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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在留资格,即使不构成刑事案件也会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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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在留资格,即使不构成刑事案件也会被取消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在留资格,即使不构成刑事案件也会被取消

2026/08/31

“只要刑事上不被追究,在留资格是不是就能保住?”被怀疑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在留资格的人,几乎都会问这个问题。答案很遗憾:不是这样。刑事处分与在留资格取消,由不同机关、按不同标准、在不同时间轴上推进。刑事以不起诉收场,取消照样推进;反过来,取消也可能先一步定下来。本文说明这一机制,以及在取消前后分别能做什么。

作为引子的案件

北陆放送(MRO)2026年1月29日报道,在石川县,有中国籍男性因让他人代考研究生入学考试的线上面试、取得入学资格来日,并据此不正当取得“留学”在留资格,涉嫌入管法违反被逮捕。该报道处于逮捕阶段,并非起诉或有罪已经确定,嫌疑人享有无罪推定。本文不讨论该个案本身,而是说明产生这类嫌疑时,在留资格会通过什么路径丧失。

取消按照与刑事不同的尺度推进

在留资格取消是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作出的行政处分。它不像刑事审判那样要求“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而是依据入管收集到的材料作出判断。因此,即使检察官决定不起诉,入管仍可能自行认定事实并推进取消。反过来说,刑事上取得不起诉,在取消程序中只能作为有利情节来主张。取消之前有意见听取程序,本人有机会作出说明并提交材料。这一步绝不是走过场,实务中在这里提交了什么,往往改变结论。收到通知后,请务必在指定期日之前咨询律师,不要独自赴场。

入管法22条之4第1号针对的是什么

入管法22条之4规定了取消事由。其中第1号针对的是以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上陆许可等的情形;第2号、第3号针对虚假申请等;第5号针对连续3个月以上未从事与在留资格相符的活动;第6号针对未履行居住地申报义务。第1号与其他各号的决定性差别在于:它追溯到取得的时点,否定在留自始的正当性。第5号说的是“中途不做了”,第1号说的是“入口本身就违法”。这一差别会一直影响到之后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以及将来能否再次入境日本。

从统计看取消的实际情况

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统计,令和7年(2025年)在留资格取消件数为1,446件,创历史新高。按事由划分:未履行居住地申报义务(第6号)999件(69・1%)、活动不继续(第5号)350件(24・2%)、虚假申请等(第2号)48件、(第3号)39件,而不正取得(第1号)只有3件。按在留资格划分,技能实习973件、留学343件;按国籍划分,越南947件、中国66件。可以看出,第1号在数量上属于例外。但件数少不等于分量轻:一旦适用,整个在留期间的正当性都被否定,实际后果反而更重。

被取消之后会发生什么

失去在留资格后,此后的在留即为不法残留,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入管法24条4号中的不法残留类型)。令和7年退去强制令书签发7,722人中,有5,778人属于这一类,占绝大多数。不过在不正取得的类型中,也可能被构成为不法上陆(同条2号)。接下来有两条岔路:一条是争取在留特别许可,另一条是通过出国命令等方式自行出国。上陆拒否期间(禁止再次入境的期间)方面:以出国命令出国的为1年;被退去强制且无前例的为5年;有前例的为10年。如果希望将来还有机会再来日本,这个差别是决定性的。

还有一个常见的误解:以为“把在留卡交回、自己回国就一了百了”。事实上,以何种程序离开日本,会决定几年之内不能再入境,也会影响将来申请签证时的审查。是等待退去强制令书,还是争取出国命令,或者争取在留特别许可,这三条路的后果差别很大,应当在作出决定之前先弄清楚各自的代价。

取消前与取消后,各自能做什么

取消之前,全部工夫都在意见听取的准备上:取得资格的经过材料、与中介的合同与付款记录、能显示本人未参与的往来记录、来日后的生活与学业或工作实态、家庭状况,逐项整理后提交。取消之后,重心转为争取在留特别许可。依入管法50条2项,在留特别许可的申请权在被收容令书收容、或者取得监理措施(监理措置)决定之后才产生;在此之前只能促请入管依职权作出判断。令和6年3月修订的指南把“自行前往入管出头申告”列为积极因素,把在留长期化列为消极因素。因此,在哪个时间点行动,本身就是影响结果的要素。

日本語版:不正に取得した在留資格は、刑事事件にならなくても取り消される

中文刑事辩护咨询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常驻中文专职翻译。从被逮捕后的第一次会见(接见)、对羁押(勾留)提出准抗告、被害赔偿与和解交涉、以争取不起诉为目标的辩护活动,到刑事处分之后随之而来的在留资格问题,均由同一窗口负责。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是连续的,刑事阶段获得何种处分,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在留资格的去向。首次咨询免费。本人被羁押时,由家属联系亦可。

联系方式: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微信ID matsumura1119

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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