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别「强制遣返风险」Q&A矩阵
2026/05/20
概论:入管法24条的结构
外国人在刑事案件中被强制遣返的风险条件,由入管法24条规定。在导出罪名别结论之前,必须先掌握条文的三种模式。
第一,24条4号리。无期或超过1年的徒刑・监禁判决。但缓刑判决除外。
第二,24条4号チ。麻药・大麻・鸦片・觉醒剂、刑法第14章(鸦片相关)的罪所致有罪判决。无论是否缓刑均包括在内。
第三,24条4号之二。持有别表一在留资格者(就劳・留学・家族居留等),因刑法指定章(盗窃・抢劫・诈骗・恐吓・暴行・伤害・住居侵入・伪造・赌博・性犯罪等)所定之罪被处以徒刑或监禁。缓刑判决也包括在内。
此外,入管法违反(非法残留・在留卡伪造・非法雇用助长)、人身买卖、卖春业务从事、恐怖活动相关等,作为个别事由被规定。
由此可导出一个命题:「只要是缓刑就不会被强制遣返」是错误的。根据罪名与在留资格的组合,即使是缓刑判决,强制遣返的风险也依然存在。这便是本矩阵的核心论点。
罪名别矩阵(15类型)
① 大麻・觉醒剂・MDMA等毒品案件
强制遣返的根据条文
入管法24条4号チ。
强制遣返的风险
一经有罪判决,无论是否缓刑,均存在强制遣返的风险。即使是罚款刑也在该条射程之内。觉醒剂走私的法定刑下限是无期徒刑,在被起诉的阶段结论几乎已定。
在留特别许可的展望
毒品案件历作为消极要素被最重看待。即便有日本人配偶・实子,许可率也明显下降。需通过参加再犯防止计划、医疗性矫正、家族支援体制的举证,才能勉强留下一线生路。
本所方针
起诉前争取嫌疑不足之不起诉。解明共犯关系的构造,构筑使本人角色最小化的举证。一旦判断为有罪可能性较高,立即切换至在留特别许可申请。
② 盗窃・偷盗
强制遣返的根据条文
入管法24条4号之二,累犯实刑则同条4号리亦适用。
强制遣返的风险
持有别表一在留资格者,因徒刑・监禁判决(含缓刑),存在强制遣返的风险。罚款刑虽不易直接构成事由,但累犯・常习性导致实刑超过1年时,仍会触及4号리。永住者・日本人配偶等身分系资格保有者,罚款或短期徒刑则不易直接构成事由。
在留特别许可的展望
初犯・少额・达成和解的情况下,仍有获得许可的余地。
本所方针
尽早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使案件以不起诉或罚款定下来。避免「外国人就是实刑」的运用倾向,进行细致的情节举证。
③ 伤害・暴行
强制遣返的根据条文
入管法24条4号之二,伤害致死适用同条4号리。
强制遣返的风险
持有别表一在留资格者,即使是缓刑判决也存在强制遣返的风险。伤害致死的实刑超过1年时,几乎确定适用4号리。
在留特别许可的展望
通过举证被害人和解的成立、暴力的偶发性、本人参加矫正计划,仍可保留许可余地。
本所方针
起诉前优先达成和解争取不起诉。起诉后通过罚款或短期缓刑维持在留资格。
④ 诈骗・特殊诈骗
强制遣返的根据条文
入管法24条4号之二,实刑超过1年时同条4号리亦适用。
强制遣返的风险
持有别表一在留资格者,即使缓刑也存在强制遣返的风险。被害金额大的特殊诈骗案件中,回避实刑本身便很困难。
在留特别许可的展望
若能举证被害弁偿的完成、犯罪收益的返还、否认与组织犯罪的关联,仍可保留许可余地。
本所方针
被害人众多的特殊诈骗中,被害弁偿规模较大,但与全体被害人之间的和解框架构建是关键。
⑤ 抢劫・恐吓
强制遣返的根据条文
入管法24条4号之二,实刑则同条4号리亦适用。
强制遣返的风险
持有别表一在留资格者,即使缓刑也存在强制遣返的风险。抢劫的法定刑较重,实刑率较高,亦易进入4号리的射程。
在留特别许可的展望
属暴力性案件故许可率较低。共犯关系中从属性角色的举证、与被害人的和解、家族要件的存在,均为积极要素。
本所方针
将共犯关系的构造解明、与被害人的和解、家族关系的举证一体化构建。
⑥ 性犯罪(强制性交等罪・强制猥亵等)
强制遣返的根据条文
入管法24条4号之二,实刑超过1年时同条4号리亦适用。
强制遣返的风险
持有别表一在留资格者,即使缓刑也存在强制遣返的风险。重大案件实刑超过1年时亦适用4号리。
在留特别许可的展望
性犯罪是消极要素中被最重看待者。即便有日本人配偶・实子,许可率也大幅下降。
本所方针
若可争辩同意的不存在,采取无罪战略。最优先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有罪可期的案件中,量刑彻底争辩,并行准备在留特别许可。
⑦ 公然猥亵・偷拍・痴汉
强制遣返的根据条文
入管法24条4号之二(徒刑・监禁判决时)。
强制遣返的风险
持有别表一在留资格者,即使缓刑也存在强制遣返的风险。仅有罚款刑则不易直接构成事由,但累犯・在留期间更新时的素行要件会受影响。
在留特别许可的展望
通过举证和解成立、初犯、本人参加矫正计划,仍可保留许可余地。
本所方针
最优先和解,以不起诉或罚款定下来。争取规避实刑,将前科性质最小化。
⑧ 入管法违反(非法残留・逾期居留)
强制遣返的根据条文
入管法24条4号ロ。
强制遣返的风险
非法残留本身即为退去强制事由。无论刑事处分的有无,无论缓刑的有无,均存在强制遣返的风险。
在留特别许可的展望
通过举证日本人配偶・实子的存在、长期在留经历、生活基础的确立,仍可保留许可余地。需符合令和6年3月修订之在留特别许可指南的举证构成。
本所方针
判断出国命令制度的活用、自主出头时机的战略构建、在留特别许可申请的准备,从初动起一体构筑。
⑨ 在留卡伪造・行使
强制遣返的根据条文
入管法73条之2以下所规定之罚、24条4号ホ。
强制遣返的风险
无论是否缓刑,均存在强制遣返的风险。
在留特别许可的展望
伪造・行使被高度评价为恶劣性,故许可率较低。背景往往伴随非法残留・资格外活动,构成复合事由。
本所方针
在伪造的故意不存在、行使的认识欠如等事实认定阶段彻底争辩。
⑩ 非法雇用助长(雇用主侧)
强制遣返的根据条文
入管法73条之2违反、24条4号ホ・3之4。
强制遣返的风险
无论是否缓刑,均存在强制遣返的风险。雇用主本身为外国人时,雇用主成为强制遣返对象。
在留特别许可的展望
通过举证事业继续的必要性、雇用实态的善意性、本人的矫正计划,仍可保留许可余地。
本所方针
本所代表在非法雇用助长案件中,将「故意・过失不要论」推翻的宪法诉讼正在最高法院系属中(详情)。具有日本国内罕见的专业性。雇用主侧・劳动者侧任一立场均可对应。
⑪ 伪造货币行使・私文书伪造
强制遣返的根据条文
入管法24条4号之二(刑法第16章=伪造货币、第17章=伪造文书)。
强制遣返的风险
持有别表一在留资格者,即使缓刑也存在强制遣返的风险。
在留特别许可的展望
若能举证认识・故意的不存在、与伪造组织性关联的不存在,可缓和消极要素。
本所方针
在事实认定阶段彻底防御。本所代表在圣德太子旧1万日元伪造行使案件中,将实刑10年的风险完全规避,获得不起诉处分的实绩。
⑫ 饮酒驾车・无证驾驶・交通事故
强制遣返的根据条文
危险驾驶致死伤罪・过失驾驶致死伤罪的实刑超过1年时,适用入管法24条4号리。
强制遣返的风险
道路交通法违反单独的罚款・反则金处分,不易直接构成事由。但人身事故实刑超过1年时,进入4号리的射程。罚款前科的累积会影响在留期间更新时的素行要件。
在留特别许可的展望
人身被害不严重时,许可余地仍存。被害人和解、本人接受驾驶教育,作为积极要素。
本所方针
被害弁偿的尽早完成,刑事处分与民事责任的一体处理。
⑬ 妨碍公务
强制遣返的根据条文
入管法24条4号之二(刑法第5章=妨碍公务罪)。
强制遣返的风险
持有别表一在留资格者,即使缓刑也存在强制遣返的风险。
在留特别许可的展望
通过暴行的偶发性、与警察接触的状况、本人的矫正等,仍可保留余地。外国人案件中,「职务询问」时的小冲突发展为妨碍公务的事例较多。慎重的事实认定争辩成为关键。
本所方针
将职务询问的任意性、警察的言行、本人的认识详细举证,争辩犯罪成立本身。
⑭ 杀人・伤害致死
强制遣返的根据条文
入管法24条4号리、24条4号之二。
强制遣返的风险
附加缓刑本身已属罕见,但即使附加,持有别表一在留资格者亦适用4号之二,存在强制遣返的风险。实刑则同时适用4号리。
在留特别许可的展望
杀人是被最消极评价的类型。许可率极低。
本所方针
事实关系的争辩、正当防卫・过当防卫的主张、责任能力的争辩、对被害感情的应对等,全方位构筑辩护。
⑮ 组织犯罪・黑社会关联
强制遣返的根据条文
入管法24条4号之二、24条4号ヨ(法务大臣认定)。
强制遣返的风险
组织犯罪处罚法・暴力行为等处罚法违反时,即使缓刑也存在强制遣返的风险。进而被法务大臣认定为「损害公安者」时,适用4号ヨ成为强制遣返对象。
在留特别许可的展望
一旦组织关与被认定,许可率大幅下降。
本所方针
在组织关与的事实认定阶段彻底争辩。将本人的周边性角色举证、脱离组织意思的表明、家族基础的维持组合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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