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中国籍人士涉嫌日本大学入学考试替考被再次逮捕|有印私文书伪造罪、建造物侵入罪与在留资格

お問い合わせはこちら

中国籍人士涉嫌日本大学入学考试替考被再次逮捕|有印私文书伪造罪、建造物侵入罪与在留资格

中国籍人士涉嫌日本大学入学考试替考被再次逮捕|有印私文书伪造罪、建造物侵入罪与在留资格

2026/05/23

中国籍人士涉嫌日本大学入学考试替考被再次逮捕|有印私文书伪造罪、建造物侵入罪与在留资格

1. 引言

2026年5月21日,警视厅世田谷署以建造物侵入及有印私文书伪造嫌疑,再次逮捕一名39岁中国籍补习班讲师。据报道,该容疑者涉嫌在日本大学一般入学考试中冒充一名10代男性受验生,假装本人入场答题,但因被冒充本人当日亲自到场而当场败露。容疑者称是经SNS「微信(ウィーチャット)」收到「考试有报酬」之委托,警方亦正以组织性犯罪视角推进调查。

本文以此报道为契机,向同样为家人忧虑之在日中国人朋友与中国本土亲属,简要说明此类「替考事件」涉及之罪名结构、退去强制风险,以及在初动阶段如何为依赖者守住在留资格。请理解,下述内容均以「报道之事案为同种类型之参考」之抽象层面展开,并非针对特定个人之评论。

2. 适用罪名与法定刑之整理

替考事件通常被同时适用下列复数罪名。

第一,有印私文书伪造罪(刑法第159条第1项)及同行使罪(刑法第161条第1项)。冒用他人姓名在答题用纸上记入「他人之姓名」并交至大学,即构成「行使目的之有印私文书伪造」,再以该「答题用纸」蒙混提交亦构成「行使」。法定刑均为3个月以上5年以下拘禁刑。

第二,建造物侵入罪(刑法第130条前段)。以「冒充本人答题」之非法目的进入大学校舍及考场,将被视为「违反管理权人之意思而侵入」,构成本罪。法定刑为3年以下拘禁刑或10万日元以下罚金。

第三,偽計业务妨害罪(刑法第233条)。通过虚伪手段妨害大学之入学选考业务,构成本罪。法定刑为3年以下拘禁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

第四,若被认定为组织化犯罪集团之活动一环,亦有可能并合适用组织犯罪处罚法第3条之加重事由。报道所提及之「微信群组之委托」「小型摄像头・收音机之携带」「向外部传递试题之意图」等情节,是构成组织化要件之关键证据。

〔关于「拘禁刑」之说明〕日本于令和7年(2025年)6月1日施行修订后之刑法,将以往之2种自由刑一体化为「拘禁刑(こうきんけい)」之新型自由刑。本文均以现行用语「拘禁刑」表示。

3. 外国人事件特有之风险——入管法上之退去强制事由

外国人因替考事件被定罪时,入管法第24条所列退去强制事由具有多重适用可能。

第一,入管法24条4号リ:「无期或超过1年之拘禁刑」者。有印私文书伪造罪之法定刑上限虽为5年以下拘禁刑,但若实刑判决超过1年,即原则上落入本号。本号在全部缓刑判决之情形设有除外规定,故是否构成退去强制事由,须就缓刑之有无、复合罪名之合算等逐项精查。

第二,入管法24条4号ロ:「违反刑罚法令而被处以拘禁刑」者。即便缓刑判决,仍有依个案解释成立本事由之余地。

第三,组织化犯罪集团构成员之相关退去强制事由(入管法24条4号ヲ・ワ等)。若侦查阶段确认组织性,本号适用风险随之上升。

第四,即便未达「退去强制」之程度,亦存在「在留资格更新拒否」(入管法21条)与「在留资格取消」(入管法22条之4第1项第4号——「以虚伪方法被认定为应有之在留资格者」)之风险。「留学」在留资格之中国籍人士因本罪名被定罪,下次更新时被入管认定为「素行不良」而拒否更新之实例并非罕见。

结论是:「即便缓刑亦能在日本生活」之笼统说明,对替考事件之外国人当事人而言并不充分。各号事由之构造差异极大,须由熟悉入管法者逐号精查。

4. 不起诉处分之决定性重要性

由上节所示入管法之多重风险可知,本类型犯罪一旦移送起诉,即便公判中获得缓刑判决,退去强制及在留资格丧失之危险仍难以根本回避。

基此,本所辩护方针以**起诉前阶段获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绝不止于「执行缓刑判决」之最终目标设定。具体而言,于侦讯阶段力争下列各点:

第一,主观要件之争议。容疑者对「所书写之姓名系他人姓名」「该姓名记入将被大学作为他人答题用纸处理」之认识程度(故意之有无),系有印私文书伪造罪成立之核心。仅被告知「替朋友考试」「不会有什么大事」便依命行事之参与者,与全程理解组织犯行结构之中心人物,应有明显区别。

第二,共谋范围之限定。报道所提之「微信委托主」之具体身分、所收报酬之额度、与组织化犯罪集团之关联程度等,若难以由客观证据立证「明知组织性」,则共谋之主观面将受到合理质疑。

第三,赔偿・道歉等情状要素之累积。对受影响之大学、原本之受验生本人(其考试机会受到损害之可能)等,迅速展开道歉与赔偿,是争取不起诉处分之重要情状证据。

外国人当事人之家属,请理解:起诉前之黄金72小时至20日内,弁护人能否说服检察官「应作不起诉处分」,决定了在留资格能否守住。

5. 初动应对之3要点

第一,行使沉默权。日本宪法第38条第1项保障被告之不自证己罪权。在尚未与辩护人面谈之阶段,对侦讯人员之提问可基于沉默权拒绝回答。替考事件中,「微信群组之委托者是谁」「何人主导」等组织性侦讯之回答,往往直接影响共谋范围与情节之轻重判断,初期失误供述将成致命伤。

第二,尽早选任辩护人。日本设有当番辩护士制度,被捕后可一次免费选任辩护人。但当番辩护士之派遣仅为初次面谈所设,长期之辩护须另行选任私选辩护人。替考事件涉及之入管法解读极为复杂,应尽早委任熟悉外国人刑事案件之私选辩护人。

第三,重视具有经验之翻译之选派。侦查机关指定之翻译人员,未必精通法律用语;带方言色彩之中国语对应亦未必充分。供述笔录中之微妙差异往往成为后续公判之致命伤。本所设有外国人案件专属之中国语翻译,可全程陪同接见与侦讯立会。

6. 本所辩护实绩与体制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位于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布施大厦本馆3楼,松村大介弁护士(第一东京弁护士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以中国籍依赖者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为主要业务领域。下列三例与本类型案件之解决进路具有共通价值。

解决事例之一:特殊诈骗之出し子(取款代理)行为被指控之20代女性依赖人案件中,本所通过依赖人主观情事(受上线之欺罔・脅迫式状况、犯意之不存在等)之综合主张,获得不起诉处分。组织化犯罪中外围参与者之「主观要件不充分性」论证手法,与替考事件之周边参与者(仅承担入场答题部分而对整体组织结构认识有限者)之辩护方针完全共通。

解决事例之二:因冤罪被指控不法就劳助长罪而面临强制退去危机之女性救济案件中,本所正就「退去强制事由是否需要故意・过失要件」此一根本论点提起诉讼(系争中)。本案件挑战责任主义之射程是否及于行政处分这一宪法论・行政法论之根本课题。替考事件之外国人当事人若于刑事案件不幸被认定有罪,于入管手续阶段亦可主张「无故意・无过失之外围参与不应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与本案件论点具有共通之议论基础。

解决事例之三:本所松村大介弁护士对国际刑事案件、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世界性报道之重大案件之对应实绩丰富,中国籍依赖者之重大案件亦多有承办。组织性背景之复杂事案,所积累之事案分析力与公判战略构筑力,是替考事件之组织性侦查局面之有力支援。

本所最大特征:松村大介弁护士自接见之初动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弁护士代行。本所亦常驻有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国语专属翻译,区别于侦查机关指定之翻译人员,全程为依赖者本人服务。

提携行政书士之在留资格支援:刑事程序结束后之在留资格更新・变更・在留特别许可申请等手续,可通过本所提携之行政书士一站式对应。

7. 结语

替考事件之表面看似「轻微之考场不当行为」,但其法律评价绝非轻浮——多重罪名之并合适用、组织化犯罪集团之嫌疑、外国人特有之退去强制事由——均可能于一瞬间剥夺依赖者多年累积之在日生活基础。「以为只是帮朋友考一下试」之外围参与者,亦有被卷入组织性侦查而陷入重大危险之实例。

起诉前阶段之不起诉处分获得,是守护在留资格之决定性手段。请尽早选任熟悉日本入管法之弁护人,共同构筑刑事・入管之双重防御体制。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依赖者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业务领域。

覚醒剂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无罪判决获取、特殊诈骗案件不起诉处分获取、难关在留特别许可获取等解决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住所 : 東京都豊島区高田3丁目4-10布施ビル本館3階
電話番号 :050-7587-4639


東京を中心に刑事事件の弁護

----------------------------------------------------------------------

当店でご利用いただける電子決済のご案内

下記よりお選びいただけま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