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和解之案件就不会不起诉”之误解|毒品、入管等无被害人类型之辩护
2026/06/02
“无法和解之案件就不会不起诉”之误解|毒品、入管等无被害人类型之辩护
于毒品犯罪、入管法违反等类型中,时常听到“因为没有被害人、无法和解,所以不能指望不起诉”这般放弃之声。然而,此说并不准确。即便难以与被害人和解之类型,争取不起诉之辩护活动仍有另一条路径。本文厘清此误解。
为何并非只有“和解=不起诉”
和解于有被害人之案件中固为重要因素。然而,不起诉之判断取决于被疑事实之有无、故意之内容、犯情、更生可能性等多种情节之综合判断。于无被害人之类型,细致累积和解以外之要素乃是关键。
例如,毒品犯罪中持有或使用之故意、经过、有无常习性;入管法违反中之在留状况、经过、认识之有无,皆为所问。精准主张这些,便可能争取起诉猶予等不起诉。
外国人案件中不起诉为何至关重要
外国人案件中,缓刑判决亦常导致退去强制。入管法24条4号リ将“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定为退去强制事由;至于毒品犯罪,同4号チ不问刑之轻重均定为退去强制事由,逐号结构各异。
尤以毒品相关,即便缓刑亦可能成为退去强制对象,故起诉前阶段获得不起诉,对守护在留资格至为关键。
无被害人类型之辩护活动举例
于无被害人之类型,整备赎罪捐款、防止再犯之具体计划、家庭与职场之支持体制、医学随访等,皆可成为向检察官之有力陈情。
此外,于可争故意或认识不存在之案件,则细致检讨构成要件该当性本身。应以不起诉而非缓刑为最优先目标构建辩护活动。
初动应把握之要点
第一,行使沉默权,避免就经过与认识作不慎之供述。第二,尽早选任辩护人。第三,确保可信赖之翻译,宜由区别于侦查机关指定、为本人服务之翻译参与。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本所不论有无被害人,皆着眼于不起诉、无罪从事辩护。
曾就被以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起诉之当事人,通过彻底之证据分析与反询问获得无罪判决。此例彰显,即便重之毒品犯罪,争辩故意、目的之不存在亦有重大意义。
亦曾就被指参与特殊诈骗取款(出し子)之当事人,综合主张其主观情节,获得不起诉处分。
再者,于因冤罪被以不法就劳助长罪追诉、面临强制退去危机之女性救济一案中,本所正就退去强制事由是否需故意、过失提起诉讼并在系争之中(请避免过度一般化,将其理解为进行中之议论)。
本所由松村大介弁护士全程亲自担当,并常驻中文专属翻译。刑事手续后之在留资格手续,亦与合作之行政书士一站式办理。
结语
在因“无法和解所以不可能不起诉”而放弃之前,望您知晓尚有另一条路径。无被害人之类型,恰恰是辩护活动之巧思足以分出结论之处。请勿独自判断,恳请尽早咨询。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撰稿人
松村大介(Matsumura Daisuke)/弁护士(律师)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不起诉处分、高难度在留特别许可获得等办案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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