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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留期限届満后未办理更新便长期滞日——「不审者通报」突然被警察识破之中国籍依頼人之初动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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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留期限届満后未办理更新便长期滞日——「不审者通报」突然被警察识破之中国籍依頼人之初动对应

在留期限届満后未办理更新便长期滞日——「不审者通报」突然被警察识破之中国籍依頼人之初动对应

2026/05/17

在留期限届満后未办理更新便长期滞日——「不审者通报」突然被警察识破之中国籍依頼人之初动对应

一、近期报道与本文之背景

据日本媒体报道,2026年5月,新泻县长冈警察署因住民通报「有可疑人物徘徊」赶赴现场,对一名23岁中国籍男性进行职务质问,发现其在留期限早已届満而未办理更新或变更手续,遂以入管法违反(不法残留)嫌疑将其逮捕。报道指出,该男性于2023年11月以中国政府发行之护照自成田机场入国,但在2024年1月之在留期限届満后未办理任何手续,约2年期间一直处于不法残留状态。

此一类型——「无目的之短期滞在签证入国后,因故未及时回国,在留期限届満后即沉默不语长期滞日」之事件,近年来在中国籍年轻人中并不少见。本文针对此类「在留期限切れ後不知所措、被警察突然识破」之中国籍依頼人本人及其在日家属、中国本土家属,从刑事程序与在留特别许可两方面,对应有之初动对应整理如下。

二、不法残留之罪与刑——「执行猶予判决」并非终点

入管法70条1项5号规定,对于在留期限届満后仍残留之外国人,可处3年以下之拘禁刑(日本2025年6月起新设之统一自由刑)或300万日元以下之罚金,或两者并科。第一次违反之事件,一般会以「执行猶予判决」为标准处分;但对外国籍依頼人而言,问题并非到此为止。

入管法24条4号ロ所列退去强制事由中,「刑罚法令违反而被处拘禁刑」即包含本类不法残留事件。换言之,即使刑事公判中获得执行猶予判决,根据入管法24条之结构,仍存在被认定为退去强制事由之可能性。「执行猶予判决保住在留资格」之安易理解,正是外国人事件中最容易导致致命错误之误解之一。

三、不法残留事件之三大类型与发觉路径

3-1. 出头申告型

本人或家属自主前往出入国在留管理局、坦诚申报「在留期限已届満」之类型。从近年入管庁公表之在留特别许可事例可见,出头申告型之许可率明显高于摘发型。理由是「自首」表明本人具备遵法意识,且行政侧对此种情形多予较为积极之评价。

3-2. 偶发摘发型(本案报道之类型)

如本案,因住民通报「可疑人物」、职务质问、交通违反、其他事件被害者证人等偶发性接触,警察查证身分时识破在留期限届満之类型。此类情形下,因系「被动被识破」,在留特别许可获得之难度相对较高,必须于刑事段阶起即注意收集对在留特别许可有利之资料。

3-3. 组织摘发型

入管庁・警方对特定业种(建设业、风俗业、农业等)进行集中摘发之类型。本案不直接涉及此类型,故不展开。

四、在留特别许可——并非「靠运气」之灰色制度

在留特别许可(入管法50条)虽形式上属于法务大臣之自由裁量事项,但出入国在留管理庁自平成16年(2004年)以来,每年度公表许可・不许可事例。这些公表事例并非单纯之参考资料,而是行政厅本身判定「应予许可」之先例集——具有重要之意义。

松村大介弁护士之弁护方针认为:对与本案本质事情相同之先例不与许可,即违反行政之自我拘束法理与宪法14条1项之平等原则。具体而言,弁护人应在年度横断之许可事例中抽出与本人之个别事情近似之事例,将其作为「过往同种事情之依頼人获得许可之先例」明示主张,从而推动结论之转向。

在留特别许可所重视之主要事情如下:

  • 在日期间(尤其10年以上之长期在留)
  • 日本人配偶之有无与婚姻实质
  • 日本国籍子之有无与养育・就学状况
  • 发觉经纬(出头申告或被摘发)
  • 素行(前科前历之有无、税金・社会保险纳付状况)
  • 人道之配虑事情(本国情势・健康状态等)

五、刑事弁护与入管手续之一体化战略

不法残留事件中,刑事弁护与入管手续之分离思考是大忌。具体而言,应在刑事段阶即采取以下三道防线之活动。

5-1. 第一道防线——故意・过失之争辩(刑事段阶)

「明知在留期限届満而残留」之故意是不法残留之构成要件。若本人「不掌握日历计算」「曾误以为已办理更新手续」「与意图欺诈之第三者签订委任契约后被欺骗」等情形,应于刑事段阶徹底争辩故意・过失之有无。

5-2. 第二道防线——退去强制事由之故意・过失要件论(入管段阶)

万一刑事公判获得有罪判决(即使为执行猶予),本所主张「退去强制事由之判断也应及于责任主义之射程」「故意・过失无之行政处分违反宪法31条・13条・14条1项」。本所松村大介弁护士现于不法就労助長事件中,正面提起此争点(係争中)。在不法残留事件中,亦可对应「行为人对在留期限届満之认识可能性」之议论。

5-3. 第三道防线——基于平等原则之在留特别许可主张(入管段阶)

刑事手续结束后之入管手续中,弁护人应通过入管庁公表事例之分析,抽出与本人事情近似之过往许可事例,以「过往本件同种事情之事件中赋予在留特别许可之实绩存在,对本件单独不予许可即违反法之下之平等」为根据,强力主张在留特别许可。

六、关于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与解决案例

本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由弁护士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弁护士会・登録番号59077・2019年登録)主持,以中国籍依頼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弁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注力分野。

与不法残留・在留特别许可相关之主要解决实绩

案例D-1:观光目的来日之相谈者与日本人女性之间出生子女,但因在留资格丧失而以不法滞在被逮捕起诉之事件。当局曾一度对婚姻・认知手续不予受理,松村弁护士自宪法的観点与当局交渉,使婚姻・认知成立;以入管法违反之刑事裁判为视野,进行被告人质问与证人尋問,并通过入管当局过往许可事例之分析,「一发」获得在留特别许可(出处:弁护士.com「难关在留特别许可成功」)。

案例D-2(係争中):因冤罪被问以不法就労助長罪、面临强制退去危机之女性救济裁判中,主张「退去强制事由不要求故意・过失」之传统实务应予覆盖,以责任主义・过失责任主义之射程为正面争点之诉讼正在係争中(出处:about-me.md、弁护士JP)。

案例E-1:本所对国际刑事事件、世界性报道之重大事件均具豊富之对应经验,中国籍依頼人之重大事件多次承办(出处:弁护士JP)。

本所之最大特征

松村大介弁护士自接见初动至公判結審、入管手续,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弁护士代行。本所亦常驻有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国语专属通译,区别于捜査机关侧通译人员,全程为依頼人本人服务。又通过提携之行政书士,刑事手续终了后之在留资格・签证支援亦可一站式对应。

七、結語——若已逾在留期限,请尽早联络弁护士

在留期限已届満而尚未办理手续之中国籍依頼人,最忌「继续沉默、等待时间过去」之态度。日本之入管手续中,「主动出头・坦诚申告」之事情对在留特别许可之判断有相当之积极意义。然而出头申告之具体方式、应携带之资料、刑事手续与入管手续之时间轴管理,均需要专门弁护士之伴走。

万一已被警察识破而逮捕,亦无需绝望。本所将依刑事段阶之故意・过失主张、入管段阶之责任主义主张、入管庁公表事例之平等原则主张此三道防线,全力维护依頼人之在留资格。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信息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録番号:59077/2019年登録)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依頼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弁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注力分野。具有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无罪判决、特殊诈骗事件不起诉处分、难关在留特别许可获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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