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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是药物,罪名不同结论也不同|指定药物不属于毒品类退去强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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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是药物,罪名不同结论也不同|指定药物不属于毒品类退去强制事由

同样是药物,罪名不同结论也不同|指定药物不属于毒品类退去强制事由

2026/09/01

一听说是涉药案件,很多人立刻认为在留资格没救了。但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入管法)的条文并不是用「药物」两个字一网打尽的,而是逐一列举具体法律的名称。如果违反的法律不在列举之内,结论就不一样。本文以指定药物案件不落入毒品类退去强制事由为核心,说明为什么罪名的差别是决定性的。

用语说明:本文如何标注日本条文的分项

日本法条在「号」之下用假名字母逐项排列。本文用罗马字加内容说明标注:chi 项=毒品类犯罪,ri 项=被处无期或超过一年的拘禁刑。以下称前者为「毒品类事由」,后者为「一年超实刑事由」。两者都在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下,但要件完全不同,请勿混为一谈。中文网上的说法多半不区分这两项,看到时请先问一句:讲的是哪一项。

管制指定药物的,不是那几部毒品法

毒品类事由列举的是兴奋剂取缔法、麻药及向精神药取缔法、大麻草栽培管制法、鸦片法、麻药特例法等。而指定药物(作为所谓危险毒品成分被指定的物质,例如依托咪酯就属于此类)由日本的药机法管制。该法管的是药品、器械、化妆品等的品质、有效性与安全性,与前述几部毒品法分属不同体系,也不在上述列举名单之内。因此,仅因持有或使用指定药物被立案,本身并不构成毒品类退去强制事由。

那么依据什么判断

指定药物的案件,是否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原则上按一年超实刑事由判断:即是否被处无期或超过一年的拘禁刑;该项以但书排除全部缓刑,一部缓刑中实刑部分在一年以下的同样排除。换言之,只判罚金,或者判了缓刑,就有可能并不立即构成退去强制事由。这与「只要有有罪判决即足」的毒品类事由,是完全不同的结构。请把这两种结构分开记:一边看有没有有罪判决,一边看刑期与有无缓刑。搞错了归类,对回国时机、是否出头、要不要争取和解等判断,都会给出相反的答案。

看漏这个差别会发生什么

第一,本来不必进入退去强制程序的人,可能带着错误理解去出头。第二,能否使用出国命令制度不同:落入毒品类事由的人用不了出国命令,而指定药物案件若不落入该项,就不受此限制。第三,入境禁止的层面也有差别。涉毒的上陆拒否(拒绝入境)事由没有期间限制,再入境只能靠上陆特别许可;若不属于该事由,就回到通常的框架去考虑。罪名理解上差一个字,之后的好几年都会不同。第四,在退去强制程序中主张自己不属于毒品类事由时,需要拿出起诉书、判决书上的法令名称作为依据,仅凭口头说明是不够的。

反方向的疏忽同样存在

要提醒的是相反方向的错误。缴获物经成分鉴定后,原本以指定药物立案的,有可能被认定为麻药及向精神药取缔法上的麻药。此外,大麻方面,令和6年(2024年)12月12日施行的修正把大麻取缔法改称为大麻草栽培管制法,大麻被定位为麻药及向精神药取缔法上的麻药,并新设使用罪(该法第66条之二,七年以下拘禁刑)。修法前后适用法令不同,需要按行为发生的时点来整理。「反正是危险毒品,没事的」这种想当然,在另一个方向上同样危险。

本人与家属要确认的三件事

第一,逮捕状、勾留状、起诉状上写的罪名,以及其依据法律的正式名称。不要停留在「涉药」两个字,要确认到法律名。第二,鉴定结果。成分被认定为什么,适用法令随之改变。第三,行为的时点。跨越修法的,适用的法令名与法定刑都会变。只会中文的当事人,经翻译转述时这三点最容易含糊,请要求辩护人把书面上的法律名称用中文说明清楚,并把书面复印件保存下来。这些材料在后续的在留期间更新、退去强制程序中都会被反复用到。

把刑事与入管连起来看

在指定药物案件中,刑事处分的轻重会直接左右入管法上的结果。停在罚金或缓刑,就有可能因一年超实刑事由的但书而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正因如此,起诉前争取不起诉的活动、以及公判阶段针对量刑的活动,与在留资格的去向直接相关。据法务省令和7年版犯罪白书,令和6年来日外国人被疑案件的起诉犹予率(暂缓起诉的比率)为48.35%。刑事的前景与入管的前景,应当作为一件事一并考虑。

日本語版:同じ薬でも罪名が違えば結論が変わります|指定薬物と入管法24条4号チ

中文刑事辩护咨询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常驻中文专职翻译。从被逮捕后的第一次会见(接见)、对羁押(勾留)提出准抗告、被害赔偿与和解交涉、以争取不起诉为目标的辩护活动,到刑事处分之后随之而来的在留资格问题,均由同一窗口负责。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是连续的,刑事阶段获得何种处分,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在留资格的去向。首次咨询免费。本人被羁押时,由家属联系亦可。

联系方式: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微信ID matsumura1119

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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