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了为什么入管还找我?刑事与入管的判断标准不一样
2026/09/01
接到检察官不起诉的通知,以为事情就此结束,结果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寄来了要求出头(到场)的通知;或者申请在留期间更新时审查迟迟不下,还被要求就案件作出说明。这是中文圈当事人经常遇到的情况。本文说明:为什么不起诉之后入管程序还会启动、刑事与入管到底哪里不同、不起诉仍会出问题的具体场景,以及拿到不起诉之后必须做的事。先说结论:不起诉意味着刑事程序结束,但并不约束入管的判断。
结论:不起诉不能拘束入管的判断
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目的与判断主体都不同。刑事程序决定国家是否科处刑罚,由检察官起诉、法院判断有罪无罪,对犯罪的证明要求严格标准。入管程序则是行政机关判断是否允许该外国人在日本在留,由于并不科处刑罚,不要求与刑事审判同等严格的证明,入管会自行调查事实并作出评价。因此,因证据不足而不起诉的案件,入管仍可能基于自身调查认定事实存在;反过来,即使被判有罪,也可能获准继续在留。两套程序是连着的,但并不是同一套。
有些退去强制事由不以刑事处罚为前提
这里误解最多。入管法24条列举的退去强制事由中,既有以有罪判决为前提的,也有只要有该行为即足的。例如24条4号リ针对被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的人,且依但书排除全部缓刑的情形,因此不起诉的话根本谈不上适用;24条4号チ的毒品类只需有有罪判决即足,但同样以判决为前提。然而,24条3号の4的“不法就劳助长”(帮助、促成非法打工),只要有该行为即该当,并不需要刑事处罚。也就是说,因涉嫌不法就劳助长被逮捕、最终不起诉,若入管认定助长行为存在,仍可能构成退去强制事由。自己的案件属于哪一类型,直接决定了“不起诉”这三个字的分量。
另一条路径:在留资格取消
除退去强制外,还有在留资格取消这条路径。入管法22条の4规定的取消事由包括:以虚伪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上陆许可等(第1号)、虚假申请等(第2号、第3号)、连续三个月以上未从事与在留资格相应的活动(第5号)、违反住居地申报义务等(第6号)。这些都不以刑事处罚为前提。据出入国管理统计,令和7年在留资格取消总数1,446件,创历史新高;按事由:第6号999件(69.1%)、第5号350件(24.2%)、第2号48件、第3号39件。按国籍:越南947件(65.5%)最多,中国66件(4.6%)。因刑事案件引发入管调查、并在调查过程中暴露出申请内容不一致或活动实态不存在,这样的流程现实中确实在发生。
在更新与变更审查中会被如何评价
在留期间更新、在留资格变更并非申请即准,而要经审查决定许否。审查会考量素行,刑事案件的存在会作为事实进入评价范围。即使不起诉,被逮捕、被羁押的事实、案件内容、本人的说明、有无被害赔偿等情况,入管都可能掌握。关键在于不起诉的理由:以“无嫌疑”为由的不起诉,与“有嫌疑但不予起诉”的起诉犹予,在入管眼中的分量不可能相同。三种不起诉的差别,我们另有专文说明。无论如何,被要求说明时,能否条理清楚地呈现事实经过与防止再犯的状况,往往就是分水岭。
与上陆拒否的关系:还会影响将来能否再入境
离开日本后能否再入境,也是一个问题。上陆拒否事由中有以退去强制经历为理由的(入管法5条1项9号),退去强制为五年,有前科前历者为十年;因出国命令而出国的为一年。而毒品类的上陆拒否性质不同:5条1项5号并没有像九号那样的年限,属于没有期间限制的上陆拒否,罚金亦足,违反外国法令亦可能该当;要再入境,只能依靠上陆特别许可(12条1项)。若获不起诉,就不存在有罪判决,可以直接避开这一类型。争取不起诉的价值,不只是免去眼前的刑罚,还延伸到长远的入境可能性。
拿到不起诉之后,必须做的几件事
第一,把不起诉的事实与理由用书面确认下来。被疑人可以向检察官请求告知不起诉处分,实务上会交付书面;理由记载到什么程度取决于运作方式,能拿到多少请通过辩护律师确认。第二,确认在留期间的届满日,着手准备更新。羁押期间正好临近期限的情形,这一项最优先。第三,理顺与公司或学校的关系,恢复到能够持续从事与在留资格对应活动的状态。若因案件被离职或除籍,就要意识到“三个月”这个期限,尽快寻找下一个接收单位。最后,收到入管的传唤通知后,去之前请先咨询律师。在入管所作的说明会留下记录,并成为日后判断的基础。“刑事结束了就没事了”这种想当然,才是最危险的。
日本語版:不起訴になったのに、なぜ入管から呼ばれるのか 刑事と入管で判断が違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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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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