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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留卡伪造涉案被捕时该怎么办|组织犯罪周边参与者之主观要件争点与外国人退去强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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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留卡伪造涉案被捕时该怎么办|组织犯罪周边参与者之主观要件争点与外国人退去强制风险

在留卡伪造涉案被捕时该怎么办|组织犯罪周边参与者之主观要件争点与外国人退去强制风险

2026/05/25

在留卡伪造涉案被捕时该怎么办|组织犯罪周边参与者之主观要件争点与外国人退去强制风险

1. 前言

近来日本各地频有警察机关摘发在留卡(在留資格证)伪造组织之报道。东京警视厅2026年1月公布之事案中,伪造在留卡之贩卖、购入相关嫌疑者超过20人被检挙,押收之个人信息逾13,000人份。爱知县警同年2月公布之事案中,于被疑者之手机内发现约200人份之伪造数据。诸事案共通之特征为:均涉及多名中国籍嫌疑者,被检挙者非仅伪造役、亦含购买者、介绍者、运送役、出资者等多种参与者。

本文谨为同种类型事案中,居于组织周边、未必明确认识到「自己之行为属于犯罪」即被卷入之中国籍人士及其家属之参考。本文乃针对一般类型之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2. 在留卡伪造相关罪名之构造

在留卡伪造及其相关行为,于日本刑法及入管法上,依据具体行为态样,可能成立下述罪名。

第一,入管法第73条之2之2(在留卡伪造罪)规定,伪造、变造在留卡或令上述行为成立者,处1年以上10年以下之拘禁刑。系入管法上之重罪,法定刑下限达1年。

第二,入管法第73条之2之3(伪造在留卡所持・提供・收受罪)规定,所持、提供、收受伪造在留卡者,处5年以下拘禁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即「未自己亲手伪造,仅持有・买卖・给予他人」者亦处罚之犯罪。

第三,行使(向官员或第三者出示伪造在留卡)成立时,可能并合成立刑法第159条(私文书伪造罪)・第161条(伪造私文书行使罪)等。

第四,若被认定为多名嫌疑者间之「组织性」之伪造卡贩卖事业,则可能进一步成立组织的犯罪处罚法第3条(组织的犯罪集团关与之犯罪加重)。

诸罪名均较一般私文书伪造罪法定刑显著为重,立法者明显意图严惩在留卡之伪造系统。

3. 退去强制风险——四号リ、四号ロ与五条上陆拒否之三重不利益

于外国人案件中,刑事处罚之外另存入管法上之退去强制风险,构造较一般想像复杂得多。

第一,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将「被处以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之人」列为退去强制对象。在留卡伪造罪(73条之2之2)之法定刑下限达1年拘禁刑,故被实刑判决之情形,原则上该当本号。即使获得缓刑判决(执行猶予),亦须精细审视刑期与除外规定之适用关系。

第二,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ロ将「违反刑罚法令而被处以拘禁刑之人」列为退去强制对象(资格外活动相关之广义类型)。即使刑期未达1年,依然存在该当本号之可能。

第三,受退去强制处分者,依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9号及同条第1项第4号,自退去强制之日起原则上5年(再入国之情形10年)不得入境日本。此外,犯罪事实记录于出入国记录中,将来即使拟以观光・工作目的来日,亦可能由于上陆拒否事由(第5条第1项第4号)而无法入境。

即「即使获缓刑判决,仍可能强制送还」、且「即使强制送还期间届满,再入国仍困难」之构造。在留卡伪造案件中之外国人事件特有不利益乃极为深刻者。

4. 不起诉处分之决定性意义——主观要件之争辩

鉴于前节所述退去强制之深刻风险,本所辩护方针之核心在于:起诉前阶段以不起诉处分(尤其「嫌疑不十分」「无嫌疑」)之获取为最优先目标。「即使被起诉,争取缓刑判决即可」之态度,于外国人案件中可能成为致命误解。缓刑判决虽可避免服刑,但难以颠覆入管法上之退去强制处分。

在留卡伪造关联案件中,主观要件之争辩具有特别重要之意义。即「自己持有・收受之卡为伪造品」之认识(故意)是否充分,参与组织犯罪集团之主体性认识是否充分,均为不起诉处分获取之关键争点。

实务中,常见购买伪造在留卡者于取调中陈述「以为是真卡」「不知为伪造」「以为是中介人介绍之合法手续」者。此种陈述属于主观要件不存在之主张,于早期阶段以正确方法表达,可望大幅推动不起诉处分之获取。

本所松村大介弁护士现正系争中之事例D-2(不法就劳助长事案),即正面争论「退去强制事由判断中亦应要求故意・过失之要件」。亦即,于刑事阶段彻底争辩主观要件,对入管阶段之主张亦留存基础。此即「责任主义射程及于行政处分」之松村流辩护方针之核心。本论点系现正系争中之先进论点,过度一般化之表述应回避。

5. 初动对应之三要点

在留卡伪造关联案件中被逮捕之情形,初动对应有下述三要点。

第一,沉默权之充分行使。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2项明定被疑者有沉默权。组织犯罪之周边参与者尤需注意:未经律师同席之取调中,「自己虽不知,但若知则不会做」之类微妙陈述,于后日之公判中常被解读为不利之主观要件认识。律师未到达前之取调对应,原则上应行使沉默权。

第二,早期选任律师。日本设有当番弁护士制度(首次接见免费),可通过被收容设施之申请、家属之申请利用。亦可直接私选信赖之弁护士事务所。在留卡伪造案件中,应特别选任精通入管法及外国人刑事辩护之弁护士。

第三,经验丰富之翻译之确保。侦查机关指定之翻译并非必然为法律用语之专家,且取调中之翻译人通过供述笔录之表现形式,可能于后日公判中成为致命之不利。本所自始即派遣常驻之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国语专属翻译人陪同接见、取调、检察官面谈,全程为依赖人本人服务。

6.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位于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系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松村大介弁护士(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担任代表之事务所。本所以中国籍依赖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于刑事阶段至退去强制阶段之一贯战略立案具有显著优势。

本所最大特征:松村大介弁护士自接见初动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弁护士代行。本所亦常驻有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国语专属翻译,区别于侦查机关指定之翻译人员,全程为依赖人本人服务。

兹介绍本所相关解决案例。

首先,针对以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被起诉之依赖人,本所通过彻底之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讯问、反诘问,成功获得无罪判决(案例A-1)。在留卡伪造案件中之主观要件争辩,与营利目的薬物事案中之「营利目的之不存在」之争辩,于「自客观状况推认主观认识」之侦查手法应对方面,共通性极高。本所对此类客观证据基础之主观要件立证之严密反证经验丰富。

其次,针对特殊诈欺出し子(取款人)涉案之20代女性,本所综合主张依赖人之主观情节(受指示役欺罔・胁迫之状况、犯意之不存在等),获得不起诉处分(案例B-1)。该事案之要点在于:自客观行为外貌看似「明显之犯罪行为」,但通过细致呈现依赖人主观侧之事实经纬,使检察官认定主观要件之不充足。组织犯罪之周边参与者类型之事案中,此种主观侧事实之呈现方法即为辩护之核心。

此外,针对冤罪而以不法就劳助长罪被追诉、面临强制退去危机之女性,本所现正进行覆翻「退去强制事由不要求故意・过失」之传统实务之系争(案例D-2)。本系争为责任主义、过失责任主义之射程及于行政处分之画期性论争,本所将其辩护方针成果亦反映于在留卡伪造案件之辩护中。万一刑事处分终了后转入退去强制程序之情形,本所可与提携之行政书士协作,于在留资格相关手续整体提供一站式应对。

※ 上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各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7. 结语

在留卡伪造关联案件之背景,往往涉及多名嫌疑者间之组织性结构。然而组织内之参与程度、对伪造事实之认识程度,因人而异。「被卷入了」「被欺骗了」之主张,若于早期阶段以正确方法表达,可望大幅推动不起诉处分之获取。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若本人或家属正面临在留卡伪造关联案件之被疑事实,请尽早咨询精通入管法及外国人刑事辩护之弁护士。本所欢迎接受相关咨询。

执笔者信息

松村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依赖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作为主要专注领域。具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无罪判决获取、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获取、被认为难关之在留特别许可获取等解决实绩。

联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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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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