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获得缓刑判决就一定能继续在日本居住吗|外国人案件中「缓刑=安心」之误解与入管法24条之结构

お問い合わせはこちら

获得缓刑判决就一定能继续在日本居住吗|外国人案件中「缓刑=安心」之误解与入管法24条之结构

获得缓刑判决就一定能继续在日本居住吗|外国人案件中「缓刑=安心」之误解与入管法24条之结构

2026/05/21

获得缓刑判决就一定能继续在日本居住吗|外国人案件中「缓刑=安心」之误解与入管法24条之结构

在日中国人当事人之家属们,常常听到「能争取到缓刑就放心了」「即便有罪,缓刑就不会被遣返」之说明。但是,对外国人案件而言,此类说明既有一部分正确、亦有一部分严重误导之处。本文以家属们容易陷入之三种误解为切入点,对入管法24条各号之结构、退去强制事由如何与刑事处分相联结、以及为何「不起诉处分」相较于「缓刑判决」具有决定性意义,作系统性整理。

误解之一:「缓刑=继续在日居住」

第一种误解,是将「刑事手续中之缓刑」与「在留资格之保全」直接等同。

实际上,入管法24条规定了多项退去强制事由,各号之结构互不相同,是否触发亦因号而异。例如:

24条4号リ(无期或超过一年之拘禁刑):在该号本文之射程内,但但书规定全部缓刑之情形除外。即,全部缓刑之情形下,确实该号不直接发动。

24条4号チ(薬物関係之有罪):覚醒剤取締法、大麻取締法、麻向法等违反之有罪判决——不分刑期之轻重、是否缓刑,皆属退去强制事由。即,对薬物事案而言,「获得缓刑」之安心是错觉。

24条4号ヌ(不法就劳助长罪):入管法73条之2违反之有罪——亦不分是否缓刑,皆属退去强制事由

24条4号ロ(在留资格相关之拘禁刑):与资格外活动罪等相关连之号。

如上所示,缓刑判决之效力,仅在4号リ之射程内具有救济作用,而对4号チ・ヌ等其他号则全无影响。即,「缓刑=继续在日居住」之一般化说明,从入管法之结构上看,仅是部分真实之片面信息。

误解之二:「罚金为止,没问题」

第二种误解,是将「以罚金终结之略式命令」视为「轻微处分、无影响」。

确实,多数过失犯(如过失伤害罪、过失运转致伤罪之轻微事案、过失盗品等关与罪等)若以罚金终结,则4号リ(拘禁刑相关)之要件原则上不被满足。但是:

第一,4号チ(薬物関係之有罪)于罚金亦适用。即薬物事案中,「以罚金为止」并非安心材料。

第二,下次在留期间更新申请时,处分历将作为「素行不良」之判断材料受到审查。即使刑事处分本身轻微,在留期间更新申请有被拒绝、或在留资格变更申请被审查较严之可能。

第三,罚金前科作为「公的记录」,将永远保留于检察厅之犯罪经历资料中,下次入国・在留资格申请时之审查重点之一。

误解之三:「先看刑事程序之结果再说,到时再考虑入管」

第三种误解、亦是对依頼者影响最大之误解,是将刑事手续与入管手续作为「先后顺序」处理之思路。

刑事手续与入管手续,并非「先后」关系,而是并行・连动关系。具体而言:

被疑者・被告人在刑事手续中之供述・证据,将作为入管手续之资料被引用。刑事手续中之有罪判决,将直接作为入管法24条该当性之事实基础。刑事手续终结后,从拘置所・刑务所之释放之同时,往往直接被入管局收容(入管法39条等),进入退去强制手续。退去强制手续中提起之异议申立・在留特别许可申请,需要援用刑事手续中之事实・证据。

即,从刑事弁护之最初阶段开始,就必须将后续之入管手续作为可视之视野范围。「刑事先解决,入管以后再说」之态度,将导致在刑事程序中本可争夺之事实——故意・过失之程度、共谋之范围、所持物之客观属性等——错过最佳争夺时机,导致后续入管手续中可援用之证据极其有限。

正确之理解:从一开始即将「不起诉处分」作为最优先目标

由上可知,外国人刑事弁护之最优先目标,从一开始即应锁定于「不起诉处分之获取」。其根据:

第一,不起诉处分意味着「无有罪判决」、即不存在4号リ・チ・ロ・ヌ等任何「拘禁刑」「有罪」要件得以满足之基础。退去强制事由之该号射程从根本上被切断。

第二,不起诉处分之取得,比起逆转有罪判决之难度低得多,且费用、时间之负担亦小得多。

第三,纵使被起诉,从一开始即以不起诉为目标而展开之活动——示谈、被害感情之缓和、检察官意见书之提出、弁护人意见书之累积——本身就构成有利于后续公判及在留特别许可手续之素材积累。

本所之独自论点:行政处分中责任主义之射程

本所松村大介弁护士现正系属诉讼中之事案D-2(不法就劳助长事案、即苏女士事件)中,正面对入管之传统实务发出挑战,主张:纵使刑事手续中被认定为有罪,若该有罪基于事实・证据之精查、其犯意或过失之程度极其轻微,则后续之退去强制处分中亦应及于责任主义之射程,否则将违反宪法第31条(适正手续)、第13条(个人之尊重)、第14条1项(平等原则)。

此论点之实践含意:纵使刑事程序中获得缓刑判决(即4号リ之但书覆盖),亦不应作为「一切结束」之处理;纵使刑事程序中遗憾地被判有罪,亦应在入管程序中继续争「该有罪之责任非难可能性程度尚未达足以剥夺在留资格之程度」。这正是从刑事辩护阶段即铺设伏笔之「双重防御线」思路。

本所之解决案例

代表性事例之一,是特殊诈骗出货者(受け子)案件之全件不起诉处分之取得(参考事例B-2,弁护士.com收录)。20多次再逮捕之复杂事案中,经彻底之讯问应对、对违法讯问之抗议、主张立证之累积,最终获得全件不起诉之结果。此事例显示:纵使被告所涉案件之外观看上去十分严重,从弁护方针之精细分析及主张方法之恰当性出发,依然存在反转之可能。

代表性事例之二,是观光目的入国之依頼者之事例D-1(弁护士.com收录)。在公的书类几乎不存在之困难情形下,通过过去许可事例之精查及一发取得在留特别许可。此事例显示:纵使万一进入退去强制手续,本所亦有从过去许可事例中找出在留特别许可活路之实绩。

代表性事例之三,事例D-2(系属诉讼中)。前例所未见之在留特别许可之取得,本身就是本所「双重防御线」思路在现实中之结实。

本所之体制

本所之最大特征,是松村大介弁护士自接见初动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弁护士代行。本所亦常驻有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国语专属翻译,区別于捜查机关指定之翻译人员,全程为依頼者本人服务。此外,刑事手续结束后之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等手续,可由本所合作之行政书士一站式对应。

结语

「缓刑=可继续在日居住」之一般化说明,从入管法24条各号之结构上看,仅是部分真实之片面信息。在留资格之真正保全,需要从一开始即将「不起诉处分」作为最优先目标,并将刑事手续与入管手续作为并行・连动之全程视野来设计弁护方针。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撰稿人信息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楼)以中国籍依頼者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业务领域。有觉醒剂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案件中无罪判决之取得、特殊诈骗事案中不起诉处分之取得、难关案件中在留特别许可之取得等解决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住所 : 東京都豊島区高田3丁目4-10布施ビル本館3階
電話番号 :050-7587-4639


東京を中心に刑事事件の弁護

----------------------------------------------------------------------

当店でご利用いただける電子決済のご案内

下記よりお選びいただけま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