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留资格被取消(入管法第22条之4)|取消类型、意见听取程序与之后的应对
2026/08/31
某天忽然收到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寄来的意见听取通知书,要求在指定日期前往出头。离职之后迟迟没有找到新工作,已经过去好几个月;与配偶分居;搬了家却没有办理住居地申报。如果您有这样的情况,这份通知意味着在留资格取消程序已经启动。
在留资格取消与退去强制是两项不同的制度,但它对今后生活的影响同样重大。本文按顺序说明:哪些情形会被取消、被取消之前本人有没有陈述意见的机会、取消之后是否还有留在日本的余地。
在留资格取消究竟是什么性质的处分
在留资格取消,是法务大臣依据入管法第22条之4,把已经合法授予的在留资格向将来失效的一种处分。它属于行政处分,不是刑事处罚,与警察、检察官的刑事程序无关。
一旦被取消,本人当场失去在日本居留的法律依据。实务中依取消类型不同,有的会被指定一段出国准备期间,有的则不指定期间、直接转入退去强制程序。这一点是当事人最关键的分水岭。
哪些情形会导致在留资格被取消
入管法第22条之4以各款方式限定列举了取消事由。实务中最常见的大致有以下几类。
- 以虚伪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上陆许可、在留资格变更或更新许可
- 申请时就学历、经历、雇用条件等作出不实申报
- 持续3个月以上没有从事与所持在留资格相对应的活动(有正当理由者除外)
- 持有日本人配偶者等、永住者配偶者等在留资格的人,持续6个月以上没有从事作为配偶的活动(有正当理由者除外)
- 取得上陆许可等之后90日内未申报住居地,或者申报虚假住居地
此外,关于所属机构的申报义务(入管法第19条之16,在离职或签订新合同起14日内办理)如果怠于履行或作虚假申报,也可能成为取消对象。申报看似只是形式手续,实际上直接关系到在留资格能否维持。
三个月没有从事活动就一定会被取消吗
并非如此。条文本身写明有正当理由者除外,视具体情况可以不被取消。
实务中常被认可为正当理由的情形包括:
- 因公司破产、被解雇、合同到期不续等本人无过错的原因失业,并持续在求职
- 因疾病、生育、育儿而暂时无法就劳,治疗或休养有明确安排
- 已经取得新接收单位的内定,入职日期具体确定
关键在于,不能只靠口头陈述,而要备齐能够佐证的材料,例如离职票、投递简历与面试记录、内定通知书、诊断书、就诊记录等。是什么都没做地度过了三个月,还是一直在努力只是尚未有结果,评价会完全不同。
持日本人配偶者等资格但正在分居会怎样
分居本身不会立即导致取消,但六个月这个期间需要放在心上。
因工作外派、照顾父母而暂时分开、配偶住院、为子女就学而分处两地等情形,只要婚姻关系在实质上仍然维系,就有作为正当理由加以说明的空间。反之,如果是以离婚为前提的分居,或者长期无法与配偶取得联系,被取消的风险就会明显上升。
这种情况下要考虑的不只是如何抗争取消处分。根据在日本的生活实态、子女的抚养监护状况,有时先行研究变更为定住者等在留资格反而更为妥当。选择哪条路径会直接影响结果,因此值得尽早向专业人士咨询。
被取消之前本人有陈述意见的机会吗
有。法律规定在作出取消处分之前必须听取本人意见,由入国审查官进行意见听取。
收到意见听取通知书后,请务必在指定日期到场。无正当理由缺席,程序就会在本人主张完全没有被反映的状态下继续推进。该程序中,代理人或辅佐人有可能获准同席,本人也可以要求安排翻译。
意见听取绝不只是被动回答提问的场合,而是本人主张正当理由、提交证据材料的第一次、也是最重要的一次机会。如果在这里没能充分说明就被作出取消处分,之后再要推翻难度会大幅提高。收到通知书的当下,正是咨询律师价值最高的时点。
在留资格被取消后必须马上回国吗
要看取消的类型。属于未从事相应活动、未申报住居地这类情形的,多数会被指定一段不超过30日的出国准备期间。在该期间内自行出国,就不必经过退去强制程序离开日本,上陆拒否期间的处理也与被退去强制的情况不同。
与此相对,以虚伪或不正当手段取得在留资格等被认为恶性较高的类型,不会指定出国期间,而是直接转入退去强制程序。这时会面临收容和退去强制令书的问题,应对的紧迫程度要高得多。
对取消处分不服可以怎么办
取消是行政处分,法律为此准备了救济途径:既可以通过行政不服审查程序提出不服申立,也可以向法院提起取消诉讼。
这里最需要留意的是期间限制。以诉讼方式挑战行政处分,必须自知悉处分之日起的法定期间内起诉,一旦超期,无论理由多么充分,法院都不会再进入实体审理。请务必记下收到处分书的日期,信封也不要丢弃。
另外,争讼期间出国期间的计算和退去强制程序会各自推进。仅仅提起诉讼并不会自动停止执行,因此有必要一并研究是否申请执行停止。
本所介绍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楼),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承办的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从在警察署的第一次接见开始,到与检察官交涉、法庭审理,直至其后的入管手续,全部流程均由本人直接办理,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为处理。
本所常驻熟悉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除了侦查机关安排的翻译之外,当事人可以使用站在自己一方立场行动的翻译,从而准确掌握在讯问中说了什么、在入管被问了什么。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等事项,由合作的行政书士以一站式方式对应。
- 一次程序即取得被视为高难度的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女性之间有了孩子,但已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在被逮捕、起诉。当时结婚与认领手续尚未完成,一度被当局不予受理。松村律师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结婚与认领成立,并针对入管法违反的刑事审判进行被告人询问与证人询问。在国籍国出具的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困难条件下,仍收集到有利证据,并通过分析入管当局过去的许可案例,在一次程序中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 救助面临强制遣返危机的女性的案例。当事人因冤案被指控助长非法就劳,面临强制遣返危机。针对长期以来「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必要」的实务见解,本所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射程,并争至上诉审。其后,入管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首次咨询免费。费用依个案情况另行估算。请先从整理目前的状况开始,我们与您一起面对。
结语
在留资格取消看似突如其来,实际上多半是申报迟延、离职后的空白期这类日常的小疏忽累积到一定程度才浮出水面。反过来说,在收到意见听取通知的阶段,只要能拿出材料说明正当理由,结果仍有改变的余地。请不要把通知书搁置一旁,务必在指定期日前做好准备。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配备中文翻译,会细致听取您的具体情况,就陪同出席意见听取、整理佐证正当理由的材料、以及取消后的在留资格变更或不服申立等,按照实际状况提供相应建议。另外,本文属于一般性说明,个案情况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文中介绍的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各自的具体情事,并不保证会产生相同结果。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楼)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具有在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中取得无罪判决、在特殊诈骗案件中取得不起诉处分、以及取得被视为高难度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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