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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裁定「接見禁止」时家属可以做什么|中国籍依頼者家属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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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裁定「接見禁止」时家属可以做什么|中国籍依頼者家属指南

被裁定「接見禁止」时家属可以做什么|中国籍依頼者家属指南

2026/05/28

被裁定「接見禁止」时家属可以做什么|中国籍依頼者家属指南

 

一、什么是接見禁止决定

「接見禁止」(刑事訴訟法81条),是裁判官于勾留被疑者・被告人時,认为存在罪証隠滅或逃亡之虞,对家属・友人等一般人之接见・书信・物品授受予以禁止之处分。该决定不适用于弁護人、弁護人之接见交通権受刑訴法39条1项保障,不受接見禁止之影响。然对于不能日语・不熟实务的中国籍家属,接見禁止决定意味着多月乃至公判终结之前完全无法与亲人见面・通信,其精神负担极大。

二、接見禁止决定常被滥用的现实

本所松村大介弁護士长年指出,日本之接見禁止运用存在过度倾向。「外国人事案=逃亡之虞高」「共犯事案=罪証隠滅之虞高」之类的形式判断,常被作为接見禁止之全部理由,而对个别情事的具体性検討不足。该问题与「人质司法」之结构性弊端密不可分,本所于此结构亦持续关注与对应。论证策略上,本所重视依照客观事实,对「罪証隠滅之具体可能性」逐项反驳,并将共犯保釈得到允许之均衡论作为有力的反论装置。

三、接見禁止决定下,家属可以做的事

第一,**通过弁護人传递信息**、弁護人接见后可向家属反馈本人现状、生活物品需求、心情等。同时,家属之关心・物质支援之意思,亦可由弁護人转告本人。第二,**支援示談・贖罪寄付・身元引受书等弁護活动**、家属之协力对不起诉・执行猶予・接見禁止解除均极为重要。第三,**准备生活物资・在留资料**、被衣・洗漱用品・在日的生活联络资料・在留资格相关文件等的整理。第四,**通过弁護人申请接見禁止解除(一部解除)**、实务上,家属层面之接見禁止可较早被解除,此为弁護人之重要活动。

四、外国人事件特有的退去强制风险与不起诉処分

接見禁止下之依頼者,往往在无家属支援、无中文翻译的状况下接受讯问。该期间所作之供述笔录,可能因翻译不准・心理压力等因素,包含不利于本人之记载。该笔录将成为是否起诉・能否取得不起诉処分之关键证据。因此,本所之优先活动为:(a)对接見禁止决定的争议(申立准抗告等),(b)早期申请一部解除,(c)接见时与本人反复确认调书内容,(d)主动向検察官提交意见书与示談书。最终目标是**不起诉処分(起诉猶予)的获取**、这对避免拘禁刑判决后退去强制风险至关重要。

五、初动対応的三要点

第一,家属勿放弃,亦勿陷于无力感、接見禁止下家属仍可发挥多项作用。第二,立即委任精通外国人事案的弁護人、尤其在共犯事案中,弁護人的早期介入直接关系到接見禁止解除的时机。第三,准备中文专属翻译之独立性、警察方翻译之微妙译法,与家属委任弁護人方面的翻译,立场截然不同。

六、本所之弁護方针与解决案例

本所之最大特征为:松村大介弁護士自接见初动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輕弁護士代行。本所亦常驻有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国语专属翻译,全程为依頼者本人服务。

本所曾代理20代女性被指特殊詐欺出し子事案,主张依頼者之主观情事、受指示役之欺罔・脅迫状況、犯意之不存在等、**获得不起诉処分**(事例B-1)。同事案中,初期阶段亦伴随接見禁止决定,本所通过申立準抗告与早期一部解除之取得,使依頼者得以与家属沟通。

另曾代理特殊詐欺受け子被多次再逮捕事案,通过对违法搜查的抗议、徹底之取調对应,**全件获得不起诉処分**(事例B-2)。

万一进入退去強制手续,本所亦曾就涉及不法就労助長罪冤罪的依頼者,达成入管厅前例未有的在留特别许可(事例D-2系列),亦曾就短期签证入境后育有日本人子女之依頼者「一次性获得在留特别许可」(事例D-1)。

结语

接見禁止决定,对中国籍家属而言是深重打击。然弁護人之介入,可在接見禁止之下仍维持本人与家属之间的情报渠道,并在最短时间内争取接見禁止之解除。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所之最大特征

松村大介弁護士自接见初动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輕弁護士代行。本所亦常驻有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国语专属翻译,区别于警察・检察等捜査机关指定的翻译人员,全程为依頼者本人服务。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执笔者信息

松村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護士
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所属(登録番号:59077/2019年登録)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豊島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ビル本館3階)
以中国籍依頼者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弁護・入管手续为主要注力领域。曾获覚醒剤取締法違反(営利目的所持)之无罪判决、特殊詐欺事案之不起诉处分、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被裁定「接見禁止」时家属可以做什么|中国籍依頼者家属指南

 

一、什么是接見禁止决定

「接見禁止」(刑事訴訟法81条),是裁判官于勾留被疑者・被告人時,认为存在罪証隠滅或逃亡之虞,对家属・友人等一般人之接见・书信・物品授受予以禁止之处分。该决定不适用于弁護人、弁護人之接见交通権受刑訴法39条1项保障,不受接見禁止之影响。然对于不能日语・不熟实务的中国籍家属,接見禁止决定意味着多月乃至公判终结之前完全无法与亲人见面・通信,其精神负担极大。

二、接見禁止决定常被滥用的现实

本所松村大介弁護士长年指出,日本之接見禁止运用存在过度倾向。「外国人事案=逃亡之虞高」「共犯事案=罪証隠滅之虞高」之类的形式判断,常被作为接見禁止之全部理由,而对个别情事的具体性検討不足。该问题与「人质司法」之结构性弊端密不可分,本所于此结构亦持续关注与对应。论证策略上,本所重视依照客观事实,对「罪証隠滅之具体可能性」逐项反驳,并将共犯保釈得到允许之均衡论作为有力的反论装置。

三、接見禁止决定下,家属可以做的事

第一,**通过弁護人传递信息**、弁護人接见后可向家属反馈本人现状、生活物品需求、心情等。同时,家属之关心・物质支援之意思,亦可由弁護人转告本人。第二,**支援示談・贖罪寄付・身元引受书等弁護活动**、家属之协力对不起诉・执行猶予・接見禁止解除均极为重要。第三,**准备生活物资・在留资料**、被衣・洗漱用品・在日的生活联络资料・在留资格相关文件等的整理。第四,**通过弁護人申请接見禁止解除(一部解除)**、实务上,家属层面之接見禁止可较早被解除,此为弁護人之重要活动。

四、外国人事件特有的退去强制风险与不起诉処分

接見禁止下之依頼者,往往在无家属支援、无中文翻译的状况下接受讯问。该期间所作之供述笔录,可能因翻译不准・心理压力等因素,包含不利于本人之记载。该笔录将成为是否起诉・能否取得不起诉処分之关键证据。因此,本所之优先活动为:(a)对接見禁止决定的争议(申立准抗告等),(b)早期申请一部解除,(c)接见时与本人反复确认调书内容,(d)主动向検察官提交意见书与示談书。最终目标是**不起诉処分(起诉猶予)的获取**、这对避免拘禁刑判决后退去强制风险至关重要。

五、初动対応的三要点

第一,家属勿放弃,亦勿陷于无力感、接見禁止下家属仍可发挥多项作用。第二,立即委任精通外国人事案的弁護人、尤其在共犯事案中,弁護人的早期介入直接关系到接見禁止解除的时机。第三,准备中文专属翻译之独立性、警察方翻译之微妙译法,与家属委任弁護人方面的翻译,立场截然不同。

六、本所之弁護方针与解决案例

本所之最大特征为:松村大介弁護士自接见初动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輕弁護士代行。本所亦常驻有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国语专属翻译,全程为依頼者本人服务。

本所曾代理20代女性被指特殊詐欺出し子事案,主张依頼者之主观情事、受指示役之欺罔・脅迫状況、犯意之不存在等、**获得不起诉処分**(事例B-1)。同事案中,初期阶段亦伴随接見禁止决定,本所通过申立準抗告与早期一部解除之取得,使依頼者得以与家属沟通。

另曾代理特殊詐欺受け子被多次再逮捕事案,通过对违法搜查的抗议、徹底之取調对应,**全件获得不起诉処分**(事例B-2)。

万一进入退去強制手续,本所亦曾就涉及不法就労助長罪冤罪的依頼者,达成入管厅前例未有的在留特别许可(事例D-2系列),亦曾就短期签证入境后育有日本人子女之依頼者「一次性获得在留特别许可」(事例D-1)。

结语

接見禁止决定,对中国籍家属而言是深重打击。然弁護人之介入,可在接見禁止之下仍维持本人与家属之间的情报渠道,并在最短时间内争取接見禁止之解除。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所之最大特征

松村大介弁護士自接见初动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輕弁護士代行。本所亦常驻有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国语专属翻译,区别于警察・检察等捜査机关指定的翻译人员,全程为依頼者本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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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执笔者信息

松村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護士
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所属(登録番号:59077/2019年登録)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豊島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ビル本館3階)
以中国籍依頼者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弁護・入管手续为主要注力领域。曾获覚醒剤取締法違反(営利目的所持)之无罪判决、特殊詐欺事案之不起诉处分、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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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東京都豊島区高田3丁目4-10布施ビル本館3階
電話番号 :050-7587-4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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