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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滞留4至6年,承认与否认的人处分为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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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滞留4至6年,承认与否认的人处分为何不同

非法滞留4至6年,承认与否认的人处分为何不同

2026/08/31

非法滞留(不法残留,即超期居留)是入管法违反中案件数最多的类型。但同样是「非法滞留4年」,之后走的路并不只有一条。是承认还是争?是自己去申告,还是被查处?这些差别决定了人身拘束的长短、刑事处分的内容,以及今后要等多少年才能再入境日本。本文以两人被逮捕、一人承认一人否认的见报案件为线索,说明非法滞留罪的骨架,以及认否在实务中带来的差异。

报道中的案件

据读卖新闻2026年2月5日报道,一名中国籍与一名越南籍装修工人(均为原技能实习生),因在住宿设施出示伪造在留卡被逮捕,此前两人已因约4年至6年的非法滞留嫌疑被逮捕。报道称,越南籍男性承认嫌疑,中国籍男性否认。案件并未起诉或有罪确定,当事人享有无罪推定。同一现场、同一罪名,认否却不同,这一点在实务上很有意思。

非法滞留罪的法律骨架

非法滞留罪规定在入管法70条1项5号,法定刑依同项柱书为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者两者并科。构成要件很简单:在留期间届满后仍然滞留。因此看上去可争的余地不大。但实际上,最后一次被许可的在留期间到哪一天、期间内有没有提出更新或变更申请而处于审查中、有没有以特定活动等形式延续在留,这些都可能使起算点产生争议。不能只看纸面上的在留期限就断定滞留时间。

认否会带来什么

首先要说清楚一个前提:不能因为当事人否认本身而加重刑罚。沉默权是宪法上的权利,事实有争议就应当去争。在此基础上,也要如实说明实务现实:留有争点的案件需要收集证据、讯问相关人员,羁押容易被延长,人身拘束因此拉长;反之,事实没有争议、本人接受进入遣返程序的案件,处分往往定得比较早。据法务省《令和7年版犯罪白书》,令和6年来日外国人被疑案件中入管法违反的起诉率为47.75%,也就是说约有一半以不起诉收场。承认还是争,应当由本人在了解这一前景之后自己决定;辩护人的作用,是把作决定所需的材料准确地交到本人手里。

自行申告还是被查处,决定何时能再入境

与刑事处分同样重要的,是上陆拒否期间(禁止入境的年限)。入管法5条1项9号规定,被遣返的人,此前没有遣返前历的为5年,有前历的为10年。而依出国命令出国的人为1年。出国命令的要件规定在入管法24条之3,其中第1号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在违反调查开始之前自行前往申告,二是在违反调查开始之后、47条3项通知之前表明出国意思。属于后一种情形的人,依出国命令出国之后如再想以短期滞在入境,上陆拒否期间则为5年。也就是说,在被查处之前是否自行申告,划出了1年与5年、乃至5年与10年的分界。另外,出国命令的期限定在不超过15天的范围内,其条文位置因令和5年修法已移至入管法55条之85。

刑事与入管两套程序并行

在非法滞留案件中,往往刑事程序还没结束,入管的违反调查就已经开始。据令和7年出入国管理统计,退去强制令书发付7,722人中,非法滞留为5,778人,占压倒多数,其中中国籍432人。同年获得在留特别许可的,审查阶段824人、口头审理29人、异议申出177人,合计1,030人。如果希望留在日本,就要从刑事阶段起并行准备能证明在日生活实态的材料。依入管法50条2项,在留特别许可的申请权,产生于因收容令书被收容或受到监理措施决定之后。

家属从今天起可以准备的事

请先从护照与在留卡的复印件确认本人是从哪一天起超期。接着收集在日生活的记录:住过的地方、工作过的期间、家人的在留资格、汇款与纳税记录。这些是争取在留特别许可时的核心材料。如果本人尚未被逮捕,只是处于超期状态生活着,请在被查处之前先咨询律师。自行申告这条路,涉及要件与时机的判断。在留特别许可指针(令和6年3月修订、同年6月10日施行)明确把自行前往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申告列为积极要素,而滞留长期化则是消极要素。时间并不站在当事人这一边。

羁押期间家属可以准备的清单

可以先备齐四样东西:一是护照与在留卡的复印件;二是租房合同、水电费与工资明细等能显示在日生活的资料;三是能够担任身元引受人的人的联系方式与其在留资格;四是本人常年服用的药物名称。这些材料在请求撤销羁押、争取尽早作出处分,以及之后的入管手续中都会用到。

日本語版:不法残留が4年から6年。認めた人と否認した人で処分はどこが分かれるか

中文刑事辩护咨询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常驻中文专职翻译。从被逮捕后的第一次会见(接见)、对羁押(勾留)提出准抗告、被害赔偿与和解交涉、以争取不起诉为目标的辩护活动,到刑事处分之后随之而来的在留资格问题,均由同一窗口负责。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是连续的,刑事阶段获得何种处分,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在留资格的去向。首次咨询免费。本人被羁押时,由家属联系亦可。

联系方式: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微信ID matsumura1119

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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