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留特别许可|公开事例是“裁量基准”的一种,但并非所有许可都被公开 即使已入退去制(制遣返)程序,道路也并未就此。法大臣(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在一定情形下可以特准当事人在留。在判断前景,上通常以出入国在留管理公的事例集作索。但是,公事例中找不到相似的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