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交不起会怎样?劳役场留置与随后的入管程序
2026/09/01
被判处罚金或收到略式命令后,常有人问“没钱交怎么办”。在日本,罚金不缴纳会被收押到劳役场留置,结果本来只是罚金的案件,人身仍然继续受到拘束。对外国人而言,这段时间还可能叠加在留期限届满、被移交入管等问题。本文依次说明缴纳通知何时到来、劳役场留置是什么、能否申请分期,以及罚金对在留资格的影响。
罚金要在判决或略式命令确定之后才发出缴纳通知
无论是开庭判处罚金,还是不开庭、以书面科处罚金的略式命令,都要在裁判确定之后才进入缴纳程序。略式命令在收到告知后一定期间内可以请求正式审判,该期间经过即告确定。确定后,检察厅负责征收的部门会寄来载明金额与期限的通知,原则上一次性缴清。若在人身受拘束状态下罚金确定,未缴清可能不予释放,因此家属备好的现金如何送达,建议事先向检察厅的主管部门确认,以免耽搁。
所谓劳役场留置是什么
判决主文除罚金数额外,还会写明“不能完纳罚金时,以◯日元折算一日的期间留置于劳役场”之意。无法缴纳时,就按该折算天数在劳役场留置并从事作业。劳役场留置并非新的刑罚,而是执行罚金这一刑罚的方式之一;但对本人与家属而言,实质上就是人身继续被拘束。留置期间若缴清余额,留置即时结束,因此一旦资金有着落,尽快缴纳是有实益的。
能否申请分期或延期缴纳
资力确实不足时,可以向检察厅的征收主管说明情况,就缴纳时期进行商谈。说明需要具体材料,例如收入与资产状况、家庭扶养情况、汇款的预期等。如何处理由检察厅判断,不能以“一定会获准”为前提安排计划。商谈时请把“何时、由谁、以何种方式、备付多少”整理成书面。本人被羁押的,通过辩护人提出。
罚金在什么情况下影响在留,什么情况下不影响
这里误解最多。入管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号第九目(日本法令对同一号内的各目以片假名依序编号,本文按顺序称为“第◯目”)的遣返事由,指被处无期或超过一年的拘禁刑,罚金不在其列。但第四号第八目所列毒品相关法令的违反,即便只是罚金,甚至是缓刑或免除刑罚,也构成遣返事由,这正是毒品案件最要害之处。此外还有:因资格外活动之罪被处拘禁刑时适用的第四号第六目;以及仅对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适用的第四号之二。罪名与在留资格类别不同,结论就不同。再者,即使罚金不构成遣返事由,在在留期间更新与在留资格变更的审查中,仍会作为“素行是否善良”的判断材料被考虑。所以不能说“只是罚金,与在留无关”。
家属如何安排缴纳
要避免劳役场留置,最重要的是尽早开始筹款。从中国汇款到账需要时日,金额或名目不同,银行还可能要求核实。等到判决确定再动手,留置可能已经开始。建议在案件走向大致明朗时,就把资金路径安排好,包括能否经由在日亲友的账户中转。同时把在留卡与护照的所在、在留期限届满日、向公司或学校说明的时机一并整理清楚,缴清之后即可迅速转入下一步。刑事程序结束,入管程序才刚要开始。
罚金也会留下记录,问题是留在哪里
罚金同样是刑罚,会作为前科在日本的检察记录中保留。它不会印在在留卡上,公司也无法自行查询,但在入管的审查、归化申请、以及需要提出犯罪经历证明的场合,都会成为问题。这里要区分两件事:一是记录本身存在,二是记录带来的法律效果。前者不会因时间经过而由本人申请消除;后者则要按罪名与在留资格逐条判断,并非有记录就一律不利。因此,与其纠结“能不能消除”,不如把重点放在能否说明案发之后的生活已经稳定、再发的可能性已经降低,这才是审查中真正能够改变结论的部分。
顺带说明一点:即便进入劳役场留置,也不影响此后为在留问题所作的努力。留置结束后仍可以提出在留期间的更新申请,或在退去强制程序中主张在留特别许可。真正致命的,是在留置期间放任在留期限届满、住居地申报中断、与公司失去联系。家属在这段时间里能做的,就是把这些外围的事项维持住,等本人出来时还有可以说明的生活基础。
若本人已被送交入管,罚金的缴纳与入管手续会同时进行,届时由谁保管现金、由谁到检察厅办理,都需要事先分工明确。
日本語版:罰金を払えないとどうなるのか 労役場留置と、その後の入管手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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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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