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联系中国大使馆即可无需日本弁护士」之误解|领事接见权与弁护人之角色
2026/05/27
关于「联系中国大使馆即可无需日本弁护士」之误解|领事接见权与弁护人之角色
一、本文之缘起
「家属在日本被逮捕之时,可向中国大使馆・領事馆申请领事援助,故无需另请日本之弁护士」之认知,于中国本土在住之家属之间,时有所闻。本文从一般论之角度,整理此种误解之构造性问题,以及领事接见权与弁护人选任权之关系。
二、领事接见权之内容
领事関係维也纳公约36条1項(b),保障「外国人被逮捕之时,可要求本国领事接见・通信之权利」。日本之警察・检察对外国人被疑者,亦负有迟滞无告知此权利之义务。
领事接见之内容,大致限定于下列范围。
(一)本人安否之确认。
(二)家属间联络之仲介。
(三)通訳・翻訳手配之支援。
(四)向本国提供刑事手续情報。
(五)依据本国法律之必要保护。
三、领事接见无法替代「弁护人」之理由
领事接见与弁护人活动之间,存有下列本质性差异。
(一)保密义务之范围:日本弁护人受弁护士法23条之保密义务约束。领事馆员则不具同等之保密义务。本人供述内容向本国(中国)当局事实上传达之可能,无从排除。
(二)刑事手续上之权限:日本刑事手续中,可主张・行使被疑者权利者,限于具备日本弁护士资格之弁护人。供述调書之异议申立、勾留之準抗告、起诉前阶段之検察官面谈等活动,领事馆员皆无从代行。
(三)入管手续之对应:在留资格丧失・退去强制手续之对应,乃日本弁护人・行政书士之业务领域。领事馆员之业务范围不及于此。
(四)日本法与中国法之架桥:日本刑事弁护需具日本刑法・日本刑事訴訟法之知识。此等专业范畴与中国本土法律实务家之专业范畴有别。
四、领事接见权与弁护人选任权之并立
领事接见权与弁护人选任权,非相互排他之权利,乃并立之权利。被逮捕之中国籍方,下列各权利皆可行使。
(一)要求向中国大使馆・領事馆通报。
(二)选任日本弁护人。
(三)二者并行活用。
本所亦提供领事接见手配之支援。具体包括:向领事馆员说明事实关系、家属间联络之仲介、必要时与领事馆员之情報共享等。
五、本所之独自体制
本所松村大介弁护士,自接见初动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本所亦常驻有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国語専属翻訳。此翻訳人员与捜査機関侧通訳有别,乃为依頼者本人服务之立场。本所与中国本土家属之间,亦已建立微信(matsumura1119)之迅速联络体制。
六、当事務所之解决事例
【事例E-1:裁判员裁判対象事件・国际报道之重大事件对应】本所于国际刑事案件、裁判员裁判対象事件、国际关注事件方面具丰富对应经验。领事接见为必要之事案,亦有对应实绩。
【事例D-1:难关之在留特别许可1発获取】于在留资格丧失而被逮捕・起诉之事案中,纵令本国发行之公的書類几近不存,本所亦能收集对依頼者有利之证据,1発获取在留特别许可。本所亦精通中国本土文书调取之实务。
本所松村弁护士自接见初动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本所亦常驻有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国語専属翻訳。
结语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弁护士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涉外刑事案件中,初动接见与不起诉处分的争取,是决定退去强制风险走向的关键节点。本所将在每位依頼者的素朴诉求出发,为其权利的守护倾尽全力。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注册号:59077/2019年注册)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依頼者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及入管手续为主要注力领域。
拥有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之无罪判决获取、特殊诈欺案件之不起诉处分获取、罕见的在留特别许可获取等解决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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