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使用伪造在留卡的刑事责任|「我只是持有」无法免除追究
2026/05/28
购买使用伪造在留卡的刑事责任|「我只是持有」无法免除追究
一、近期摘发事案与购买者方的隐忧
2026年初,爱知県警逮捕了在自宅作业、伪造在留卡数百枚的中国籍犯人。捜査查获约200人份的伪造数据,其中近半数为中国籍人士。该事案的关键在于:被捕的不仅是制作者,还包括购入・使用者一方。本所每月都接到此类咨询:「我五年前买过一张在留卡,最近警察打来电话,我会不会被逮捕?」
二、购买・所持・行使的刑事責任
购买伪造在留卡并予以持有・行使,触及多重刑事责任。第一为入管法第73条之2第1项第1号「不法就労助長罪」(持有伪造文书使用之类型,法定刑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元以下罚金)。第二为刑法第159条之私文書偽造罪、第161条之偽造私文書行使罪(最高10年以下拘禁刑)。第三为电磁的记录不正作出罪(刑法161条之2,最高拘禁刑10年)。复数罪名同时成立时,量刑较单一罪名更重。
三、入管法上的退去强制风险
外国人购入・行使伪造在留卡,意味着对自身真实在留资格的隐瞒,其后果有两路径。(a)若真实身份本身为不法残留・不法入国,则除上述刑事罪外,更直接构成入管法24条1号・4号ロ之退去强制事由。(b)若真实身份为正规在留者,但因更新困难而临时购入伪造卡使用,则一旦发觉,亦因刑事处罚之事实,影响下次更新审查(入管21条),甚至直接面临在留资格取消(入管22条之4)。
四、不起诉处分・微罪处理为何决定性
在外国人事件中,「执行猶予判决=可以留在日本」之误解极易导致悲剧。即便取得执行猶予,入管法24条4号「リ」之退去强制事由仅需「无期或1年以上拘禁刑」即足,而判决主文中之拘禁刑期间正是该号判断的基准。因此,**起诉前段阶段争取不起诉処分(起诉猶予),或为绝对必要之防御**。本所代理此类案件时,从最初接见即着重检讨:购入时之诱因、对偽造之认识程度、是否在被欺骗・脅迫状況下购入、是否有自首减刑要素等。
五、初动对应的三要点
第一,对警察讯问中「为什么会有这张卡」「在哪里买的」「知道是伪造的吗」等核心问题,未经弁護人在场不轻易作详细供述。第二,立即停止使用該卡,但**不要自行销毁**、销毁証据可能另起証拠隐灭嫌疑。第三,立即联系熟悉入管法的弁護人,并确保中文专属翻译之独立性。
六、本所之弁護方针与解决案例
本所松村大介弁護士曾代理短期签证入境后陷入不法滞在事案,通过宪法的角度与入管当局交涉、完成婚姻・认知手续、分析入管厅公开的过往许可事例,**一次性获得在留特别许可**(事例D-1)。该事案虽与本文事件类型不同,但其核心方法论、「刑事程序的精密对应+入管手续的立体准备」、于伪造在留卡事案亦完全适用。
另就涉及不法就労助長罪冤罪的女性事案(事例D-2),本所目前进行係争中之诉讼,主张「退去强制事由的判断中也应当要求故意・过失要件」。在伪造在留卡之购入者一方,如其购入时被欺罔(如制作者称「这只是非正式更新手续」「这只是新版本之样品」)、或在监禁・脅迫下购入,则故意・认识要件之争议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再者,本所提携之行政书士,于刑事程序终结后,可对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等手续提供一站式支援。
结语
伪造在留卡之购入・使用,远非「持有一张卡」之轻微问题。一旦发觉,可能构成数个刑事犯罪同时累积、并直接触及退去强制事由的极重事案。如您或家人曾涉及此类卡之取得,請勿等到警察上门、現在即与精通入管法之弁護人取得联系,是回避后续重大风险的唯一确实方法。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所之最大特征
松村大介弁護士自接见初动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輕弁護士代行。本所亦常驻有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国语专属翻译,区别于警察・检察等捜査机关指定的翻译人员,全程为依頼者本人服务。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执笔者信息
松村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護士
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所属(登録番号:59077/2019年登録)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豊島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ビル本館3階)
以中国籍依頼者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弁護・入管手续为主要注力领域。曾获覚醒剤取締法違反(営利目的所持)之无罪判决、特殊詐欺事案之不起诉处分、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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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東京都豊島区高田3丁目4-10布施ビル本館3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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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京を中心に刑事事件の弁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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