。

带翻译同行的意义

接见是否带翻译,并非单纯的方便问题。侦查机关安排的翻译人员,其立场是为推进侦查而配置,并非当事人的代理人,也不承担从当事人利益角度推敲译词是否妥当的职责。

辩护人带去的翻译则为委托人本人工作。讯问中实际使用过的表述,例如是「被人拜托」还是「自己提出」、是「知道」还是「察觉」,都可以还原成中文原话逐一确认。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会见时一同前往。

逮捕后72小时与接见安排

逮捕之后,警察须在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检察官须在24小时内、并且自逮捕起合计不超过72小时决定请求勾留还是释放。这72小时正是接见密度最关键的时期:首次接见敲定防御方针,移送前后向检察官提出申请,并为勾留讯问准备意见书。

勾留决定之后,只要讯问还在继续,就要不断接见。同时收集在职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家属或者单位出具的身元引受书、在留卡复印件,用于准抗告、勾留撤销请求以及争取不起诉的工作。

外国人案件特有的风险

接见中需要确认的事项,也包括与在留资格有关的内容。入管法第24条要逐号来读。

  • 第24条第4号チ为毒品相关,只要有有罪判决即该当,罚金、缓刑乃至免除刑罚都不例外,且不问在留资格属于哪一别表。仅仅把刑罚争轻,并不能解决在留问题。
  • 第24条第4号リ针对被判处无期或者超过1年拘禁刑的人,但依据但书,刑罚全部缓期执行的人被排除;部分缓刑而实刑部分在1年以下的同样排除。
  • 关于在留特别许可,入管法第50条第5项已将考虑要素法定化,同条第10项规定不许可时须以附具理由的书面作出。主张什么、把什么留成材料,因此变得很重要。

另外,关于大麻,令和6年12月12日大麻取缔法已更名为大麻草栽培规制法,大麻被纳入麻药及精神药品取缔法上的麻药范围,新设使用罪,与单纯持有一样规定为7年以下拘禁刑。以往实务认为认定退去强制事由无须故意或者过失;本所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并争至上诉审。

如何把接见用在争取不起诉上

既然即使获得缓刑判决也可能落入退去强制的类型,不被起诉本身就具有决定性价值。接见同时也是收集材料的场合:被害人的联络方式、汇款与交易记录的所在、可能作证的人的信息,都要向本人问清楚。

在此基础上推进和解交涉、赔偿、取得谅解书、提交整理案件经过与生活状况及在留影响的意见书、与承办检察官面谈。接见频率低的案件,这些材料的收集会明显滞后。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第一是行使沉默权。方针能否守住,取决于支持者多久来看一次。

第二是尽早选任辩护人。国选辩护人多在勾留决定之后才指定,能够承担逮捕后那段关键时间的只有私选辩护人。

第三是翻译的质量。理解「这位翻译究竟为谁而译」的区别,才是保证陈述准确的基础。

本所简介与解决案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业务。

  • 在因违反兴奋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被起诉的案件中,彻底分析证据,通过被告人询问与反询问揭示检方举证的弱点,取得无罪判决。
  • 在被认定为特殊诈骗取款角色并多次遭到再次逮捕的案件中,逐次做好讯问应对,全部案件均获得不起诉处分。
  • 在以观光目的来日后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起诉的案件中,促成婚姻与认领成立,收集有利材料,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受托案件由律师松村大介从最初会见到庭审辩论终结全程亲自负责,不由事务员或者年轻律师代办。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事宜,由合作行政书士衔接,一站式处理。

结语

接见并不只是见一面,它本身就是构筑防御的工作。谁来、多久来一次、用什么语言来,这套安排在判决或者处分作出的几个月之前,就已经勾出了结果的轮廓。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主攻领域为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行政诉讼。最后更新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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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的日文版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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