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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管法24条4号リ「超过1年拘禁刑」要件之结构|正确解读缓刑之除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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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管法24条4号リ「超过1年拘禁刑」要件之结构|正确解读缓刑之除外规定

入管法24条4号リ「超过1年拘禁刑」要件之结构|正确解读缓刑之除外规定

2026/05/31

入管法24条4号リ「超过1年拘禁刑」要件之结构|正确解读缓刑之除外规定

(本文系基于2026年5月时点信息之一般性解说。条文之解释需个别检讨。)

外国人刑事案件中最沉重之结局,乃退去强制(强制送还)。其入口条文为入管法24条;然各号结构互异,不可一概而论谓「附缓刑则必安全」「罚金则必安全」。本文取退去强制事由中实务上常生问题之4号リ,试图正确解读其结构。

4号リ之基本结构

入管法24条4号リ将「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定为退去强制事由(条文可于 e-Gov 法令检索确认)。此处要紧者,乃刑期之基准(是否超过1年)与有无缓刑此二轴。

依令和4年改正刑法(令和7年6月1日施行),原有之两种自由刑一并整合为「拘禁刑」。本文以现行法用语「拘禁刑」表述。

如何解读缓刑之除外规定

・刑期之基准:宣告刑是否超过1年,乃一道分水岭。若属实刑,则原则上可能该当退去强制事由。

・全部缓刑之情形:4号リ设有受刑之全部缓刑时之除外规定。即纵为超过1年之拘禁刑,若附全部缓刑,则依4号リ之退去强制原则上得予回避。

・与部分缓刑之区别:刑之部分缓刑情形之处理恐有不同,须正确确认宣告之内容。

须留意与其他各号之关系

不可仅观4号リ即予安心。药物相关者,4号チ不问刑之轻重,均可能构成退去强制事由。资格外活动与非法滞留,则有其他各号对应。再者,纵免于退去强制,仍残留在留资格更新拒绝、撤销(入管法21条、22条之4)此一别样风险。须就罪名、刑期、在留资格逐号详加审视。

本所就退去强制事由之判断是否亦应纳入故意、过失之检讨此一论点,于现正系争之案件中正面提出。此乃超越条文文字,自责任主义射程此一宪法视角重新叩问制度之工作。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由松村大介律师逐一审视入管法各号之结构,采取将刑事与在留一体把握之辩护方针。

就因入管法违反丧失在留资格、沦为非法滞在之当事人,经分析过往许可事例等,取得向称难关之在留特别许可之实绩。又本所正系争一件正面提出退去强制事由中故意、过失要件论之案件,重新叩问既往入管实务之框架本身。本所并具覚醒剤取締法違反(营利目的持有)取得无罪判决等刑事辩护之事实分析力。

本所由松村大介律师全程亲自担当,并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刑事手续后之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等,亦与合作行政书士协力对应。

结语

入管法24条乃各号结构互异之精细条文。不应以「附缓刑即安全」此一概而论之理解,而须正确解读宣告刑之内容及所该当之号,此乃守护在留资格之起点。本所将为当事人之权利,持续进行条文之审视,及对其背后原理之叩问。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又,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作者

松村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隶属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及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曾获取覚醒剤取締法違反(营利目的持有)之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向称难关之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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