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反复重新逮捕、羁押长达半年之后,等待着的退去强制判断
2026/08/31
在非法汇款类案件中,常见的情形是:因一次取款被逮捕、被羁押,尚未作出处分就又因另一次取款被重新逮捕,如此反复,人身拘束一拖就是三个月、半年。家属最常问两句话:这要持续到什么时候?是不是就不能留在日本了?本文按顺序说明重新逮捕反复进行的机制、这期间在留资格一侧会同时发生什么,以及刑事结论作出之后开始的入管判断。
为什么反复重新逮捕会拖到半年
日本的人身拘束是按“案件”切分的。被逮捕后,司法警察员须在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检察官须在24小时内、且自逮捕起72小时内请求羁押。羁押原则10天,有不得已事由时可再延长至多10天。这是一个案件的单位。但另一天的另一次取款会被当作另一起案件,因此在第一次羁押期届满前后,可以就第二个事实再次逮捕。如此反复,就能在不超过法定上限的前提下,事实上把拘束延续数月。银行卡使用次数多的非法汇款案件之所以容易长期羁押,原因就在这个结构。
羁押拖长期间,在留一侧同时在推进
刑事程序在走,在留资格的时钟并不会停。在留期限到期却无法办理更新、无法申报住居地、长期离开工作岗位、被学校除籍,这些会同时发生。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统计,令和7年(2025年)在留资格取消件数为1446件,创历史新高,其中因未履行住居地申报义务等(第6号)而取消的达999件,占69・1%;因“未持续从事与在留资格相应活动达三个月以上”(第5号)取消的为350件。也就是说,在刑事结论出来之前,存在先行失去在留资格的路径。刑事辩护与入管程序不能分开考虑,说的正是这件事。
报道案例
据神奈川新闻(含其网络版)2025年1月9日报道,一名中国籍29岁男性因在便利店自动取款机使用他人名下银行卡,涉嫌使用电子计算机诈骗被重新逮捕,报道称其涉及约2000万日元的非法汇款。该报道处于逮捕阶段,起诉与有罪均未确定,嫌疑人享有无罪推定。报道中看不出其在留资格。既然出现“重新逮捕”,说明此前已经经历了一段时间的羁押。
刑事结论之后开始的入管判断
刑事处分确定后,接下来判断是否构成入管法上的退去强制事由。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入管法)24条第4号中,有一项以“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为对象,符合者成为退去强制对象。这里必须准确理解的是:该项但书将附全部缓刑的情形排除在外。刑期即使超过1年,只要是全部缓刑,就不属于该项;一部缓刑的情形,实刑部分在1年以下的同样排除。网上常见“判了缓刑也照样遣返”的说法,就这一项而言是错误的。另一方面,毒品类犯罪适用的是另一项事由,即使罚金或缓刑也会该当。罪名不同结论不同,请不要用一般论套自己的案件。
用数字看遣返的实际情况
据出入国管理统计,令和7年(2025年)发付退去强制令书共7722人,其中绝大多数是以不法残留为由的5778人。以“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为单独事由的仅41人,其中中国籍11人;加上与不法残留并列的情形,也只有162人。因此“只要有刑事案件就立刻被遣返”并不准确。但要注意,中国籍被发付退去强制令书共686人,其中涉及该事由的为单独11人加并列36人,合计47人,占约6・9%,高于越南籍的约2・3%。国籍不同,实际样貌也不同,数字必须准确地读。
即使被判实刑,仍然剩下的手段
进入退去强制程序并不等于终局。据出入国管理统计,令和7年获得在留特别许可(特别在留许可,即入管在退去强制程序中裁量给予在留资格的制度)的,审查阶段824人、口头审理阶段29人、异议申出阶段177人,合计1030人。根据令和5年修改的入管法,在留特别许可的申请程序已经法定化:被收容令书收容的外国人,或者获得监理措施决定的外国人,产生申请权;应予考虑的事项也在法律上被明示,包括与日本人或永住者的家庭关系、在日本的居住期间、有无需要抚养的子女、素行、退去强制的原因等,须以书面和证据主张。需要说明的是,在留特别许可没有公布按国籍的细分数据,因此无法说“中国籍获准了多少件”。建议家属从刑事阶段就开始收集婚姻关系、子女就学、纳税、工作履历等材料。等刑事结束再开始收集,往往已经来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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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常驻中文专职翻译。从被逮捕后的第一次会见(接见)、对羁押(勾留)提出准抗告、被害赔偿与和解交涉、以争取不起诉为目标的辩护活动,到刑事处分之后随之而来的在留资格问题,均由同一窗口负责。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是连续的,刑事阶段获得何种处分,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在留资格的去向。首次咨询免费。本人被羁押时,由家属联系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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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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