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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做“黑工兼职”当取款人、收件人:在有组织诈骗中的定位与脱离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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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做“黑工兼职”当取款人、收件人:在有组织诈骗中的定位与脱离主张

在日本做“黑工兼职”当取款人、收件人:在有组织诈骗中的定位与脱离主张

2026/09/02

“我只是按照指示去指定的住址取了一个信封”“我只是用别人给的卡从自动取款机里取了钱”。在收件人、取款人类型的案件里,几乎每一位当事人一开始都是这样说的。但在被逮捕的那一刻,侦查机关看待这一行为的角度已经完全不同:它被放在一个有组织诈骗的整体结构中来定位。

在留学生、技能实习生等收入有限的群体中,这类案件尤其常见。短时间内重复几次,被害金额迅速累积。

本文按顺序说明四件事:为什么收件人和取款人会被认定为诈骗罪的共同正犯;角色不同时处分的走向有什么差别;中途退出的“脱离主张”能走到哪一步;以及刑事结果会如何反过来影响在留资格。

收件人、取款人原则上被作为诈骗罪的共同正犯处理

结论是:即使处在诈骗集团的最末端,收件人和取款人通常仍被作为诈骗罪的共同正犯处理。诈骗罪是通过虚假陈述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进而交付财物而完成的犯罪,而接收现金或信封的行为,恰恰就是这个犯罪的最后一个环节。

本人没有打过电话,也没有直接对被害人说过谎,这一点通常不会改变结论。“我不了解整个集团的情况”这样的辩解,在量刑阶段可能有意义,但很难否定共同正犯本身的成立。如果一开始没有把这一点理解准确,辩护方向就会走偏。

角色不同,可争的点和处分前景也不同

不过,所有参与者并不会得到完全相同的评价。实务中,下列因素会拉开处分轻重的差距:参与的时间长度、次数、被害金额、报酬数额、在指挥体系中的位置、有没有拉别人加入、有没有与被害人直接接触。

收件人需要与被害人当面接触,容易被视为直接造成被害感受的一方。取款人虽然只是从账户提取现金,但次数容易累积,而且监控录像会把参与的全过程固定下来。相反,如果承担的是指挥角色或者负责安排账户,那么“我只是最末端”的说法就已经不能成立了。

作为参考,根据令和7年版犯罪白皮书(令和6年数据),诈骗罪的起诉率在来日外国人被疑事件中为53.35%,在全部被疑事件中为51.42%。这里所说的“来日外国人”,是不包括永住者、永住者的配偶等、特别永住者、驻日美军相关人员以及在留资格不明者的统计口径;数字说明,这并不是一个容易免于起诉的类型。

脱离主张能走到哪一步

仅仅是“不再回消息”,通常不足以构成共犯的脱离。要让脱离得到认可,需要能够评价为:此前自己所提供的因果影响已经被消除。

因此,辩护的焦点集中在下列问题上:在什么时间、以什么方式表达了退出的意思;是明确地向指挥者拒绝,还是只是把消息晾在一边;是否退还了已经收到的现金、手机或银行卡;是否采取了措施,使自己此前的行为不再被用于后续犯罪;有没有向警方申告。如果有通信记录、转账记录等材料能够印证这些事实,脱离主张才会具体起来。相反,只是拿了报酬然后切断联系,很难被评价为脱离。

刑事结果如何影响在留资格

入管法(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24条4号第9目(该号下面的各目在日文条文中以假名符号标示,本文按顺序称为第9目)规定,被判处无期或者超过1年的拘禁刑者属于强制遣返(日本法上称为“退去强制”)事由。但该目设有但书:被宣告全部缓期执行的,不属于该事由;部分缓期执行的情况下,实际服刑部分在1年以下的同样被排除在外。收件人、取款人类型的案件被害金额容易做大,一旦是实刑就现实地存在超过1年的可能,因此这条界线具有决定性意义。

此外,入管法24条4号之2就抢劫、非合意性交等、道路交通中的危险驾驶致死伤(汽车驾驶致死伤处罚法2条、6条1项)、防止处理被盗特定金属制物品法22条等重大犯罪规定:以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在日本居留的人,被判处拘禁刑的,属于强制遣返事由。诈骗本身不在这个列举之内,但如果案情呈现为抢劫的形态,对于持留学、技术及人文知识及国际业务等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人来说,意义就完全不同了。

还有一点容易被忽视:如果人身受到长期羁押,学业或工作因此中断,就会产生入管法22条之4规定的在留资格取消问题,其典型情形是在3个月以上没有从事与该在留资格相应的活动而继续居留。若被判处超过1年的实刑并因此符合强制遣返事由,接下来就要进入入管法50条的在留特别许可的审查,需要围绕同条5项法定的考虑因素(希望继续居留的理由、家庭关系、素行、来到日本居留的经过、在留期间以及其他情事)来进行主张和举证。

三种常见的误解

第一种,认为“我只是收了个包裹,不构成诈骗”。如前所述,接收行为本身就被评价为诈骗完成的组成部分。

第二种,认为“我只是听从连名字都不知道的人的指示,责任应该很轻”。不了解集团实态在量刑上可能被考虑,但难以左右犯罪是否成立。

第三种,认为“退学或者辞职之后,在留方面就不会有问题了”。事实上,长期不从事相应活动这一状态本身,就可能成为入管法22条之4的审查对象。

当事人与家属现在能做的事

当事人在接受讯问时享有拒绝供述的权利(刑事诉讼法198条2项)。如果认为笔录内容与自己所说不符,可以依据同条4项申请增加、删减或者变更记载。在需要通过翻译进行的讯问中,语义的偏差很可能被原样固定为证据,因此应当尽早依据刑事诉讼法39条1项的会见交流权与辩护人当面沟通。

家属方面,可以保存招募信息的页面截图、与指挥者的往来记录、报酬的收取情况,以及本人生活状况、学业或工作情况的材料。在能够确定被害人的案件中,尽早探讨赔偿与和解的可能性,会同时影响刑事处分和在留结果。

本所的应对

本所由松村大介律师本人直接前往看守所会见,并直接与家属会谈。中文方面,本所常驻有专门负责外国人案件的专职翻译;其他语种则根据个案安排翻译人员。

在方针上,我们不认为拿到缓刑判决就已经足够,而是把争取不起诉处分作为最优先的目标。同时,刑事案件与入管手续必须作为一个整体来设计,因为刑事阶段的供述笔录可能在后续的违反审查、口头审理中被作为资料使用。即使在判断是否符合强制遣返事由的阶段,我们也坚持就故意与过失展开争辩。首次咨询免费,也可以通过微信ID matsumura1119 联系我们。

结语

当一个人意识到报酬高得反常时,参与往往已经开始了。即便如此,能不能具体地说明自己在什么时候、以什么方式试图退出,仍然会改变结果的走向。本文是一般性说明,具体个案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撰稿人

松村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曾取得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认为难度很高的在留特别许可。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的日文版: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blog/detail/2026099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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