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不起诉处分」「略式罚金」「缓刑判决」之差异——以外国人案件视角彻底解说|为守护在留资格应以何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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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处分」「略式罚金」「缓刑判决」之差异——以外国人案件视角彻底解说|为守护在留资格应以何为目标

「不起诉处分」「略式罚金」「缓刑判决」之差异——以外国人案件视角彻底解说|为守护在留资格应以何为目标

2026/05/24

「不起诉处分」「略式罚金」「缓刑判决」之差异——以外国人案件视角彻底解说|为守护在留资格应以何为目标

1. 前言

本所接待外国人刑事案件咨询时,常见本人或家属将「不起诉处分」「略式罚金」「缓刑判决(执行猶予判决)」三者混同,并以此误解为前提与检察厅、律师事务所接洽。实则此三者于刑事程序中之定位完全相异,于外国人案件中,选择何者为辩护目标,将极大影响在留资格之命运。

本文将(i)整理「不起诉处分」「略式罚金」「缓刑判决」三者于刑事程序中之结构,(ii)结构性说明各自与入管法上退去强制(强制送还)事由、上陆拒否事由如何关联,(iii)阐明本所「为何以不起诉处分为目标」之辩护方针根据。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2. 不起诉处分之结构

不起诉处分系检察官决定不予起诉之处分总称(刑事诉讼法第248条等)。不起诉处分内含结构相异之多个类型,含义各不相同。

第一,「嫌疑なし(无嫌疑)」即被疑事实之嫌疑不存在,亦即侦查结果表明被疑者非犯人、或犯罪不成立之处分。第二,「嫌疑不十分」即嫌疑虽可认定,但缺乏认定为有罪之充分证据之处分。第三,「起诉猶予」(刑事诉讼法第248条)即嫌疑充分但综合考虑犯人之性格、年龄、境遇、犯罪轻重、犯罪情况、犯罪后情形,检察官认为无需起诉之处分。

于外国人案件中,无论「无嫌疑」「嫌疑不十分」抑或「起诉猶予」,未受刑事追诉本身即具决定性意义。其中「起诉猶予」以被疑事实之存在为前提,故于此后在留资格更新、入境之出入国管理审查中,侦查记录之存在可能作为不利因素被考虑。因此,可能情形下,以「嫌疑不十分」「无嫌疑」为目标之辩护活动,颇为可取。

3. 略式起诉・罚金(略式手续)之结构

略式手续(刑事诉讼法第461条以下)系:简易裁判所管辖案件中,对可处1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科料之案件,检察官请求略式命令,简易裁判所不开公判仅书面审理即处以罚金等之手续。须被疑者书面同意,对略式命令不服者可于14日内请求正式裁判。

表面观之,略式罚金「不经公判之简易处分」,似为轻微处分。然于外国人案件中,此处隐含极重大之陷阱。

第一,略式罚金于法律上等同于「有罪判决」。即被疑者成为「被处以罚金刑之人」,作为前科被记录。第二,于入管法第24条第4号各号中,该当于薬物(毒品)关系有罪(第4号チ)之情形,罚金刑(而非拘禁刑)亦构成退去强制对象。麻药及向精神薬取缔法、覚醒剂取缔法、大麻取缔法、阿片法、毒物及劇物取缔法等之有罪,无论刑之轻重、无论是否缓刑,均为退去强制对象,伴随极重大之不利益。第三,即使为罚金刑,亦可能该当于下次来日时之上陆拒否事由(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4号),因犯罪事实将记录于出入国记录中。

故于外国人案件中,「略式罚金已了结,可松一口气」之认识完全背离本质。在略式罚金同意书签字前,务必咨询精通外国人案件之律师。

4. 缓刑判决之结构

缓刑判决(刑法第25条以下)系:虽为有罪判决,但对被宣告3年以下拘禁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者,根据情状予以1年以上5年以下之刑之执行猶予之判决。猶予期间内不再犯罪者,刑之宣告失去效力(刑法第27条)。

缓刑判决对本人而言意味着「无需服刑」,结果重要。然于外国人案件中,即使获缓刑判决,入管法上之不利益并不必然回避。

第一,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将「被处以无期或超过1年之拘禁刑者」列为退去强制对象,但受缓刑宣告且尚在猶予期间内者,按除外规定不属于退去强制对象。但缓刑系「一部缓刑」之情形、附「保护观察」之情形等,须精细审视适用关系。

第二,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薬物关系)不含刑期要件,故即使获得缓刑判决,仍构成退去强制对象。此乃薬物案件中「缓刑获得=在留资格保持」误解最为致命之场面。

第三,缓刑判决获得,并不能颠覆「曾受刑事追诉、获有罪判决」之事实本身。在留资格更新拒否(入管法第21条)、在留资格取消(第22条之4)、下次来日时上陆拒否(第5条第1项第4号)等不利益,仍重叠存在。

故「缓刑判决可守护在留资格」之误解,作为外国人刑事案件之辩护方针,可能招致致命失败。若辩护人未能正确把握入管法第24条各号之结构,则难以守护依赖人之真正利益。

5. 三者对在留资格影响之对比

处分种类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之该当性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薬物)之该当性

在留资格更新时之评价

下次上陆拒否事由(第5条第1项第4号)之发生

不起诉处分(无嫌疑・嫌疑不十分)

不该当

不该当

影响轻微

通常不该当

不起诉处分(起诉猶予)

不该当

不该当

一定不利益

通常不该当

略式罚金

因非拘禁刑而不该当

可能该当

不利益

可能该当

缓刑判决(1年以下或猶予期间中)

按除外规定不该当(须精查)

可能该当

重大不利益

可能该当

缓刑判决(超过1年・附保护观察等)

可能该当

可能该当

重大不利益

高度可能该当

实刑判决

该当

该当

致命不利益

该当

由此对比表可见,于外国人案件中,「不起诉处分(尤其无嫌疑・嫌疑不十分)」于守护本人在留资格上居于压倒性有利地位。即断「略式罚金・缓刑判决系轻微处分」之态度,作为外国人案件之辩护方针极为危险。

6. 何以「不起诉处分」应为目标

基于上述结构,外国人刑事案件辩护方针之核心,应集中于以起诉前阶段获取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以缓刑判决之获得为最终目标之辩护方针,可能未正确把握入管法第24条各号之结构,结果带来依赖人在留资格丧失、强制送还之重大弊害。

本所采用自刑事程序阶段即一体性看待退去强制程序之辩护方针。具体而言,立体构建四段战略:(i)起诉前阶段以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ii)自刑事程序阶段彻底争辩故意、过失、主观要件,为将来入管阶段之主张留存基础,(iii)以在留特别许可之可能为视野,准备入管厅公布案例之年度分析与平等原则(宪法第14条第1项)违反之主张,(iv)与提携之行政书士协作,对在留资格更新、变更之手续一站式应对。

7. 本事务所之介绍与解决案例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位于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系第一东京弁護士会所属、松村大介弁護士(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担任代表之法律事务所。本所以中国籍依赖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作为主要专注领域,在刑事阶段至退去强制阶段一贯战略立案方面具有显著优势。

本所之最大特征:松村大介弁護士自接见初动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弁護士代行。本所亦常驻有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国语专属翻译,区别于侦查机关指定之翻译人员,全程为依赖人本人服务。

兹介绍本所相关解决案例供参考。

首先,针对以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被起诉之依赖人,本所通过彻底之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讯问、反诘问,成功获得无罪判决(案例A-1)。营利目的之薬物事犯法定刑极重,缓刑获得亦非易事,但通过细致主张立证捜査违法、所持故意、营利目的不存在等情节,仍可能争取至无罪判决之结果。薬物案件因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即使缓刑亦构成退去强制对象,故「无罪」获得之意义极为重大。

其次,针对在特殊诈骗受け子(取款人)案件中多次再逮捕之事例,本所通过彻底之取调对应、对不当取调之抗议、主张立证,对全部案件均获得不起诉处分(案例B-2)。即使在多次再逮捕之困难局面下,自初动阶段一贯之不起诉目标主义辩护方针,仍可能累积成果。

此外,针对以观光目的来日之相谈者,因与日本人女性育有子女而丧失在留资格、以不法滞在被逮捕及起诉之案件,本所自宪法视角与当局交涉,成功办理婚姻及认知手续,并通过分析入管当局过去之许可案例,一次性获得被视为难关之在留特别许可(案例D-1)。万一无论刑事处分结果如何,进入退去强制程序之情形,亦可通过入管厅公布案例之活用、宪法第14条第1项平等原则违反之主张,最后追求在留特别许可之可能。

万一刑事程序终了后转入退去强制程序,本所亦可与提携之行政书士协作,对在留资格相关手续整体提供一站式应对。

8. 结语

「不起诉处分」「略式罚金」「缓刑判决」三者于刑事程序中之定位完全相异,于外国人案件中更系决定在留资格命运之重大分水岭。「缓刑了结,可以放心」「略式罚金了结,可以放心」之认识,于外国人案件中可能成为致命误解。外国人案件之辩护方针,若非由正确把握入管法第24条各号结构之辩护人主导,难以守护依赖人之真正利益。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護士

第一东京弁護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依赖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具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无罪判决获得、特殊诈骗案件不起诉处分获得、被视为难关之在留特别许可获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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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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