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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反正都会被判有罪,争也没用」是真的吗|无罪判决、部分无罪、诉因缩小,以及「争」对在留资格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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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反正都会被判有罪,争也没用」是真的吗|无罪判决、部分无罪、诉因缩小,以及「争」对在留资格的意义

「在日本反正都会被判有罪,争也没用」是真的吗|无罪判决、部分无罪、诉因缩小,以及「争」对在留资格的意义

2026/09/10

在日本成为刑事案件当事人时,在日中国人社群中常见这样一句劝告:日本的有罪率极高,争也争不赢,不如认了早点结案。这句话确实映出现实的一面。然而,若由此推出「所以争也没用」的结论,很可能白白放弃本可取得的结果。尤其在外国人案件中,判决内容直接左右能否继续留在日本。本文先从制度结构说明「有罪率高」这一数字究竟意味着什么,再梳理「争」究竟可以争到哪些结果。

核心要点

  • 日本采起诉便宜主义,由检察官裁量决定起诉与否(刑事訴訟法248条)。证据不足的案件,以及因情状而认为无须追诉的案件,根本不会进入法庭。
  • 因此,「已起诉案件的有罪率很高」这一数字,并不导向「争也没用」,反而意味着「胜负多半在起诉之前就已分出」。
  • 「争」的落点不止于无罪判决。嫌疑不足的不起诉、起诉犹予(暂缓起诉)、诉因的缩小与变更(刑事訴訟法312条1項)、部分无罪、共谋射程被否定、量刑发生移动,都是可能的结果。
  • 外国人案件中,拘禁刑是否超过1年、是否宣告全部缓刑,决定入管法24条4号リ的适用与否。因争而使刑罚发生移动,其分量远重于日本籍被告人。
  • 「认了就能早点出来」这种说法须格外当心。一旦制成自白笔录,日后欲争时便成沉重枷锁。

「有罪率高」这一数字究竟意味着什么

先说结论:这个数字并不表示「日本法院不听辩解」,而表示「在起诉这一环节已经进行了强力筛选」。

刑事訴訟法248条规定,考量犯人的性格、年龄、境遇、犯罪轻重、情状及犯罪后的情况,认为无须追诉时,得不提起公诉。此即起诉便宜主义。此外,检察官对于依证据难以证明有罪的案件,本来就不会起诉。换言之,出现在法庭上的,只有事先通过双重筛选的案件。母群体既已如此收窄,其中有罪比例偏高,在统计上不过是自然结果。

既然如此,从这个数字应当汲取的教训便不是「争也没用」,而是「胜负多半在起诉前就已分出」。与其等到起诉后才慌乱应对,不如自逮捕伊始即着手构筑侦查阶段的对策,这对实际结果影响极大。统计的具体数值因案件类型与年度而异,此处请把握上述结构,而非拘泥于数字本身。

「争」的落点不止于无罪判决

若把辩护目标限缩为「无罪或有罪」的二选一,许多选项便会从视野中消失。实际上,可能的落点至少有以下几种。

  • 嫌疑不足的不起诉。即认定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从而不提起公诉。
  • 起诉犹予(暂缓起诉)。虽有嫌疑,但考量和解成立、赔偿被害、初犯、生活环境的调整等,认定无须追诉(刑事訴訟法248条)。
  • 诉因的缩小与变更。检察官经法院许可,得追加、撤回或变更诉因(刑事訴訟法312条1項)。强盗改为窃盗、伤害改为暴行、营利目的持有改为单纯持有,认定的事实可能变得更轻。
  • 以并合罪起诉的数项事实中,部分被判无罪。
  • 共谋的射程遭否定,仅被认定为较轻的参与。在组织性案件中,末端参与者尤易出现此种情形。
  • 在量刑上移动实刑与全部缓刑之间的分水岭。

凡此种种,皆是因争取而得的结果。与其纠结「认还是争」,不如思考「争哪一部分、怎么争」。这更接近实务的感受。

外国人案件中,这条分水岭直接决定能否留下

对日本籍被告人而言量刑固然重大,对外国籍当事人而言,其分量更重,因为判决内容会径行决定能否继续留在日本。

入管法24条4号リ规定:「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之拘禁刑者(受全部执行犹予宣告者除外)」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也就是说,刑期是否超过1年、是否宣告全部缓刑,划出了去留的界线。诉因缩小而刑罚减轻,情状举证而获宣告全部缓刑,其意义远重于日本籍被告人。

不过,入管法24条各目结构互异。属同条4号チ的毒品类犯罪,不问刑罚轻重、不问有无缓刑,仅凭受有罪判决本身即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在此类型中,「争取缓刑」的策略保不住在留资格,只能以回避有罪判决本身,亦即取得不起诉处分为目标。此外,同号ロ涉及非法残留,ハ涉及资格外活动,ニ涉及旅券法违反,ヌ涉及助长非法就劳等,各自要件不同。须先看清自己的案件涉及哪一目,再来设定目标。

「认了就能早点出来」这种说法的危险

认罪有助于早日恢复人身自由的情形,确实存在。事实无争议、湮灭证据之虞较小时,勾留或其延长较难获准,此点无可否认。

但自白笔录一经制成,日后欲争事实时便成沉重枷锁。纵在法庭上陈述「当时只是想早点出来才承认」,这一说明也未必被接受。尤须留意的是,经由口译作成的供述,细微措辞可能在传译过程中变质。刑事訴訟法175条虽规定令不通晓国语者陈述时应由口译人传译,但条文的存在与传译的准确,本是两回事。「我知道」与「我想过或许如此」之别,「被拜托」与「被指示」之别,直接关系故意与共谋的认定。

另外,憲法38条3項及刑事訴訟法319条2項规定,被告人之自白为唯一证据时不得据以认定有罪,此即补强法则。然而,这只是「仅有自白尚不足够」的底线,并不能消解自白本身的分量。有无自白,案件面貌大不相同。是否认罪,应在经由准确传译取得说明、并掌握证据内容之后再行决定。

那么,何时争、争什么

认与争并非二选一。实际的辩护方针,大致自以下组合中择定。

  • 部分事实争、部分事实认。例如承认参与,但就金额、次数、期间提出争执。
  • 不争事实本身,而争评价。故意之有无、共谋之射程、有无营利目的、被害金额之评价等。
  • 争程序违法。违法取得之证据的容许性、供述之任意性等。
  • 事实与评价均不争,集中力量于情状举证。

何者可取,须视证据内容而定。侦查阶段辩护人所能接触的证据有限,往往要到起诉后的证据开示,案件全貌才浮现。请避免在逮捕之初便把「我认」或「我争」定死,宜先行使沉默权,为与辩护人商定方针争取时间。

可以预见的刑事程序流程

一经逮捕,警方须于48小时内将案件移送检察官,检察官须于24小时内决定是否申请勾留。这最初的72小时内,家属无法会见,唯有辩护人可与当事人见面。最重要的判断,恰恰要在案件信息最匮乏之时作出。日本刑事程序的结构即是如此。正因如此,行使沉默权以争取时间、避免在此阶段仓促定论,便有其实益。

勾留一经裁定,原则上为10日,经延长最多再加10日,检察官须在此期间内判断起诉或不起诉。一经起诉即开庭审理,历经证据调查、被告人询问而至判决。有争议的案件可能付诸公判前整理程序,审理需时较长。不愿人身拘束拖长的心情自属人之常情,但亦有先申请保释解除拘束、再从容争讼的选项。

外国人案件特有的风险(退去强制与在留资格)

刑事程序结束后,外国籍当事人仍有入管程序在前。刑事裁判所得的结果,径行决定入管程序的起点。如前所述,入管法24条4号リ以「超过1年之拘禁刑」与「有无全部缓刑」为基准;而属4号チ的毒品类犯罪,有罪判决本身即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此外,尚有一个争点:判断退去强制事由时是否需要故意或过失。入管实务向来采取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的立场。松村大介弁护士主张责任主义的射程亦应及于行政处分,为此提起诉讼,正面质疑该实务,并争至上诉审。该论点至今仍有讨论,结论并未确立。但实务上要紧的是:自刑事阶段起即就故意、过失提出争执,可为其后入管程序的主张奠定基础。刑事案件中「反正争也没用便认了」的经过,在入管程序中同样会成为沉重的包袱。

纵已进入退去强制程序,仍留有申请在留特别许可之路。入管厅按年度公布许可与不许可案例,这是行政机关自身认定应予许可的先例。同种情事既有许可实绩,唯独本案不予许可,即属欠缺合理理由的差别对待,可依憲法14条1項的平等原则提出主张。

不起诉处分的重要性

综上,外国人刑事案件的最优先目标,多数情形下即为取得不起诉处分。既属不起诉,以有罪判决为前提的退去强制事由便无从谈起。既然存在纵获缓刑判决仍保不住在留资格的类型,「等起诉之后再争取缓刑」的构想,在某些场合已然太迟。

若选任的辩护人未能准确把握入管法24条各目的结构,结果可能导致在留资格丧失。刑事案件的走向与其对入管程序的波及,必须放在同一张桌上一并研判。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 行使沉默权:依憲法38条1項及刑事訴訟法198条2項,有拒绝供述的权利。方针未定之际制成的笔录,事后难以更正。
  • 尽早选任辩护人:最初的72小时家属无法会见,唯有辩护人能与当事人见面,并依证据的可能走向商定方针。
  • 口译的品质:除侦查机关安排的口译外,另行确保站在当事人立场行事的口译。传译上的细微差异,足以左右故意与共谋的认定。

本所简介与解决案例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位于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主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自初次接见至公判结审,均由松村大介弁护士直接承办,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行。本所常驻外国人案件专属中文口译,除侦查机关指定的口译外,当事人可在刑事程序全程使用站在自己立场行事的口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由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对应。

解决案例A-1。当事人因覚醒剤取締法違反(营利目的持有)被起诉,本所彻底分析证据,通过被告人询问与交叉询问厘清事实关系,取得无罪判决。本所亦大量承办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及经媒体报道的重大案件。

解决案例B-2。当事人被认定为特殊诈骗的取款接应人,遭多次再逮捕。本所彻底对应侦讯,并对不当侦讯持续提出抗议,全部案件均取得不起诉处分。两案皆是因争取而得的结果。惟各案证据与情事互异,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解决案例D-2。一位女性遭冤枉被控助长非法就劳罪,濒临强制遣返的危机。针对向来认为「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的实务,本所提起诉讼质疑责任主义的射程,并争至上诉审。其后,入管方面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此案说明:在刑事阶段就故意提出争执,会成为入管程序中主张的支点。

结语

「争也没用」这句话,在案件的入口处被说得最多,也关上了最多扇门。实际上,纵未走到无罪判决,诉因转轻、量刑移动、乃至以不起诉收场,都可能让当事人得以继续在日本生活。请先看证据,弄清哪里可争,再作决定。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9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弁护士

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ビル本館3階)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曾于覚醒剤取締法違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中获无罪判决,于特殊诈骗案件中获不起诉处分,并取得被视为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别许可。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日文版(日本語):「日本の裁判はどうせ有罪になるから争っても無駄」は本当か|無罪判決・一部無罪・訴因の縮小と、争うことが在留に持つ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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