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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的水平会改变结果|侦查机关的翻译,与为你而工作的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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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的水平会改变结果|侦查机关的翻译,与为你而工作的翻译

翻译的水平会改变结果|侦查机关的翻译,与为你而工作的翻译

2026/08/27

在留期限已过,你却仍然生活在日本。某一天,警察或入国警备官找你了解情况;或者,你自己前往入管出头申告,坐在负责官员面前。这时,在你与日本官方之间,一定会有一名翻译。整个程序都用日语进行,你说出的话先被转换成日语,再以书面形式保存下来。

这种转换对最终结果的影响,往往超出当事人的想象。这并不是说有谁心怀恶意。而是说,那位翻译受谁委托、以什么身份坐在那里,他所承担的职责本身就不同。了解这个结构,是保护你自己的第一步。

侦查机关请来的翻译,不是站在我这边的吗

他既不站在你这边,也不站在你的对立面。侦查机关或入管安排的翻译,其职责是以中立立场转换语言,使讯问、询问程序得以进行。这里并没有质疑其工作态度的意思,问题只在于立场不同。

既然处于中立立场,他就不能为了引出对你有利的情节而追加提问,不能替你补充没有说完的部分,也不能在讯问前后单独与你交谈、慢慢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这不是翻译的过失。但结果是,在那个房间里,没有任何一个人是以“为你而工作”的身份存在的。

供述笔录是按我说的原话记录的吗

不是原话。供述笔录并非录音,而是讯问官在听取你的陈述后用日语整理而成的文书。经过翻译时,还会发生两次转换:从你的母语到日语,以及在宣读确认时,从日语再回到你的母语。

每一次转换,最容易流失的是保留性表达。“大概是这样吧”“记不太清了”这类说法,在整理成日语书面语的过程中,容易靠近“是的”“确实如此”。反过来,你本以为自己强烈否认的部分,也可能被整理成语气平缓的句子。即使没有任何恶意,只要跨越语言,这种偏差在结构上就会发生。

在非法滞留案件中,翻译的偏差会出现在哪里

主要是四点:你从什么时候起知道在留期限已过、为什么继续留在日本、这期间是否工作、以及在什么时候表明了出国意思。这些都会左右后续处分。

非法残留是入管法第70条第1款第5项规定的犯罪,法定刑为3年以下拘禁刑或者300万日元以下罚金,也可以并科。如果你的说明是“我以为可以更新”,而在笔录上被概括为“我知道期限已经过了”这一句话,事后要推翻并不容易。此外,如果专门从事在留资格不允许的活动,就涉及第70条第1款第4项的资格外活动,在退去强制事由上则是第24条第4项(イ)的问题。是偶尔帮忙,还是持续取得收入,用母语讲述时区分得很清楚,落到日语书面上却可能被同一个词吸收。

在入管的询问中也会发生同样的问题吗

会。而且在入管程序中,记录的影响持续得更久。

退去强制程序从违反调查(入管法第27条以下)开始,经收容令书(第39条)或者监理措施决定(第44条之2第7款),进入违反审查(第45条以下)与认定(第47条第3款);对认定不服的,可以请求口头审理(第48条),经特别审理官的判定(第48条第8款),再向法务大臣提出异议申出(第49条)。而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依第50条第5款所列的考虑事情作出,即希望在留的理由、家族关系、素行、进入本邦的经过、在本邦在留的期间、其间的法律地位、成为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人道上的考虑必要性,此外还要考虑内外形势以及对本邦非法滞留者产生的影响等情况。这些内容的大部分,都以你本人的陈述为基础资料。

在笔录上签名之前,应当确认什么

宣读确认时,只要你觉得与自己所说的不一致,就应当当场要求修改。没有必要着急签名。

需要特别核对的有三点:日期与期间(何时来日、何时期限届满)、关于认识的表述(“知道”“清楚”)、关于工作的表述(次数、期间、报酬的收取方式)。遇到看不懂的日语说法,一定要求解释。仅仅做到“不明白就不签字”这一点,后续程序的走向就会大不相同。

律师带来的翻译,与侦查机关的翻译有何不同

区别在于,他是以“为委托人本人而工作”的身份出现的。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交流,本来就不以对外披露为前提,因此难以启齿的隐情、家庭内部的情况,都可以花时间慢慢讲述。

这不只是安心感的问题。构筑第50条第5款所列考虑事情的素材,几乎全部存在于委托人的日常生活之中:与在日家人的关系、回国后会产生的具体困难、迄今为止的生活实态。仅仅回答讯问中的提问是问不出来的。本所之所以重视在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之外,另行确保一名为委托人本人而工作的翻译,原因正在于此。

在被查获之前主动行动,有什么意义

单从语言的角度看,主动出头几乎是唯一一个能够按你准备好的内容、按你准备好的顺序进行说明的场合。突然被查获时,做不到这一点。

制度上的差别同样存在。要适用出国命令制度(入管法第24条之3),必须同时满足五项要件。其第1项包括两种情形:(イ)在违反调查开始前,怀着尽快离开本邦的意思,自行前往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出头者;(ロ)在违反调查开始后、收到第47条第3款通知之前,向入国审查官或者入国警备官表明有尽快离开本邦意思者。其余要件为:不属于第24条第3项至第3项之5、第4项(ハ)至(ヨ)、第8项或者第9项的任何一种;进入本邦后未因住居侵入、文书伪造、赌博、杀人、伤害、窃盗强盗、诈欺恐吓等法定罪名而被处以拘禁刑;过去未曾被强制退去,也未曾依出国命令出国;并且被认为确实会尽快离开本邦。出国期限由主任审查官在不超过15日的范围内确定(第55条之85第1款)。

这一差别直接关系到你下一次能在何时来日。依出国命令出国者的上陆拒否期间,自出国之日起为1年(第5条第1款第9项(ホ))。而符合第24条之3第1项(ロ)者,此后若拟以短期滞在的活动来日,则为自出国之日起5年(同项(ヘ))。如果因欠缺要件而进入退去强制,则自退去之日起5年(同项(ハ));若此前已有退去强制或者出国命令的经历,则为10年(同项(ニ))。

寻求在留特别许可时也是一样。令和6年3月修订、同年6月10日施行的相关指针,将在留特别许可定位为例外性、恩惠性的措施,同时明确写明:为申告非法滞留而自行前往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出头,将作为积极要素予以考虑;另一方面,非法滞留的长期化会被评价为消极要素。还需注意,在留特别许可的申请,应由依收容令书被收容的外国人或者受到监理措施决定的外国人提出(第50条第2款);退去强制令书发付之后,即不能再提出申请(第50条第3款)。可以行动的时间是有限的。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位于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由松村大介律师主持,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注力领域。

本所从会见的最初阶段直至公判终结,全部环节均由松村律师亲自负责,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为处理。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除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之外,委托人可以使用一位以“为本人而工作”为立场的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等事项,由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对应。

案例D-2/一名女性因冤案被指控非法就劳助长罪,面临强制退去的危机。针对“退去强制事由不要求故意、过失”的既有实务,本所提起诉讼质问责任主义的射程,一直争至上诉审。其后,入管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案例D-1/以观光目的来日的当事人与日本女性生育了孩子,但已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由于婚姻与认知手续尚未完成,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松村律师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婚姻与认知成立,并在国籍国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条件下收集到有利证据,通过分析过去的许可案例,在一次程序中取得了在留特别许可。

首次咨询免费。费用根据案件情况另行报价。即使你还没有作出任何决定,先把事实关系整理清楚、确认可以选择的路径,也是有意义的。

结语

翻译的问题,无法通过指责某个人来解决。侦查机关的翻译是在中立立场上履行职务,“为你而工作”这一角色,本来就不在那里。正因如此,你需要在早期阶段,自己确保一位站在你这一侧的人。

本文为一般性说明,具体个案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各自的具体情况,并不保证会取得相同结果。

执笔者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注力领域。

曾取得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联系方式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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