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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任职单位之款项涉业务上侵占、背任遭逮捕时|致持就劳资格之中国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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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任职单位之款项涉业务上侵占、背任遭逮捕时|致持就劳资格之中国籍人士

因任职单位之款项涉业务上侵占、背任遭逮捕时|致持就劳资格之中国籍人士

2026/05/31

因任职单位之款项涉业务上侵占、背任遭逮捕时|致持就劳资格之中国籍人士

(本文系基于2026年5月时点信息之一般性解说。)

受托掌管公司会计或营业款项之人,因将公司资金挪为私用而被问以业务上侵占(刑法253条),或因从事使公司受损之交易而被问以背任(刑法247条)。此类企业内财产案件,对持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等就劳资格工作之中国籍人士亦可能发生。

「本欲垫付」「不过遵从公司指示」之本人认识,与公司一方告诉、告发之内容相互龃龉者,亦不在少数。本文为持就劳资格而与任职单位间卷入财产案件之人士,梳理刑事与在留两方面之要点。

逮捕后可预想之刑事手续流程

业务上侵占之法定刑为10年以下拘禁刑,背任为5年以下拘禁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多于公司内部调查后提出告诉,逮捕前亦可能进行任意听取。

一旦遭逮捕,即进入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24小时内判断羁押之流程。因以账簿、传票、邮件等客观证据为中心,及早整理事实关系并确立本人认识之说明甚为重要。

外国人案件特有之「强制送还」风险

有罪而判处实刑者,将该当入管法24条4号リ(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可能列为退去强制对象。被害金额庞大之侵占案件刑度易重,须加留意。

纵获缓刑,就劳资格更新之际仍须审查在留资格该当性及素行。一旦失去任职单位,在留资格该当性本身即可能成为问题,故须见及刑事处分后之续职、转职而为对应。

「不起诉处分」何以具决定性

就守护在留而言,取得起诉前之不起诉处分具决定性。侵占、背任案件中,领得意思、图利加害目的之有无、与公司间合意或惯行之有无,每成争点。

若与公司成立和解、完成被害赔偿,则不起诉之可能性提高,于其后之在留资格审查亦属有利情事。不宜对公司主张照单全收,须就合同、签呈、汇款经过依客观证据细致查验。

初动须把握之三大要点

・行使缄默权:若以内部调查之延长心态轻易说明,恐使供述以不利前提固定。开口前请先与辩护人商议。

・尽早选任辩护人:与公司之交涉同刑事手续密切相关。及早选任,可使和解与防御并行推进。

・确保有经验之翻译:能精确译出会计、合同相关专业往来之翻译,方能支撑供述之正确性。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由松村大介律师除外国人刑事案件外,对企业相关纠纷亦有处理。

于诈欺被害案件中,就经营批发业之当事人遭取込诈欺之被害,以刑事告诉为端绪锁定对方,取得远超被害金额之7,500万日元和解金之实绩。又于企业内纠纷中,就以虚伪股东大会决议解任代表取締役所生争议之案件,主张该决议不存在,于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均获胜诉之实例。本所于公司与个人利害交错之场合,于主张举证上具优势。

本所亦着眼对在留资格之影响而行动。本所就因入管法违反丧失在留资格、沦为非法滞在之当事人,经分析过往许可事例等,取得向称难关之在留特别许可之实绩。

本所由松村大介律师全程亲自担当,并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刑事手续后之就劳资格更新、变更等,亦与合作行政书士协力对应。

结语

与任职单位之财产案件,本人认识与公司主张易生龃龉,应对一旦失误,恐同时丧失刑事处分与在留两者。及早整理事实,着眼和解与不起诉而行动,乃守护生活基础之关键。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又,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作者

松村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隶属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及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曾获取覚醒剤取締法違反(营利目的持有)之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向称难关之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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