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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的入境禁止没有年限,既不是五年也不是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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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的入境禁止没有年限,既不是五年也不是十年

毒品案件的入境禁止没有年限,既不是五年也不是十年

2026/09/01

「从日本回国满五年,是不是就能再入境了?」在毒品案件的咨询中,常有人这样问。但涉毒的问题,与五年、十年这类年限完全是两套框架。因为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5号的上陆拒否(拒绝入境)事由,根本没有设定期间。本文说明:为什么只有毒品是另一套规则,再入境的可能性又留在哪里。这是中文圈询问最多、误解也最多的一块,请耐心读完再作判断。

结论:涉毒的入境禁止没有年限

入管法第5条第1项列举了不得入境日本的外国人。其中第9号针对受过退去强制的人等,规定了一年、五年、十年的入境禁止期间。而涉毒的第5条第1项第5号,并没有这样的期间规定。因此,「过几年就自动能进去」的想法,对这一事由不适用。单纯靠时间流逝等待再入境,在毒品案件中是行不通的。这一点务必先记住,否则会白白等上很多年,甚至在等待期间错过本可以提出的主张。

罚金也算,外国法令的违反也算

另一个要点是,这一事由不问刑罚轻重。只判罚金同样构成。而且不限于日本法令,违反外国法令的同样属于对象。也就是说,即便从未在日本受过处分,只要在中国或第三国有涉毒的法令违反,在入境日本这件事上就可能成为问题。申请签证的表格或入境审查的问询中被问到过往处分经历时,如果隐瞒而试图入境,还会额外产生虚假申报的问题。正确的做法是如实申报,然后研究可以提出哪些主张。隐瞒被查出时,后果通常比如实申报更重,而且会削弱日后请求特别许可时的可信度。

退去强制事由一侧也有毒品专属的特则

入管法对毒品的严格态度不限于入境环节。退去强制事由中,针对违反兴奋剂取缔法、麻药及向精神药取缔法、大麻草栽培管制法、鸦片法、麻药特例法等的那一项,只要有有罪判决即足,罚金、缓刑都算,也不问在留资格种类。此外,自行出头者可以不经收容而离境的出国命令制度(入管法第24条之三),其要件之一是不属于第24条第4号中从 ha 项到 yo 项的各项,因此涉毒者用不了这项制度。入口和出口,都是毒品单独设计。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同样判缓刑,涉毒的人在入管程序中处境明显更难:不是办案人员的态度不同,而是条文本身的构造不同。理解了这一点,就不会把别人案件的经验直接套到自己身上。

再入境的路,只剩上陆特别许可

那么是不是永远进不了日本?制度上还有入管法第12条第1项的上陆特别许可,即对不符合上陆条件的外国人,法务大臣可以特别许可其入境。它不是等年限过去,而是提出个别情况请求判断的程序。在日本有配偶或子女、曾长期在日本生活、处分之后经过相当时间且无再犯等,都是主张的支点。不过这属于裁量判断,任何人都无法轻率断言前景,能做的是把材料准备得尽量充分:与日本的家庭关系、生活基础、处分后的经过时间、戒断与治疗的记录、身元保证人等,都需要用书面材料一项一项地呈现出来。

正因如此,有罪判决之前的阶段最关键

从以上梳理可以看出,毒品案件的分水岭在于有没有有罪判决。据法务省令和7年版犯罪白书,令和6年毒品案件的起诉犹予率(暂缓起诉的比率):大麻35.5%、兴奋剂8.5%、麻药15.9%、麻药特例法52.5%。一旦不起诉,就不存在有罪判决,毒品类退去强制事由也不会启动。被逮捕后立即着手处理缴获物的鉴定、有无持有或使用的事实、主观上有无故意等刑事争点,直接关系到能否留在日本以及将来能否再入境。

家属现在能做的事

第一,确认罪名所依据法律的正式名称。像指定药物那样由日本药机法管制的情形,并不在毒品类事由的列举名单之内,结论会不同。请把逮捕状、起诉书上的法律名称逐字抄下来,不要只记住「涉毒」两个字。第二,整理在留卡与护照的所在、在留期间到期日、向公司或学校说明的时机。第三,本人只会中文时,要通过会见确认侦讯中的陈述是否被准确传达。等刑事处分定下来再去考虑入管的事,往往已经太迟;两条线应当同时推进。刑事阶段留下的材料,例如戒断治疗记录、身元保证人的书面、家人的陈述书,日后在入管程序中同样用得上,越早开始积累越好。

日本語版:薬物事件だけは上陸拒否に年限がありません|5年でも10年でもない理由

中文刑事辩护咨询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常驻中文专职翻译。从被逮捕后的第一次会见(接见)、对羁押(勾留)提出准抗告、被害赔偿与和解交涉、以争取不起诉为目标的辩护活动,到刑事处分之后随之而来的在留资格问题,均由同一窗口负责。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是连续的,刑事阶段获得何种处分,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在留资格的去向。首次咨询免费。本人被羁押时,由家属联系亦可。

联系方式: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微信ID matsumura1119

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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