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籍人士涉嫌网购信用卡盗用与转售(电子计算机使用诈骗・窃盗・组织犯罪处罚法)|起诉前不起诉与守住在留资格
2026/05/16
中国籍人士涉嫌网购信用卡盗用与转售(电子计算机使用诈骗・窃盗・组织犯罪处罚法)|起诉前不起诉与守住在留资格
1. 引言
2026年5月15日,爱知县警于通报中表示,中国籍男女5名与日本籍1名共6人因涉嫌使用他人信用卡信息于通信销售网站购买高级腕表后转售获利之事案被逮捕送检。被逮捕之周姓被疑者等6人,被指自2023年以来,反复同手口转售盗品,累计销售额达3亿7,200万円規模。本起摘发系爱知县警之大型组织犯罪对策案件。
本文以此类型案件为素材,针对中国籍当事人涉嫌"利用盗取信用卡信息于网购中购买商品后转售"类型事案之刑事手续流程、退去强制风险,以及刑事辩护方针予以整理。本文谨为一般性解说,敬请身居日本之同胞、家属、友人,凡涉及类似嫌疑者参考阅读。
2. 罪名构造与法定刑
本类型事案通常涉及多重罪名之竞合。
第一为"电子计算机使用诈骗罪"(刑法246条之2),处以10年以下之拘禁刑。本罪系平成2年新设之罪名,针对利用电子计算机系统进行虚伪事实输入或处理而取得财产性利益之行为。在通信销售网站输入他人信用卡信息进行购买之行为,构成本罪之典型样态。
第二为"窃盗罪"(刑法235条),处以10年以下之拘禁刑或50万円以下之罚金。利用他人信用卡信息购买之商品被发送至指定地址后窃取之行为,构成窃盗罪。
第三为"组织犯罪处罚法违反"(组织的犯罪之处罚及犯罪收益规制等法律)。若摘发结果显示存在分工合作之组织结构(指示役、注文役、受取役、转售役、资金洗浄役等),则可能追加适用组织犯罪处罚法6条之2"组织的诈骗"(5年以上之拘禁刑),其法定刑显著重于单一罪名。
第四,可能并发"盗品等买受・有偿处分斡旋等罪"(刑法256条),处以10年以下之拘禁刑及50万円以下之罚金。
请特别留意:拘禁刑系日本2025年6月起新设之统一自由刑,废除了原有"懲役"与"禁錮"之区别。
3. 刑事手续之流程
本类型事案通常系警方长期内偵后之一举摘发,多以通常逮捕形式进行。逮捕后48小时内被解送检察官,检察官于24小时内决定是否申请勾留。勾留期间10天,延长10天,合计最长20天。在共犯关系复杂之事案中,分别就不同被害件实施"逮捕→勾留→起诉→再逮捕"之环节,依赖人之实际身柄拘束期可能延伸至数月。
此外,在使用刑法246条之2与组织犯罪处罚法竞合之事案中,组织犯罪处罚法之下,依检察官之姿态,可能就个别被害件分别起诉,由此引发数十次乃至上百次之公判期日。
4. 外国人事件之特有风险——退去强制
中国籍依赖人于此类事案中所直面之最大风险,为退去强制处分。
入管法24条4号リ规定,被判处"无期或1年以上拘禁刑"者,原则上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其中,全部缓刑判决有除外规定,但实刑1年以上则毫无例外。
电子计算机使用诈骗罪与组织犯罪处罚法之"组织的诈骗"之法定刑上限分别为10年与无期之拘禁刑。被害规模一旦超过数千万円,实刑判决之可能性显著上升。被判处实刑1年以上者,毫无疑问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即便获缓刑判决,下次在留资格更新或永住申请时,仍可能因"素行不良"被驳回。"经营・管理"在留资格之被告人,更可能因刑事程序之结果导致资格更新被驳回。
需特别注意:被害件数众多之事案中,单一被害件之损害额或许不大(如本起报道之7万5,000円腕表),但累积总额达3亿円規模时,量刑判断不再以单一被害件之金额为基准,而依"组织性"与"反复性"之质性评价为准,实刑判决之可能性大幅提升。
5. 不起诉处分之重要性与"共谋・故意"争点化
基于上述结构,外国人刑事辩护之首要目标,应定位为"在起诉前争取不起诉处分"。即便最终无法达成全件不起诉,亦应通过逐件之主张努力,将部分件数变为不起诉,以将累计被害额控制于实刑判决线下。
本类型事案中,可主张之争点包括:
(1)对盗取来源信用卡信息之认识——若被疑人系受招募加入组织,仅负责"特定环节"(如商品收取或转售),则可能对信用卡来源之违法性缺乏明确认识。此为"故意"争点之核心。
(2)对组织全貌之认识——组织犯罪处罚法适用之关键在于"组织"之认识。若被疑人仅参与单一环节,对组织全貌不知情,则可能争取从"组织的诈骗"降格为单一之"诈骗"或"盗品等罪"。
(3)报酬之多寡——参与程度低、报酬少之被疑人,与主导成员之间存在实质性差异,应主张差别量刑。
(4)被害弁偿之协助——通过被害弁偿之实施,争取被害件数中部分件之不起诉。
各争点之主张需配合具体证据,由弁护人在勾留段阶向检察官提出意见书并实施面谈交涉。
6. 责任主义之射程——本所之独创性论点
本所松村大介弁护士提出之独创性论点指出:日本入管行政长期以来主张"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即便刑事段阶因缺乏故意而被宣告无罪或不起诉,入管手续仍可能依"客观事实"认定退去强制。
此实务系本所现正以"行政处分中责任主义之射程"为论点诉讼之核心议题。本所现正主张:行政处分若不要求故意过失,违反宪法31条(适正程序)与宪法13条(个人尊严),违反责任主义。
在网购信用卡盗用事案中,被疑人若主张"未认识系信用卡盗用,受人雇佣后才知",此主观要件之主张于刑事段阶不充分保留,则入管段阶难以重新构建。本所建议在刑事段阶即应充分主张并保留证据,以备入管段阶之第二、第三防线。
7. 初动对策之三个要点
第一,行使沉默权。在本类型事案中,警察通常已通过事前侦查掌握相当证据,但被疑人对"组织全貌之认识"、"信用卡信息来源之了解"等主观要件之初期供述,将定型化为后续公判之中核证据。在通译陪同不充分之情形下签署供述笔录,极为危险。
第二,尽早委任经验丰富之弁护人。本类型事案多以通常逮捕方式实施,意味着警察已掌握相当证据,弁护人应在勾留段阶迅速对应。
第三,使用本所专属通译。本类型事案涉及大量电子证据、网购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之复杂证据,依赖于翻译之准确性。本所专属之中国语通译,全程为依赖人本人服务。
8. 本所之解决实绩——具体案例
本所松村大介弁护士于以下事案中积累了丰富之解决经验。
特殊诈骗受钱役多次再逮捕之全件不起诉获得。某事案中,被疑人因特殊诈骗之受钱役被多次再逮捕,本所通过彻底之取调对应、对不当取调之抗议、主张立证之系统化,最终就全部被害件均获不起诉处分。该实绩反映本所于多件并发事案中之系统性辩护能力,在网购信用卡盗用之多件并发事案中具有共通之运用价值。
互联网上侮辱被害事案之刑警告诉受理(インターポール经由)。本所协助海外SNS侮辱被害人,通过日本警察与国际刑警组织(インターポール)之共同侦查,最终促成刑事告诉之受理。该实绩反映本所于跨境组织犯罪案件中之协调能力,在跨境信用卡盗用组织事案中亦具应用价值。
互联网诽谤中伤事案之5,000万円解决金获得。本所代理被害人,在互联网诽谤中伤事案中获得5,000万円解决金。该实绩反映本所于互联网犯罪事案之损害评价与谈判能力。
难关在留特别许可一发獲得・不法就业助长罪认定事案之前例なき在留特别许可(系争中)。前者反映本所于在留资格救济之深厚经验,后者反映本所于退去强制段阶之独创性论证能力。
本所之最大特征:松村大介弁护士自接见初动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弁护士代行。本所亦常驻有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国语专属翻译,区别于捜査机关指定之翻译人员,全程为依赖人本人服务。此外,本所与提携之行政书士配合,可在刑事段阶终结后,对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等手续提供一揽子支援。
9. 结语
网购信用卡盗用事案中国籍人士所面临之最大风险,并非单一被害件之刑罚本身,而是被害件数累积之结果——量刑实刑化、组织犯罪处罚法之竞合适用、退去强制之必至。在多件并发之事案中,唯有通过逐件之主张努力,将部分件不起诉化,方可控制累计被害额并维持缓刑判决之可能。请务必把握逮捕后72小时之黄金期,尽早委任经验丰富之弁护人,并为可能之入管段阶预先准备。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楼)
以中国籍依赖人为中心,专注于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行政诉讼。具有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无罪判决、特殊诈骗事案不起诉处分、难关在留特别许可"一发"獲得、不法就业助长罪认定事案之前例なき在留特别许可(系争中)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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