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籍人士因「替人带行李」「跑腿运送」涉嫌毒品案件被逮捕——「我不知道里面装的是毒品」该如何主张
2026/05/20
中国籍人士因「替人带行李」「跑腿运送」涉嫌毒品案件被逮捕——「我不知道里面装的是毒品」该如何主张
1. 导言
近年,由中国籍人士涉嫌「毒品运送」「替人带行李」「替人送包裹」而被逮捕之案件,在日本各机场(成田·关西·中部)及国内邮件物流中心,呈现一定持续频发的趋势。此类案件中,被告·被疑者多次主张「我不知道里面装的是毒品」「以为只是普通土产·普通包裹」「只是被熟人·客户·SNS上认识的人委托代为运送」等情形。
本所将就此类型案件之共通论点,向「家人或朋友被警察以薬物関連法令違反嫌疑拘押」中的中国朋友们,进行专业解说。毒品案件之于外国人而言,所伴随的退去强制风险,远远超过其他类型的刑事案件。即便最终被判缓刑,亦原则上落入退去强制对象。因此,本类型案件的辩护要诀,绝非在公判阶段争取缓刑,而是自起诉前阶段起,即以故意争辩为核心,争取不起诉处分或较轻处分。
2. 「不知道是毒品」该如何争——薬物事犯之故意要件论
覚醒剤取締法、麻薬及向精神薬取締法、大麻取締法(即将统合为大麻草栽培規制法)等薬物関連法规,均以「明知该物品为薬物」之故意(刑法38条1项)为犯罪成立要件。换言之,仅有「客观上携带·占有·输入·让渡了毒品」之事实尚不够,必须伴随「认识其为毒品」之主观状态。
但实务上,故意之认定门槛并不严苛。日本最高裁判所历来允许从下列客观情事综合推认故意(包括「未必之故意」——即「可能是毒品也无所谓·任由发生」之心理状态)的存在:① 报酬之异常高额性(与所谓「土产运送」相比明显不符);② 委托者身份之不自然性(仅经SNS·社交平台认识,不知真实姓名等);③ 包装方法之不自然性(重复缠绕·真空包装·混入其他物品掩饰等);④ 入境时之挙动(紧张·汗水·眼神回避等);⑤ 被询问时之答辩之矛盾·不自然等。
因此,辩护人必须逐一就上述客观情事进行精查·反驳。例如:① 报酬虽显高额,但被告所处之经济·文化背景中,对「跨境运送」之相场感与日本人不同,未必构成异常认识;② 委托者虽仅经SNS认识,但在中国之社交网络运用中,与「网友」进行小额委托并非罕见之社交模式;③ 包装方法虽不自然,但被告并未亲见包装过程,仅接受了既已包装完毕之物品;④ 入境时之挙动等可能由长途旅行·疲劳·语言不安等其他原因导致,未必证明毒品认识——这些是本所多年外国人薬物事犯辩护中累积之逐项反驳框架。
3. 不起诉处分是唯一的安全港——执行缓刑判决无法回避退去强制
中国朋友需特别注意:入管法24条4号チ规定,「违反鸦片·麻药·大麻·覚醒剤等薬物関連法令而被处刑者」,即便处缓刑,亦构成退去强制对象。其他号别(如4号リ)虽对缓刑全部有除外规定,但4号チ无此除外。这是薬物事犯特有的、外国人案件中最严酷的条款。
因此,「在公判阶段争取缓刑」之传统辩护策略,对外国人薬物事犯而言,根本无法达成依赖者利益的保护。即便缓刑判决在日本人案件中被视为辩护成功,在外国人案件中却意味着「刑事程序结束后立即开始的退去强制程序」之开端。「执行缓刑=在留资格保持」之误解,几乎全部源于不熟悉入管法24条号别构造的弁护人。
起诉前阶段即以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这是本所对外国人薬物事犯之一贯方针。具体而言:① 自初动接见即彻底实施缄默权之行使指导;② 防止侦查机关诱导供述与不正确通译之损害;③ 早期主张故意之不存在,对警方·检方提供反驳之客观证据;④ 在向检察官提交不起诉意见书时,明确展示故意争辩之论据。这些活动一旦延误至起诉之后,便几乎无法挽回。
4. 退去强制事由是否也需要故意·过失——松村弁护士目前系争中之核心论点
本所之松村大介弁护士,目前正在系争一件革新性的行政诉讼:「退去强制事由的判断中,是否也应要求故意·过失要件」这一宪法论·行政法论的根本问题。
具体案件为,某中国籍女性涉嫌不法就労助長罪(入管法73条之2),即便就刑事案件正面争辩雇用对方为非法就労者之认识不存在(即故意之不存在),入管庁仍依「退去强制事由之判断不需要故意·过失」之传统实务,对其作出退去强制处分。该案的核心问题为:日本刑事法上「责任主义」(无责任不罚之原則)的射程,是否及于行政处分领域?日本宪法31条(适正手续)·13条(个人之尊重)·14条1项(平等原則)能否将责任主义之原則适用于退去强制处分?
本论点对薬物运送事件具有深远意义。即便刑事案件中被认定故意成立,仍可在入管手续阶段,主张「故意·过失要件应及于退去强制事由判断」之责任主义射程论。这是本所在外国人薬物案件中所采取的「刑事·入管两段防御战略」之核心。本论点目前尚在系争中,本所不作断定性的胜诉预测,仅向当事人·家属说明:刑事段阶起即对故意·过失之争议留下完整记录,是后续入管手续中责任主义射程论展开的事实基础。
此外,本所通过详细分析入管厅过去公布的在留特别许可事例(平成16年以降年度别公表),对于「同种事情·同种背景」之事案,主张宪法14条1项平等原則违反,要求平等的取扱。这是本所外国人辩护活动的另一独自方法论。
5. 本所的案件经验·解决实例
本所在毒品案件辩护中,积累了多种解决实绩。
【事例A-1】覚醒剤取締法違反(营利目的所持)·无罪判决获得:在被起诉于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的中国籍被告案件中,通过对警方搜查证据的彻底解析、被告人质问·反对询问的精细展开,最终获得无罪判决。本所对故意·目的等主观要件之争辩有充分的实务经验,对于薬物事犯尤其熟悉(出典:弁護士ドットコム)。
【事例B-2】特殊詐欺受け子·多次再逮捕·全件不起诉:被告涉嫌特殊诈骗的受款行为,遭遇多次再逮捕的连续打击。通过彻底的取调对应·对不当取调的抗议·主张立证的反复展开,最终全件获得不起诉处分。本案件展示了即便面对侦查机关的反复追究·拘留请求,仍可通过主观要件的精细辩护取得不起诉的可能性。同样的辩护方法论,可适用于薬物事犯中之运送·受领·让渡型事案。
【事例D-2】不法就労助長·退去强制系争中:某中国籍女性因不法就労助長罪认定事件正面临退去强制危机。松村弁护士对「退去强制事由的判断是否也应要求故意·过失」这一传统实务予以根本性挑战,将责任主义·过失责任主义的射程之论点正式提交法院系争中。本案如获胜诉,将对所有外国人薬物事件之入管处遇产生深远影响。本论点目前系争中,结论尚未明朗,但本所认为此种主张应予正面展开。
【事例D-1】难关在留特别许可·一发获取:因在留资格丧失而被逮捕·起诉之中国籍人士,通过入管庁过去许可事例之精查、依赖者有利证据之发掘、宪法14条1项平等原則之主张展开,一发获得在留特别许可(出典:弁護士ドットコム掲載事例79877号)。即便最终进入退去强制程序,本所亦具备入管庁最后救济的实绩。
本所之最大特征:松村大介弁护士自接见初动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弁护士代行。本所亦常驻有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国语专属翻译,区别于侦查机关指定之翻译人员,全程为依赖者本人服务。
6. 结语
「我不知道里面装的是毒品」——这句话能否在刑事程序中获得正确的取扱·尊重,关系到中国籍依赖者能否避免退去强制、能否在日本继续生活·工作。自初动接见到公判结审、再到入管手续的全过程,必须由理解外国人案件特有论点的弁护士担任。本所自创业以来,对外国人薬物事犯,自始以不起诉处分为目标,自始以退去强制风险的最小化为目标——这一以前为本所松村流之核心。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家属·亲友若在日本因薬物案件遭遇逮捕的紧急情况,请尽早联系本所。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依赖者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注力分野。 拥有覚醒剤取締法違反(营利目的所持)案件之无罪判决获得、特殊诈骗案件之不起诉处分获得、难关在留特别许可获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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